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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常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事业单位、民间组织工作人员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06-12 生效日期: 2007-06-12
发布部门: 湖南省常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 常政办函[2007]64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德山开发区、柳叶湖旅游度假区、西湖管理区、西洞庭管理区管委会,市直和中央、省驻常各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人事部、民政部、财政部《关于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作人员工伤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36号)及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人事厅、民政厅、财政厅《关于事业单位、民间组织工作人员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湘劳社政字〔2006〕29号)精神,保障事业单位、民间组织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工作人员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我市境内所有事业单位、民间组织(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除外,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均应按照《条例》和省政府《湖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以下称《办法》)以及市政府《常德市实施〈工伤保险条列〉办法》(常政发〔2004〕9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其全部在职职工(以下简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财政拨款(补助)的事业单位、民间组织参加工伤保险所需缴费资金在部门综合预算中统筹解决,工伤保险缴费在社会保障费中列支。
  本通知所称民间组织是指社会团体、基金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
  二、市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全市事业单位、民间组织工伤保险工作,并直接管理市属用人单位和养老保险关系由市直接管理的在常部属、省属用人单位及外省驻常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工作。各区县(市)劳动保障部门负责所属事业单位、民间组织的工伤保险工作。
  三、用人单位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其工伤范围、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待遇标准等按照《条例》、《办法》及国家、省和我市配套政策执行。
  四、 各统筹地区应当参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卫生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联合发布的《关于工伤保险费率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3〕29号)及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卫生局、市安监局《关于工伤保险费率问题的通知》(常劳社发〔2004〕34号)文件规定确定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缴费费率。对于涉及多种产业或服务范围的用人单位,原则上应根据单位的主营产业或服务范围确定其所属行业。实际经营、服务范围与工商、编制部门核定的经营、服务范围不一致的,以实际经营、服务范围确定其所属行业。
  事业单位、民间组织下属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按常政发〔2004〕9号文件规定参加工伤保险。
  五、财政全额补助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在编在职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采取财政代扣代缴办法,由财政部门按同级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核定的应缴费数额每年一次性或分期拨入工伤保险基金财政专户。
  六、本通知下发前,已经进行工伤保险制度改革,将所有机关、事业单位、民间组织在职职工纳入工伤保险参保范围的,可按照既定办法继续实施。
  七、已经参加工伤保险并按规定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相关待遇;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暂未参加的,劳动保障部门要督促其参保,对于拒不参保的,可依法实施行政处罚。未参加工伤保险期间或参加工伤保险后未按规定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无故停缴工伤保险费,其职工发生工伤并经市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的,用人单位按《条例》、《办法》及常政发〔2004〕9号文件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八、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对劳社部发〔2005〕36号文件施行之日(即2005年12月29日)至本通知下发之日期间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其工伤范围、申请时限、认定程序等按照《条例》和《办法》及常政发〔2004〕9号规定执行,由市劳动保障部门受理认定(包括各级人事部门已认定的)。各用人单位或工伤职工(含直系亲属或工会组织)需申请工伤认定的,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常德市工伤认定办法》(常劳社发〔2004〕64号)规定的程序进行。市劳动保障部门进行工伤认定后,用人单位按《条例》、《办法》及常政发〔2004〕9号文件规定的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对劳社部发〔2005〕36号文件实施之日前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仍按湖南省人事厅湘人发〔1996〕77号文件规定办理。其工作人员因工死亡发给其遗属一次性抚恤金和残疾抚恤金标准,参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等有关规定执行,由用人单位支付相关费用。
  九、各用人单位必须高度重视,积极推进工伤保险制度改革,依法为全部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各级劳动保障、人事、民政、财政等有关部门要加强协作,切实履行职责,确保事业单位、民间组织职工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积极稳妥实施。
  十、我市境内机关和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没有编制但签定劳动合同关系的临时聘用人员可参照本通知规定参加工伤保险,参保缴费由单位自行负担。
二00七年六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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