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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建设厅、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05-11 生效日期: 2007-05-11
发布部门: 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建设厅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布文号: 川价发[2007]101号

各市、州物价局,建设局,房地产管理局,国土资源局,发展改革委: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37号)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供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的通知》(川办发〔2006〕37号)文件精神,结合我省近几年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实际情况,现将进一步加强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切实做好经济适用住房的价格管理工作
  为了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符合我国国情的住房体系,引导和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稳定健康发展,保持国民经济的平稳较快增长,有利于构建和谐社会和全面实现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国务院和省政府相继发布了《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意见的通知》,要求按照科学发展观,坚持落实和完善各项住房政策,调整住房结构,引导合理消费。并明确了调整住房供应结构,增加普通商品房供应,加强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管理的发展思路。因此,各级物价、建设、房管、国土资源、发改等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和管理工作,认真贯彻国务院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的通知精神,努力做好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和建设的管理工作,求真务实,确保经济适用住房的顺利推进。
  二、各级政府职能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快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
  经济适用住房是政府实施住房保障的有力措施,是政府对房地产市场调控的有力手段,同时也是构建和谐社会、为民安居乐业的行动体现。因此各级政府职能部门要高度重视,把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工作纳入各级城市发展建设规划和工作目标责任中。为广大人民群众办实事,办好事,为中低收入家庭提供住房保障,改善中低收入家庭住房环境,构建和谐社会,各级政府职能部门应定期研究经济适用住房的规划建设工作,根据各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水平、市场需求以及建设用地的可供地数量,编制各地经济适用住房的发展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
  1、建设、房管部门负责监督经济适用住房项目的业主选择招标,负责指导规划建设的方案审定,管理开发经营企业、监督工程建设的招投标工作,加强工程质量监管,防止开发建设单位在规划设计和房屋施工图设计工作中降低标准。确保经济适用住房的户型设计结构符合国家政策的规定和设计水平结构安全。要严格购房者的资格审查,规范经济适用住房的销售和监管,并作好对建设过程中各项工作的协调。
  2、发展改革部门要依据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投资计划,作好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计划,提出具体的城镇居民家庭中低收入标准,批准项目投资概算,核准项目建设和招标事宜。
  3、国土资源部门要严格按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编制和执行供地计划,要加强对土地划拨及土地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
  4、物价部门负责经济适用住房的销售成本的审核是否符合国家的有关政策规定,做好销售价格的监督管理和报批工作。
  三、贯彻落实经济适用住房价格政策,进一步规范价格构成和定价行为
  1、经济适用住房纳入建设计划,其建设用地实行行政划拨,享受政府提供的优惠政策,按国家规定面积标准设计,向城镇中低收入家庭供应的普通居民住房,住房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因此,在制定其住房价格时,应与城镇中低收入家庭经济承受能力相适应,以保本微利为原则,经济适用住房的价格构成由开发成本、税金和利润三部分构成。必须严格按照《国家发改委、建设部印发的关于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计价格〔2002〕2503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2、按照《四川省定价目录》和《四川省商品住宅价格管理办法》的规定:经济适用住房按城市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公告制度。市、州所在县(区)的政府指导价,由市(州)物价、建设、房管管理部门根据经济适用住房的价格构成因素按区位测算和拟定后,报省物价局、省建设厅审核批准,作为当地经济适用住房的最高限价;其他县(市、区)城市的经济适用住房的政府指导价由市、州物价局、房地产管理部门审批。面向社会供应的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由当地物价、建设(房地产)管理部门按项目审批后,在公布经济适用住房项目时一并公告。
  四、落实经济适用住房的各种优惠政策,大力推进各地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
  为了更好地推进各地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各地在建设开发经济适用住房时,应降低建设成本,努力降低经济适用住房的销售价格,让利于民。因此,各地应严格按照建设部、国家发改委、国土资源部、人民银行印发的《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规定: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用地,要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合理布局,实行行政划拨土地;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经营中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应减半征收;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小区外的基础设施建设一律由各地政府负担;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应实行明码标价。其销售价格不得超过公示价格。不得再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各地物价部门应依法进行监督管理。
  以下费用一律不得计入经济适用住房的成本中:住宅小区内经营性设施;开发经营企业留用的办公房、经营用房的建筑安装费用及应分摊的各种费用;各种与住房开发经营无关的集资、赞助、捐赠和其他费用;各种赔偿金、违约金、滞纳金、罚款等;按规定已经减免及其他应计入价格的费用。
  五、加强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中“两管三线”工程费用管理,确保其价格的合理性
  1、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中的“两管三线”是指建设工程中燃气、自来水、电力、电话、有线(或光缆)电视(以下简称“两管三线”)。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中小区内的“两管三线”的建设工程费用,由开发建设单位按照工程设计进行建设施工,建筑工程安装费用应进入工程建设的造价成本。因此经济适用住房在销售价格中不得再价外收取以任何名目出现的“两管三线”费用。
  2、各地在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中,“两管三线”的安装工程不得实行垄断安装,应由建设单位向社会招投标,自主选择有相应资质的企业承担安装工程。工程所需设备材料由承担安装工程的单位自主或通过招标采购,安装工程造价应参照国家颁布定额和《四川省建设工程量清单定额》计算,通过招标合理确定。
  六、加强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的申报、备案制度以及价格统计报表制度,引导合理消费
  为了更好地推动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加强其销售价格的管理。各地物价、建设、房管部门必须严格按照制定指导价格的规定,对各市、州每年度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实行申报、备案制度。同时为了更好地引导广大群众的合理消费,建立健全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工作机制,各市、州物价、建设、房管部门应完善适用住房价格统计制度。经济适用房年度统计报表(见附件),由各市、州物价、建设、国土、发改部门于次年的元月20日向省物价局、省建设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发改委报送。
2007年5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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