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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京市沿江部分地区砂场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08-14 生效日期: 2007-08-14
发布部门: 南京市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宁政办发[2007]111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现将《南京市沿江部分地区砂场整治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七年八月十四日
南京市沿江部分地区砂场整治工作方案

  为加快推进跨江发展,建设滨江城市,依照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市委、市政府决定对沿江部分地区砂场开展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环保优先的原则,按照“条块结合、以块为主,齐抓共管、综合治理,科学规划、疏堵同步,多策并举、确保稳定”的指导思想,以沿江地区环境综合整治为契机,实施沿江部分地区砂场专项整治行动。通过取缔违法砂场,纠正违规建设、经营砂场行为,合理规划砂场集中经营场所,规范砂场码头建设与经营活动,加强对砂场的长效管理,确保堤防安全,保护水资源和集中式饮用水源地环境,改善人民群众生活质量,美化滨江景观,提升南京城市形象。
  二、整治的范围和对象
  长江二桥至三桥段沿长江岸线建设的砂场。
  三、工作目标
  根据南京长江岸线利用规划及集中式饮用水源地保护的有关要求,在市内长江两岸各选一至两处砂场集中经营区域,在整治范围内将合法经营的砂场集中经营、管理;清理取缔未经合法审批及审批手续不全的砂场;在砂场集中经营区域通过竞标,适量发展规模较大的砂场,以满足全市工程建设的需求。力争通过沿江部分地区砂场专项整治工作,为建设规范、美观、绿色、生态的滨江风光带奠定良好的基础。
  四、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
  6、《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7、《交通部港口经营管理规定
  8、《江苏省港口管理办法
  9、《江苏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等
  五、工作进度
  (一)摸底调查阶段(6月27日-7月31日)
  1、市沿江办组织各区对整治范围内的砂场再次进行全面深入的摸底调查,充分掌握第一手资料。
  2、市规划局征求市有关部门和区政府意见,提出沿江部分地区砂场集中归并的选址方案。
  3、市沿江办进一步细化、完善《南京市沿江部分地区砂场整治工作方案》,征求有关部门及区政府意见,报市政府审定。
  (二)宣传发动阶段(8月1日-8月20日)
  1、市政府召开整治工作动员会。
  2、市政府发布《关于沿江部分地区砂场综合整治工作的通告》。
  3、各区成立工作组,市有关部门派专人参加。各区工作组拟订工作方案和整治经费发放测算方案,报市沿江办审核;向整治范围内的砂场发放相关宣传资料,送达执行文书。
  4、请市委宣传部组织媒体加强宣传,使市民群众充分认识砂场整治工作的重要意义,形成全社会支持配合的良好氛围。
  5、市港口管理局取消整治范围内已领临时港口经营许可证砂场业主的经营资格,收回已发放的临时港口经营许可证;根据工作需要,适时在审批手续完备的砂场设立允许砂船停靠标志。
  6、请海事部门根据市政府通告精神,划出警戒水域,对外发布航行通告,并加强江面巡查,规范砂船停靠和装卸黄砂行为,封锁违法砂场的供应及水路销售渠道。
  7、市工商局取缔整治范围内无营业执照的砂场经营户。鉴于沿江地区有照砂场经营场地不再具备条件,依法责令其变更经营范围或经营场所。
  8、市水利局向无河道工程占用证的砂场送达违法行为通知书;向领取河道工程占用证的非经营性码头发放通知,禁止其在码头堆放物料,危害堤防安全。
  9、市公安局组织水上警察支队及有关区公安分局,抽调人员配合各区工作组和市交通(港口管理)、海事、水利、工商、市容等部门开展专项整治行动;组织市交管局对非法砂场的陆路运输通道加强交通管理,切断其销售渠道。
  10、各有关区政府组织协调区市容和交管部门,加强陆路运输黄砂车辆的管理;对整治范围内砂场码头的违法搭建发放限期整改通知,按程序组织拆除。
