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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民政工作的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03-21 生效日期: 2007-03-21
发布部门: 甘肃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甘政发[2007]17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直各部门:
  为了全面贯彻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和省委十届十一次全委会议精神,按照第十二次全国民政会议的要求,推动“十一五”时期全省民政事业又好又快地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民政工作的重要性。
  (一)加强民政工作,是实现执政为民宗旨的基本要求。民政工作是多元性、社会性、群众性的社会行政管理工作,是政府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新的历史时期,民政工作肩负着推进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完善社会保障制度、实施社会行政管理的重要职能。要充分认识加强民政工作的重要性,从维护广大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平、增进社会和谐的高度出发,狠抓各项工作任务的落实,更好地为全省经济社会发展服务。
  (二)加强民政工作,是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的迫切需要。我省自然条件差,经济社会发展相对滞后,灾情多,贫困面大,救灾和社会救助任务十分艰巨。尤其是当前社会转型步伐加快,体制性、结构性矛盾不断出现,社会潜在的不稳定因素较多。要充分认识民政工作在促进社会稳定中的重要作用,始终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切实发挥民政工作在改革发展中的“稳定器”作用。
  (三)加强民政工作,是促进社会建设的重要途径。民政部门在社会建设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管理服务职能,是社会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搞好民政工作,不仅有利于维护社会建设的良好秩序,而且有利于弘扬中华民族尊老爱幼、扶贫济困、团结互助的传统美德,推动社会和谐发展。要切实把民政工作作为推进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内容来抓,努力提高全社会参与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建设的水平。
  二、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推进民政事业又好又快发展。
  (四)“十一五”时期,全省民政工作的指导思想是: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人为本、为民解困,维护和发展人民的基本生活权益和民主政治权利,加强社会建设和管理,充分发挥民政工作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重要基础作用,努力促进社会公平,维护社会稳定,实现社会进步。
  (五)“十一五”时期,全省民政工作的主要任务和目标是:以强化社会救助制度、加快城乡社区建设、发展社会福利事业为重点,进一步改革和完善民政事业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加快建立和完善城乡社会救助体系、自然灾害应急救援体系、基层民主政治建设体系、拥军优抚安置体系、社会福利和社会事务管理服务体系,为构建和谐甘肃,加快经济社会发展做出积极贡献。
  (六)加强新型社会救助制度建设,进一步提高社会保障水平。强化城市低保规范化建设,巩固应保尽保成果,建立低保标准科学调整机制,健全分类救助制度,完善动态管理机制,提高规范化管理水平。全面启动农村低保工作,加大工作力度,确保农村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得到及时有效救助。落实《农村五保供养条例》,逐步提高集中供养率和供养水平,切实做到应保尽保,按标施保。全面推进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积极筹措资金,加强规范管理,简化操作程序,及时有效地解决困难群众看病难问题,不断提高救助水平。
  (七)完善灾害应急工作机制,进一步提高灾害救助能力。坚持预防为主,以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为根本,按照“政府主导、分级管理、社会互助、生产自救”的救灾工作方针,建立新型社会救助体系,全面推行救灾工作分级负责、救灾经费分级负担制度,强化社会动员机制,切实做好救灾预案、物资储备、装备配置、灾情评估、紧急救援等工作,努力提高灾害救助水平。加强减灾宣传教育,普及减灾知识,增强人民群众防灾减灾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八)发展社会福利事业,进一步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福利服务需求。发展以“扶老、助残、救孤、济困”为重点的社会福利事业,落实优惠政策,推动社会福利事业社会化。加强老龄工作,坚持以居家为基础、以社区为依托、以机构为补充的养老服务模式,满足老年群体日益增长的多层次、多元化福利服务需求。采取多种形式保障残疾人和孤残儿童的基本生活和合法权益,加强残疾人安置就业指导,完善福利企业减免税收等扶持政策,促进有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就业。强化福利彩票发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快社会福利事业发展。
  (九)支持慈善事业,进一步形成良好的社会风尚。制定发展规划,弘扬慈善精神,培育发展各类社会慈善组织和志愿者队伍,支持慈善公益事业。广泛开展经常性捐赠活动,扩大公众参与面,推动社会捐助活动经常化、制度化、规范化。大力培育慈善文化,提升公众慈善意识,培育团结互助、同舟共济、扶贫济困、平等友爱的社会风尚,营造政府倡导、社会支持、群众参与的社会慈善事业发展氛围。
