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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企业工资宏观调控健全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的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08-17 生效日期: 2007-08-17
发布部门: 山东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鲁政发〔2007〕52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近几年来,我省经济社会事业健康发展,职工工资逐年增长,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但是当前企业工资分配制度不健全、秩序不规范的问题比较突出:少数国有垄断企业工资收入过高、增长过快,企业普通职工与企业经营者工资差距过大;部分企业职工工资没有随经济效益同步增长,工资水平偏低且增长缓慢,有的企业还存在拖欠、克扣职工工资等侵害职工权益问题。全省职工工资总额占GDP的份额偏低,与我省经济发展水平不相适应。这种状况影响了部分职工的生活,制约了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也不利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根据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关于完善工资正常增长机制、加强企业工资分配调控和指导的要求,以及《劳动法》、《公司》、《山东省企业工资支付规定》(省政府令第188号令)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企业工资宏观调控、健全企业工资正常增长机制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企业工资宏观调控、健全工资正常增长机制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收入分配是民生之源。加强企业工资分配宏观调控,建立健全工资分配基本制度,引导企业在发展生产、提高经济效益的基础上正常、合理、稳定地增加职工工资,是落实中央关于构建和谐社会的总要求和省九次党代会“富民强省”战略思想的重大举措,是坚持以人为本、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构建和谐社会的根本要求。各级政府要以十六届六中全会和省九次党代会精神为统领,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执政为民的高度,从实现党和国家长治久安和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出发,深刻认识加强企业工资宏观调控、健全工资正常增长机制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统筹兼顾发展经济和公平分配的关系,加快建立完善兼顾效率和公平的工资确定与正常增长机制。要在发展经济的同时,积极创造条件,促进企业工资适度增长。以公平促发展,以发展促安定,以安定促和谐。企业要充分认识所担负的社会责任,努力促进职工工资与企业效益同步增长,使广大职工能够及时分享企业发展成果。
  二、进一步加强企业工资分配的宏观调控,规范企业分配秩序,促进职工工资合理增长
  按照“市场机制调节、职工平等参与、企业民主分配、政府监控指导”的原则,建立健全以按劳分配为主体、以工资指导线为依据、以工资集体协商为决定方式,兼顾效率和公平、市场调节与政府调控相结合的企业工资宏观调控体系。逐步健全劳资共决、兼顾并重、调高保低、同工同酬、公平公正的企业工资分配的机制,依法规范企业分配行为,理顺分配关系,引导企业在发展生产和提高经济效益的基础上合理增加职工工资。
  (一)改革企业工资形成机制。
  1.全面实行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各级各类企业都应依据政府发布的工资指导线、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等宏观调控政策,结合本企业经济效益,参照本地区经济发展、职工工资水平、行业平均利润率等因素,通过职工代表与企业代表平等协商的方式,依法确定本企业内部工资分配制度、工资分配形式、工资收入水平。逐步改革“工效挂钩”、工资总额包干等行政管理办法,从2008年起劳动保障、财政和国资监管部门不再审核、审批企业“工效挂钩”方案。
  开展工资集体协商,要坚持“政府主导、多方协同、企业落实”的原则,广泛发动,积极推动,立足企业,务求实效,达到促进企业劳动关系和谐稳定,实现企业和职工利益互利共赢的目的。劳动保障、工会、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等部门和单位要建立工资集体协商专家指导团,培育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人员队伍,加强工作指导和推动。“十一五”期间全省生产经营比较正常的企业都应建立工资集体协商制度。
  2.认真落实企业工资指导线实施方案备案、审核制度。企业应根据《山东省企业工资支付规定》,在当地政府发布工资指导线30日内,通过集体协商的方式制定落实工资指导线实施方案,并向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劳动保障会同财政、国资部门对企业工资指导线实施方案进行审核,企业按照经备案、审核后的实施方案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可据实在成本(费用)中列支,税务部门在征收企业所得税时按规定在税前扣除。
  企业相关效益、工资等指标的计算,均以与企业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并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登记备案的职工人数为准。