  11、根据砂场集中归并选址方案,由有关区政府新建砂场及道路等配套设施。
  (三)动员自行清除阶段(8月21日-9月30日)
  1、各区工作组动员砂场业主,在规定期限内自行清除砂场设施、设备;
  2、动员砂场业主与工作组达成协议,在规定期限内抛货并自行清除砂场设施、设备。
  3、各区工作组制定辖区范围内强行清除违法砂场的工作方案。
  4、砂场集中归并选址所在的区政府,组织开展砂场报批、竞标招商、搬迁安置及日常管理工作。
  (四)强制清除阶段(9月30日后)
  1、各区工作组以市交通局(港口管理局)名义,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市交通局(港口管理局)积极协助做好有关工作。
  2、各区政府牵头,成立联合执法队伍,对未在规定期限内自行清除的无证砂场进行强制清除。
  3、市各相关部门密切配合,保证强制清除、拆除工作顺利进行。
  (五)长效管理阶段(整治工作结束后)
  由相关区政府负责辖区范围内沿江岸线的长效管理工作,严防各类违规行为,巩固整治成果。
  六、工作分工
  沿江部分地区砂场整治工作是一项面广量大、纷繁复杂、工作难度较大的系统工程,各区、各部门要通力协作,齐抓共管。各部门和相关区工作分工如下。
  市沿江办:负责拟订《南京市沿江部分地区砂场整治工作方案》,报市政府研究批准后组织实施。定期召开工作例会,及时跟踪、督促、检查沿江部分地区砂场整治工作的进展情况,做好有关协调、服务工作。
  市交通局(市港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及交通部有关法规,向整治范围内所有无港口经营许可证的砂场发放行政处罚违法行为告知书和责令改正通知书,视不同情况给予相应处罚;向拥有临时港口经营许可证的砂场发放《通知》,要求其根据全市统一规划,依法停止经营活动,并动员各单位自行清除;向拥有港口经营许可证的砂场,说明全市沿江部分地区砂场整治的重要意义及有证砂场统一规划、集中选址归并的工作要求,动员其做好有关配合工作;根据整治工作的需要,适时在审批手续齐全的砂场码头设立“砂船允许停靠标志”;选派专人参与各区砂场整治工作组,以市交通局(市港口管理局)名义作出有关行政处罚,将该项工作的执法权分别授权委托给建邺、下关、栖霞、雨花、浦口区政府(或区行政执法局),由各区具体组织实施。
  南京海事局:向非法建造的砂场码头送达限期整改(或拆除)通知书;根据市政府《关于沿江部分地区砂场综合整治的通告》精神,在整治范围内江面划出一定的警戒水域,对外发布航行通告,禁止砂船在未经合法审批的砂场码头停泊、装卸黄砂;加大江上巡查力度,严厉查处砂船违规行为,切断无证砂场砂源供应及水路销售渠道,形成促进无证砂场自行清除的高压态势;选派专人参与各区砂场整治工作组,加强沟通联系与协作。
  市水利局:根据有关规定,向无河道工程占用审批手续的砂场送达违法行为通知书;向已办理河道工程占用审批手续的非经营性码头发放通知,禁止其在码头堆放物料,危害堤防安全;对于不服从管理的对象,发出行政处罚决定书,依法进行处罚;选派专人参与各区砂场整治工作组,加强沟通联系与协作;砂场集中经营区需要向长江水利委员会或省水利厅报批的,由市水利局牵头带领三个区的责任单位统一办理。
  市公安局:分别从各区公安分局及水上警察支队抽调专人,依法配合交通(港口管理)、海事、水利、工商、市容等部门开展专项整治行动,严厉打击寻衅滋事、暴力抗法等非法行为;负责整治过程中社会秩序的维护,控制和处理强制清除行动中发生的违法违章行为;对有关非法砂场的陆路运输通道加强交通管制,卡住其销售渠道。
  市市容局:对有关非法砂场的陆路运输通道加强市容管理,严查运输黄砂的车辆;指导各区市容局对整治范围内砂场码头的违法搭建,开展专项拆除行动,配合砂场整治工作顺利推进。
  市工商局:负责取缔无营业执照的砂场经营户;根据市政府通告精神,针对沿江部分地区砂场不再具备经营场所的状况,责令其变更经营范围或经营场所。
  市环保局:结合沿江部分地区砂场整治工作,开展环保专项行动,切实查处各类环境违法行为,进一步创新饮用水源地保护管理机制。
  市委宣传部:做好沿江部分地区砂场整治工作的媒体宣传发动工作;召开驻宁中央、省、市属新闻媒体通气会,协调各家媒体支持市政府重点工作,防止负面炒作。
  市财政局:负责及时审核拨付专项整治经费到位。
  市规划局:根据全市总体规划及长江岸线规划,在征求市有关部门和区政府意见的基础上,确定沿江部分地区砂场码头的集中归并选址,报市政府批准。
  市发改委(市口岸委):做好三个砂场集中经营区项目的立项审批工作。