  (十)深化村(居)民自治工作,进一步加强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加强基层民主政治制度建设,依法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提高村(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的能力和自治水平。完善村(居)民会议和村(居)民代表会议、民主议事和村务公开制度,切实保障村(居)民群众的知情权、决策权、参与权、监督权,推动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深入开展。
  (十一)推进城乡社区建设,进一步夯实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的基础。完善城市社区建设,加强以就业、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治安、医疗卫生、计划生育、文化教育、体育等为主要内容的公共服务,把社区建设成为居民自治、管理有序、服务完善、治安良好、环境优美、文明祥和的新型社区。积极推进农村社区建设,依托村级组织,整合农村资源,完善服务设施,逐步建立起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基层管理服务体系。
  (十二)做好双拥工作,进一步巩固发展军政军民团结的大好局面。深入扎实地开展创建“双拥模范城(县)”、军地共建社会主义新农村和群众性的双拥共建活动,把双拥工作落实到基层。积极探索在新的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中开展双拥工作的新思路、新模式,不断扩大双拥工作社会基础。适应健全社会主义法制和实施依法行政的要求,努力把政府行为与社会行为、以情双拥与依法双拥、行政调节与市场调节结合起来,进一步推动双拥工作深入持久地发展。
  (十三)落实优抚安置政策,进一步提升服务军队和国防现代化建设水平。完善优待抚恤制度,认真落实各项优抚安置政策,维护军人及其家属的合法权益。深化退役士兵安置改革,逐步建立以政策扶持就业和培训促进就业为主体,发放退役金、安排工作、退休、供养等多种方式相结合的城乡“一体化”退役士兵安置制度。将重点优抚对象优先纳入社会保障范围。切实做好军休干部和无军籍职工接收安置工作,落实政治、生活待遇,提高管理服务水平。
  (十四)引导民间组织健康有序发展,进一步增强服务社会的功能。坚持发展与管理并重的原则,加快建立与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布局合理、结构优化、功能到位、作用明显的民间组织发展体系。重点培育发展行业协会、农村专业经济协会、公益慈善类、基层服务类民间组织,支持社会事业类民间组织发展,引导民间组织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坚持公益性方向,推进政社分开,加强诚信建设,增强自律能力。
  (十五)加强区划地名管理等工作,进一步规范专项社会事务管理。推进行政区划体制创新,积极稳妥地推进城镇化进程。加快地名公共服务工程建设,形成标准规范、方便及时、适应社会需要的地名公共服务体系。健全行政区划界线管理体制和界线纠纷应急处理机制,巩固勘界成果,建设平安边界,促进稳定和谐。加强婚姻登记规范化管理,确保婚姻登记合法、规范、便民,提高服务质量。深化殡葬改革,改进丧葬陋习,大力倡导绿色殡葬,规范经营性公墓管理,提高殡仪服务水平。
  三、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全面提高民政工作整体水平。
  (十六)强化组织领导,确保各项工作任务落实。各级政府要切实把民政工作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发展规划和政府目标责任制考核范围,健全机制,加强监督和协调,及时研究解决重大问题。各级发改、财政、人事、劳动保障等有关部门要通力合作,对与民政工作有关的社会事业发展项目给予倾斜。要积极动员社会力量参与民政工作,形成“政府主导、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的民政工作机制。
  (十七)加大资金投入力度,促进民政事业快速发展。按照调整财政收支结构、把更多财政资金投向公共服务领域的要求,发挥政府投入的主渠道作用,建立民政经费自然增长机制,加大投入,适应民政事业发展的需要。进一步优化政策环境,引导社会资金投入社会福利和社会公益服务事业。要保证民政工作经费,并将其纳入预算,加强管理、使用和监督,严格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严禁挤占和挪用。要进一步完善福利彩票公益金和各类社会捐助资金的使用管理,统筹安排使用预算内外资金。
  (十八)加强民政干部队伍建设,完善基层民政服务网络。各市州要结合乡镇职能转变,充实加强基层民政干部队伍,配备民政专兼职工作人员,逐步完善农村乡镇和城市街道、社区的民政工作。加强廉政建设,增强勤政为民意识,建设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优良”的民政干部队伍。切实解决好社区办公条件、工作经费和专兼职人员的生活待遇。加强对基层民政干部的培养教育,积极开展各类培训工作,不断提高能力素质。各级民政干部要面向基层,转变作风,加强调查研究,提高为民服务水平。
  (十九)着眼社会体制转型需要,积极推进民政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各级政府要把社会工作人才建设作为一项战略性、基础性工作来抓,加大培养力度,逐步在乡镇、街道、城乡社区、社会福利事业单位、群众性服务组织等机构中,建立一支结构合理、素质优良的社会工作人才队伍。要坚持从专业培训、岗位设置和职业制度入手,完善各项政策措施,制订社会工作者职业守则,确定职业范围和从业标准,加快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步伐。
  (二十)改善基层基础条件,夯实民政事业发展基础。进一步完善基层管理体制,充分发挥乡镇、街道在行政管理、经济社会发展、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开展社区服务等方面的职能。各级、各部门都要关心支持基层民政工作,按照“重心下移”、“费随事转”的原则,确保基层民政工作正常开展。加强基层民政设施建设,改善基层办公条件,逐步实现办公规范化、科学化、信息化。
  (二十一)健全法规制度,推动民政工作依法行政进程。坚持以依法行政为中心,以执法为民为目标,综合规划、整体推进,促进民政事业依法治理。建立健全民政执法责任制、执法公示制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探索建立执法质量考核评议制度,提高民政部门依法行政水平。及时研究制定与国家法律法规相配套的民政法规、政策,深入扎实地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和法治实践活动,形成依法办事、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统一的民政工作新格局。

二00七年三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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