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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淮北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的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04-17 生效日期: 2007-04-17
发布部门: 安徽省淮北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淮政[2007]17号

濉溪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切实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促进全市中小企业健康快速发展,根据《中小企业促进法》、《担保法》及国家、省有关文件精神要求,结合淮北实际,就加快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提出以下意见:
  一、加快完善全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
  (一)按照“政府引导、政策支持、多元投入、市场化运作”的原则,积极扶持、引导、鼓励组建多种形式的担保机构,加快推进全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到2010年,全市力争培育各类担保机构20家,基本形成以市、县、区政府积极推动、各金融机构全面配合、企业和社会资金积极参与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
  (二)按照合理布局、突出重点的原则,加快建立以市、县、区财政出资引导的中小企业担保机构,扶持建立以民间资金为主的中小企业担保机构,鼓励发展互助式会员制的中小企业担保机构,逐步扩大融资担保的规模。到2010年,年总担保能力达到30亿元以上。
  (三)鼓励和支持现有中小企业担保机构通过增资扩股等方式增加资本金,进一步充实资本实力,扩大担保业务的覆盖范围。
  二、加大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扶持力度
  (四)积极发挥政府引导作用。市财政及县区财政每年从预算安排的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一定额度的资金用于财政出资引导的中小企业担保机构股本扩充或增加担保基金。各级政府建立风险激励型补偿金制度,每年根据担保公司担保额度和项目数量进行考核,对业绩突出的各类中小企业担保机构给予一定比例的风险补偿。
  (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对符合减免税条件的中小企业担保机构,协助完善基础条件,积极做好审核推荐工作,其担保业务收入免征3年营业税,免征的营业税税款应计征企业所得税,其税后利润可转成担保机构的资本金或风险准备金;享受3年营业税减免政策期限已满的中小企业担保机构,仍符合条件的,可以继续申请减免营业税。担保机构可按照不超过当年年末担保责任余额1%的比例以及税后利润的一定比例提取风险准备金。担保机构实际发生的代偿损失,可按照规定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六)担保机构开展担保业务中涉及土地、房产、车辆、设备等抵质押登记,凡符合要求的,登记部门要按照《担保法》的规定为其办理相关登记手续,不得指定评估机构对抵质押物进行强制性评估和干预担保机构正常开展业务。担保机构办理代偿、清偿和过户等手续的费用,登记部门按有关规定予以减免。
  (七)金融、工商、税务等部门要向担保机构开放企业公共信用信息,支持担保机构开展与其业务有关的信息查询,逐步建立企业公共信用信息与担保业务信息互联互通和资源共享机制。
  三、加强担保机构与金融部门的互利合作
  (八)按照平等、自愿和公平的原则,加强金融机构与担保机构的互利合作。金融机构应根据其认可的担保机构的信用等级和借款企业的经营状况、发展前景,合理确定担保倍数。金融机构和担保机构要加强沟通协作,有效防范和化解信贷融资风险,确保信贷资金安全。
  (九)金融机构要创新与担保机构的合作方式,拓展合作领域,积极推出更多适合中小企业多样化融资需求的金融产品和服务项目。政策性银行要依托各级中小企业融资服务平台,开展以中小企业为主要服务对象的担保贷款业务。
  (十)金融部门要适当下放贷款审批权限,简化审批程序,提高审批效率。对由金融机构认可的信用等级较高的担保机构承保的优质项目,金融机构应按人民银行确定的基准利率适当下浮,及时足额发放贷款,降低企业融资成本。
  四、完善对信用担保行业的管理与服务
  (十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淮北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领导小组,负责研究制定全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发展的中长期规划,协调解决信用担保体系建设中的重大问题。由市中小企业局牵头,市财政局、人行淮北市中心支行、淮北银监分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具体做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工作,促进我市担保行业稳定健康发展。
  (十二)加强与省担保集团的联系,利用其资本信用优势,开展再担保业务,争取放大贷款倍数。
  (十三)市中小企业局、财政局等单位指导和督促担保机构加强内部管理,规范经营行为,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努力提高经营水平和防控风险能力;制定《淮北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代偿补贴及考核奖励暂行办法》,开展对担保机构的效绩考核,并作为政策扶持的依据。
二00七年四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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