  (二)建立健全企业工资正常增长机制。
  1.各类企业均应依据政府发布的年度工资指导线,合理安排工资增长幅度。生产经营正常、经济效益有增长的企业,应围绕基准线安排工资增长;经济效益增长较快、工资支付能力较强的企业可在基准线和上线区间内安排工资增长(垄断企业工资增长幅度原则上不得突破基准线);经济效益和支付能力一般的企业可按下线安排工资增长。企业除因效益下降并履行必要的民主程序后可适当降低工资外,都要保证职工工资适度增长。
  2.建立健全企业工资支付监控制度。从2008年起,政府在发布企业工资指导线实施意见时,按照企业效益每增长1%,职工工资最低增长0.2-0.5%的比例,同时发布本地区企业工资随经济效益增长的最低增长比例或系数。对当年经济效益增长但职工工资未达到最低增长比例的企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向其发出警示信息,对其工资支付进行重点监控。对连续两年被警示的企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按《山东省企业工资支付规定》的要求,责令其向指定账户缴纳工资预留金,保证职工工资按时足额发放。对工资水平明显偏低、分配关系严重失衡、企业职工反映强烈的,取消企业及其经营者一切评先评优资格,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和金融机构对其信用要进行严格监控,必要时由新闻媒体向社会曝光。
  (三)全面落实最低工资保障制度。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以及职工工资水平增长状况,逐年调整提高最低工资标准,确保低收入职工工资水平随经济发展而提高。要严格规范用人单位执行最低工资的标准、条件和程序,进一步落实执行最低工资申报备案制度,切实加强监督检查。既要严厉查处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违法行为,又要切实纠正有支付能力的用人单位利用最低工资标准变相压低职工工资的行为。
  (四)健全企业劳动标准管理体系。为适应经济成分多元化要求,维护企业劳动关系和谐稳定,加快健全完善“政府主导、行业自律、企业落实、职工监督”的劳动标准管理新格局。
  1.根据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结合我省经济发展、职工工资水平和企业生产经营实际,尽快建立完善统一规范的中夜班津贴、防暑降温补贴和覆盖主要行业、主要岗位(工种)的艰苦岗位津贴等津补贴制度。严格规范企业工时管理制度,认真落实企业加班加点、休息休假等特殊情况下的工资支付政策。
  2.健全完善劳动定额管理制度。国家和省对行业(企业)劳动定额有明确标准的,企业要严格按标准执行。国家和省尚未制定劳动定额标准的,企业应通过集体协商方式合理核定并定期调整本企业劳动定额(计件单价)水平。企业制定的劳动定额(计件单价)水平不得明显低于本地区同类型企业的平均水平。企业劳动定额(计件单价)制定或调整后,要及时向全体职工公示,并按规定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劳动保障部门应定期发布本地区有关行业、企业的劳动定额(计件单价)信息。
  (五)健全完善预防企业拖欠工资的长效机制。认真贯彻《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企业解决工资拖欠问题的意见》(鲁政办发〔2007〕2号),确保2007年年底前基本解决国有企业工资历史拖欠问题,并杜绝发生新的拖欠。有困难但基本能够保持正常生产经营的企业,要尽快补发拖欠的工资;企业无力解决的,企业主管(监管)部门要负责依法解决其工资拖欠问题。对解决拖欠工资不力、影响全省工作任务完成甚至引发影响稳定的群体事件的,要严肃追究有关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要认真落实《山东省企业工资支付规定》,建立完善工资支付监控制度、信用评价制度和失信惩戒制度等长效机制。对长期停产、半停产困难企业中符合条件的职工要及时纳入城市低保或失业保险,切实保障他们的基本生活。
  三、合理规范国有企业及其负责人收入分配,建立健全激励、约束相结合的分配制度
  (一)高度重视国有企业工资分配问题。国有企业工资分配关系到国有企业健康发展,关系到广大职工群众切身利益和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对全社会起着重要的示范、带动作用。深化国有企业工资改革,合理确定国有企业及其负责人收入水平,既要立足企业生产发展实际,有利于调动企业和职工积极性,又要与基本国情、省情相适应。各级政府要从经济社会发展的全局出发,通盘考虑,统筹安排,科学合理地制定国有企业分配机制,进一步建立健全政府监控指导、出资人监管落实的工资管理体制,积极稳妥地推进国有企业工资改革。
  (二)进一步健全完善国有企业(含国有控股和相对控股企业以及中央驻鲁企业,下同)分配制度。
  1.根据企业经济效益、同行业平均利润率、本地区经济发展、职工平均工资水平和企业工资指导线、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等因素,合理确定国有企业的工资水平。采取有效措施,努力促进国有企业在经济效益提高的基础上逐步提高职工工资水平和福利待遇,发挥国有企业规范分配秩序、尊重劳动、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示范带动作用。
  2.适当控制少数国有垄断企业工资水平过高、增长过快。国有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水平原则上不超过本地区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3倍(职工平均工资按与本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并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登记备案的人数计算,下同);对当年亏损的国有企业的工资水平和增长要进行严格控制。
