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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古籍保护工作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05-11 生效日期: 2007-05-11
发布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内政办发[2007]53号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有关委、办、厅、局:
  现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古籍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7〕6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认真做好全区古籍普查工作。从2007年至2010年,我区将开展古籍普查登记和定级工作。此项工作由自治区文化行政部门组织落实,内蒙古图书馆具体实施,全区各公共图书馆、高等院校图书馆、中学图书馆、档案馆、科研、文博单位、宗教单位(寺庙)和私人藏书机构要做好配合工作。全区各级教育、宗教、民族、文物、档案和科研等部门,要积极配合文化部门做好本系统的古籍普查登记工作。普查结束后,由内蒙古图书馆汇总普查成果,建立科学规范的全区古籍目录和信息数据库。
  二、建立古籍保护制度,改善古籍保管条件。自治区文化行政主管部门要结合古籍普查登记工作,制定相关标准和条件,建立《内蒙古自治区珍贵古籍名录》,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对古籍收藏量较大、拥有珍贵古籍、具备一定保护条件的单位,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可命名为全区古籍重点保护单位。对列入《内蒙古自治区珍贵古籍名录》的古籍收藏单位和全区古籍重点保护单位,各盟市、旗县(市、区)人民政府要进行重点投入和监督检查,自治区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也要定期进行评估和检查。自治区文化行政主管部门要制订古籍数字化标准,规范古籍数字化工作,建立和完善全区古籍书目数据库,加快古籍书库的标准化建设,并采用缩微技术复制、抢救珍贵古籍。要整合现有资源,在内蒙古图书馆建立面向公众开放的古籍门户网站。
  三、加大古籍保护资金投入。自治区各级财政部门对古籍保护工作要给予必要的资金支持,要制定鼓励政策,积极吸纳社会资金参与、支持古籍保护工作。
  四、建立古籍保护工作组织机构。建立由自治区文化主管部门牵头,发展和改革、财政、民族、宗教、教育、科技、档案等有关部门共同参与的全区古籍保护工作厅际联席会议,并设立办事机构和专家组,负责全区古籍普查和保护的组织、协调、规划和指导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将古籍保护作为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重要内容,明确工作目标和任务,认真落实保护措施,建立健全古籍保护责任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要充分发挥专家在古籍普查、修复、保护、研究等方面的作用,积极推进全区古籍保护工作。
  五、加强古籍保护人才培养。文化、教育部门要制订规划,多渠道、分层次培养古籍保护人才。在有条件的高等院校设置古籍保护和修复专业,培养一批技术精湛、素质较高的古籍修复人才。要定期举办培训和研讨活动,加强古籍保护工作人员的在职培训和少数民族古籍翻译、整理、出版和研究人才的培养。积极开展国际与地区间古籍保护工作的交流与合作,加强对古籍保护工作的宣传。
2007年5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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