  市法制办:负责对《南京市沿江部分地区砂场整治工作方案(送审稿)》及《关于沿江部分地区砂场综合整治的通告(代拟稿)》进行审查把关,并做好专项整治过程中的指导和监督行政执法。
  市信访局:负责做好专项整治过程中群众来信来访的接待工作。
  市劳动局:做好有关砂场失业人员的岗位推荐、职业培训等工作。
  市物价局:在沿江部分地区砂场整治期间,加强对整治范围以外砂场的黄砂价格监管,严厉打击借机哄抬黄砂价格、扰乱建材市场的行为。
  轻纺集团:负责协调所属造纸厂,根据全市统一部署,清理黄砂堆场,协助做好砂场租赁经营户的工作。
  国资集团:负责协调所属胜利圩养殖场,根据全市统一部署,清理黄砂堆场,协助做好砂场租赁经营户的工作。
  砂场所在的区政府:牵头组织市有关部门委派人员和区内市容(行政执法)、水利、工商、公安、交通、司法、环保、信访、劳动、物价等部门以及有关街道乡镇,成立沿江部分地区砂场整治工作组,加强与区人民法院的沟通,制定专项工作方案,具体组织实施本区范围内砂场整治、违法搭建拆除、道路交通管制等行动,做好有关宣传发动、文书送达、协商谈判、维护稳定等各项工作。依据市有关部门的授权,组织联合执法和强制清除,确保按时完成整治任务。整治工作过程中需多个部门联合发放通知的,由各区根据实际情况,拟订有关文书,送市有关部门统一盖章。
  砂场集中归并选址所在的区政府:负责砂场及道路等配套设施的新建、砂场报批和有关搬迁安置、竞标招商、日常管理等工作。
  沿江环境综合整治实施单位:负责组织筹措有关资金,保证按时支付到位。
  七、整治经费及来源
  1、整治经费由各区整治实施单位,依据有关政策认真测算,经市沿江办审核后,报市沿江环境综合整治领导小组批准实施。
  2、凡有沿江环境综合整治项目实施主体的区域,砂场整治经费纳入项目的前期费用,由项目实施主体承担。
  3、整治范围内公共区域的砂场,整治经费由市、区两级共同承担。
  4、经核准的砂场整治专项经费,由各有关区政府包干使用,确保砂场整治工作圆满完成。
  八、工作要求
  1、落实机构,加强领导。沿江地区砂场综合整治工作在市政府的领导下,坚持“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原则,“条条”由市交通局(港口管理局)、水利局、工商局、市容局、南京海事局分别依法进行专项清理整顿;市规划、发改、公安、环保、信访、劳动、物价等部门积极做好有关工作;“块块”以各区政府为“第一责任人”,分别组织各区市容(行政执法)、公安、交通、水利、工商、司法、环保、信访、劳动、物价等部门以及有关街道乡镇,成立沿江部分地区砂场整治工作组,加强与区人民法院的沟通,制定专项方案,开展面上整治工作。市交通局(港口管理局)、水利局、南京海事局要选派专人参与沿江各区的砂场整治工作组。
  各相关部门和单位要充分认识沿江部分地区砂场整治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和艰巨性,高度重视,全力以赴,集中精力打好攻坚战,确保砂场综合整治工作顺利完成。
  2、统一部署,通力协作。各区、各部门要各司其职、步调一致、通力协作,紧张有序地开展清理整治工作。要加强宣传、营造声势,形成对违法砂场进行清理整治的高压态势和强大的震慑力。各区和各部门要加强联系与沟通,互通信息,协同作战,推动综合整治工作全面深入地开展。为完善工作协调机制,由市沿江办牵头,定期召开工作例会,各区、各部门指派负责此项工作的同志按时参加。
  3、依法行政,全面督查。各区、各部门要按照市政府的统一部署,制定详细周密的工作方案,加强督促检查,严格落实工作责任制。坚持每周向市沿江办报送工作进展情况,对发现的问题要深入研究,重要情况及时报告,针对工作困难提出合理化建议,确保整治工作顺利实施。
  4、堵疏同步,确保稳定。各区要根据工作预案,堵疏结合,积极引导。对矛盾突出的抵抗整治等不稳定行为,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所在的区政府牵头负责妥善处理,不得简单粗暴对待,防止矛盾激化,确保不因工作不到位而出现恶性事件。
  5、长效管理,巩固成果。由于违法砂场具有较大的利润空间,给巩固清理整治成果带来一定的难度。各区、各部门一定要尽职尽责,加强监管。各有关区政府,要作为责任单位,发挥属地管理的优势,加大力度,严厉打击未经合法审批,擅自占用长江岸线的违法行为,完善日常管理措施,落实长效管理责任,加强巡查和行政执法,长期巩固整治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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