  3.合理调节国有企业负责人(指企业经营者及领导班子成员,下同)与职工的分配关系。国有企业负责人收入要与企业效益、规模和职工工资增长幅度挂钩。企业安排年度工资增长时,职工平均工资不增长的,企业负责人工资亦不能增长;企业工资增长达不到工资指导线要求的,要同比例扣减企业负责人收入;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低于本地区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企业负责人收入增幅不得高于本企业职工工资增幅;一线职工(除企业中层及中层以上职工)年度工资增长幅度不得低于本企业平均工资增长幅度。
  采取切实有力的措施,纠正部分国有企业负责人未经考核自定工资的行为,切实解决部分企业负责人与职工收入差距过大的问题。除经批准实行规范年薪制管理的负责人外,企业负责人年度税前实得工资收入,按不高于本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6倍确定。不论实行何种考核管理办法,企业负责人年度收入必须在国资监管机构或按现行规定经核定后兑现。国资监管机构要将企业负责人年度收入核定意见抄送同级政府劳动保障、监察、审计部门备案,并监督企业将其作为厂务公开内容向全体职工公示。除国家另有规定的外,企业负责人不得再在企业领取除年度薪酬方案核定收入以外的其他收入。
  企业负责人年度收入要在企业工资总额中单批、单列,不得因此挤占、影响职工工资。按本意见对国有企业负责人与职工工资进行挂钩考核时,职工平均工资计算应剔除企业负责人的收入。
  四、强化工作措施,为企业工资正常增长营造良好环境
  (一)加强领导,明确职责。各级政府要把促进职工工资增长、提高人民生活水平作为实践执政为民宗旨、关心群众生活的切入点和突破口,列入政府议事日程,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从2008年起,要研究制定职工劳动报酬增长与经济发展相联系的考核指标,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列入对各级政府及主要负责人的考核内容,层层分解任务,明确责任,确保目标落实。各级劳动保障、发展改革、经贸、财政、税务、国资、审计、监察等部门和工会组织要各司其职,紧密配合,形成合力,为促进企业工资正常增长创造更加宽松的政策环境。要引导企业树立现代薪酬理念,进一步健全企业基本工资制度,进一步提高企业经营者的法律意识、诚信意识和社会责任意识,努力实现企业发展与职工利益的互利共嬴。
  (二)加强管理,严格执法。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关于劳动与工资的若干规定,建立健全工资指导线、最低工资和工资分配(支付)等制度。企业要全面落实按劳分配和同工同酬原则,不得以所谓“全民工”、“正式工”、“固定工”、“临时工”等名义划分职工身份等级,不得因职工性别和就业渠道、用工方式不同而在内部实行“双重管理”、“双重待遇”等歧视性的用工分配政策,不得随意或变相降低普通职工的工资收入水平。企业重大工资分配(工资支付)政策和实施方案,均需通过集体协商的方式确定,经企业工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向全体职工公示,并报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认真履行管理职责,会同有关部门切实加强对企业工资分配的调控指导和监督检查,工会组织要依法做好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工作。加强国有企业工资内外收入监督检查。依法规范企业工资分配行为,维护公平和谐的分配秩序。对恶意拖欠、克扣劳动者工资的企业及其经营者要实行重点监察,必要时要按司法程序办理,情节严重的典型案件要及时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曝光。
  (三)积极探索,改革创新。在国家宏观调控和指导下,引导企业进一步深化企业内部分配制度改革,建立健全与现代企业制度相适应的内部分配制度。鼓励企业建立完善以岗位工资为主的基本工资制度,岗位工资与企业经济效益相联系,职工实际收入与其所在岗位和劳动贡献相联系,内部各类人员的工资待遇和工资关系逐步与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接轨。当前,要以建设和谐社区、和谐工业园区、和谐企业等为契机,积极推动工资集体协商,推进企业健全工资分配机制,促进职工工资合理增长。各级劳动保障、工会、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组成的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构要深入基层、深入企业和职工家庭,认真听取企业和职工群众的意见和呼声,及时研究解决企业工资分配中的突出问题。省劳动保障厅要会同省国资委等部门,在全省选择10户国有企业和10户非国有企业作为省政府建立健全工资分配和工资支付制度的重点联系单位,定期总结、交流和推广典型经验,以此引导广大企业与时俱进,改革创新,不断探索新经验,完善新机制,深化企业工资分配制度改革。
  (四)加大宣传力度,营造良好氛围。要大力宣传《劳动法》、《劳动合同法》、《最低工资规定》、《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山东省企业工资支付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增强企业知法守法的自觉性,提高劳动者依法维权的意识。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工会组织和新闻单位要共同努力,在全社会营造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和谐发展的良好氛围,引导企业通过深化改革,充分发挥工资分配的激励作用,调动广大职工的生产积极性,为促进我省在新起点上实现富民强省的新跨越作出贡献。
山东省人民政府
二○○七年八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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