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长府办发[2007]2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根据《吉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规定》文件精神,从保障工伤职工的基本权益出发,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研究,决定相应调整我市工伤职工生活护理费标准。
一、调整后的待遇标准
(一)2007年1月1日以前发生工伤的工伤职工(退休人员),符合享受护理费条件的待遇标准:
生活护理费调整后的月标准: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护理费标准为739元;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生活护理费标准为591元;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生活护理费标准为443元。
(二)2007年1月1日以后发生工伤的工伤职工(退休人员),符合享受护理费条件的待遇标准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执行。
二、支付待遇资金渠道
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支付待遇资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的,支付待遇资金由用人单位支付。已由养老基金支付的,继续由养老基金支付。
三、各县(市)、双阳区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相应调整生活护理费标准。
四、本通知从2007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七年四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