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京药监发[2007]24号
各分局,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
《重大决策事项公开规定(试行)》已于2007年5月28日第5次局务会通过,现予以发布,请认真学习,遵照执行。
二00七年五月二十八日
重大决策事项公开规定(试行)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系统重大决策事项公开机制,规范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药品监督局)重大决策事项公开工作,自觉接受社会和公民的监督,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重大决策事项,是指以市药品监督局名义作出的与公众利益直接相关的下列事项:
(一)行政管理、行政监督、行政处罚、行政许可、服务项目办理、突发事件处置规定;
(二)全局性的重大业务工作(包括重大检查活动、专项行动)和队伍建设措施(包括便民利民措施);
(三)年度工作计划及长远规划;
(四)承诺为群众办理的实事或折子工程中涉及我局的事项,以及社会公益事业的建设情况;
(五)招录干部职工的条件、数量、要求;
(六)重大工程项目招投标和政府采购目录、标准、结果,以及行政办公类大额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七)其他重大活动或事项。
上述规定事项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公开或者保密的以外,应当全部向社会公开。
第三条 市局办公室是市药品监督局重大决策事项公开的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市局重大决策事项公开的提出、审核、决定和发布的组织协调工作。
市局各处室应当依据职责分工,对属于公开范围的重大决策事项及补充意见,按照本规定的程序公布重大决策事项。
第四条 市局各处室按照职责分工,对属于公开范围的重大决策事项,及时向市局提出公开的建议。提出建议时向办公室报送下列材料:
(一)重大决策事项的正式文本;
(二)向社会公开的建议报告。
第五条 市局保密办负责对提请公开的重大决策事项进行保密审核。保密审核应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六条 市局政策法规处负责对提请公开的重大决策事项进行合法性审查。合法性审查应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七条 市局重大决策事项的公开,应当提请市局局务会讨论决定,或者授权分管的副局长决定。
局务会讨论或授权分管的副局长决定时,市局办公室应当报送下列材料:
(一)重大决策事项的正式文本;
(二)提出建议单位的书面意见;
(三)保密部门的书面审核意见;
(四)法制部门的书面审核意见。
第八条 局务会或授权的副局长决定公开重大事项的,由市局办公室通知提请处室,在决定作出后1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开。
局务会或授权的副局长决定不向社会公开的,市局办公室应当及时通知提请处室。
第九条 市局向社会公开市局重大决策事项,可以选择下列方式:
(一)召开新闻发布会;
(二)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介;
(三)在对外办公场所设置电子显示屏、电脑触摸屏、政务公开栏;
(四)在对外办公场所设置规范性的自由索取处。
第十条 市局各处室向社会公开市局重大决策事项后,应当及时将公开情况向市局办公室备案。
第十一条 纪检监察机关应采用设立举报投诉电话、政务公开监督信箱、政风网络热线,专项检查等方式,对市局重大决策事项公开工作进行督查。
第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的,由监察处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评中予以扣分,情节严重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行政责任。
第十三条 各分局可参照本规定执行。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提请处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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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审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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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审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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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决策事项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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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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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室接收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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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收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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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密办审核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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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件人:审核人: 年月日年月日 | |||||||
政策法规处 审核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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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件人:审核人: 年月日年月日 | |||||||
办公室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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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件人:处领导签字: 年月日年月日 | |||||||
局务会审议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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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务会通过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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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办公室 上网公示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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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办公室 备案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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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本表一式二联,第一联存档,第二联提请处室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