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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重大投资项目审批办事绿色通道操作办法》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07-12 生效日期: 2007-07-12
发布部门: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长政办发[2007]20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长沙市重大投资项目审批办事绿色通道操作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七年七月十二日

长沙市重大投资项目审批办事绿色通道操作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我市审批制度改革,优化投资环境,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办事效率,更好地鼓励、吸引内外投资者,有效地促进长沙经济“又好又快、率先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成立长沙市投资项目审批“绿色通道”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主要负责研究、协调、解决重大“绿色通道”项目在办理有关审批手续过程中遇到的重大问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政务服务中心),负责项目审批的全程跟踪、督促协调等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条 凡符合我市产业导向、区域规划控制要求和环境保护标准,项目对产业具有带动作用,有利于经济结构调整和社会发展的投资项目,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经申请人申请,“绿色通道”窗口确认,可列入“绿色通道”项目。 
  (一)世界500强的企业、跨国公司及国外优势企业和知名品牌企业投资的有关项目; 
  (二)合同投资额在1000万美元以上的外商投资项目; 
  (三)合同投资额人民币在1亿元以上的重点技改项目; 
  (四)合同投资额人民币在1亿元以上的生产性投资项目; 
  (五)合同投资额人民币在500万元以上的新型工业投资项目; 
  (六)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 
  (七)列入市及市以上的重点建设工程项目; 
  (八)其他经领导小组确定的重点项目。 
  第四条 “绿色通道”在市政务服务中心设独立窗口,由市经委、市商务局、市优化效能办、市政务服务中心分别指派工作人员,轮流担任窗口值班工作,负责审查申请人相关资料,确认进入“绿色通道”的资格,核发市政府“绿色通道”审批卡,启动“绿色通道”程序,同时抄送涉及部门。 
  第五条 被确认为“绿色通道”且已领取“绿色通道”审批卡的项目,按下列工作要求进行审批。 
  (一)基本原则。各部门在办理“绿色通道”项目时应遵循“优先办理、特事特办、主动服务和专人负责”的原则。 
  (二)快速流转。凡进入“绿色通道”的项目,所有涉及部门见“绿色通道”审批卡,随到随办,即时下达批复文件(或办完即转),需现场踏勘的项目,在受理后两天内进行,如需多个部门联合踏勘的,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协调会同责任单位牵头组织。各个审批环节的审批时间,按现有程序的承诺时限缩减一半。 
  (三)限时催办。对进入“绿色通道”的项目,由领导小组办公室指派专人催办督促,各有关部门必须在限定时间内快速办结相关审批手续,将办理结果和逾期无法办结的情况书面反馈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疑难会商。对进入“绿色通道”的项目,各有关部门在审批过程中,遇到疑难问题,及时提出具体意见,报领导小组办公室,由领导小组召开专题会议,研究解决方案。 
  (五)对投资者需提供的复杂申报材料,相关部门应派专人协助整理,对需报上一级审批的项目,相关部门应积极主动向上级沟通协调,主动服务。 
  第六条 各中介服务机构在为项目提供与行政审批有关的评审、评估审查备案、项目招投标、审计等各类服务时,应按照“绿色通道”工作要求的基本原则办理。 
  第七条 各部门各单位要切实加大力度,进一步优化审批内部程序,加强沟通,密切配合,确保“绿色通道”畅通高效。 
  第八条 各部门各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各项制度,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索拿卡要、顶着不办、拖着不办的相关工作人员,将按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各区、县(市)可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参照本办法制定具体工作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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