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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宁德市人民政府关于经营性建设用地调整规划技术指标应补缴有关规费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03-21 生效日期: 2007-03-21
发布部门: 福建省宁德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宁政文[2007]6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东侨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为了加强城市建设用地规划建设管理,严格规划指标控制,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规划监督管理的通知》(国发〔2002〕13号)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国发〔2001〕15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建设海峡西岸经济区东北翼中心城市实际,现就我市经营性建设项目用地规划技术指标变更应补缴有关规费问题通知如下:
  一、经营性建设项目用地因规划技术指标调整超出原审批和缴费建筑面积的,应缴纳相应的土地出让金、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异地绿化补偿费、人防易地建设费等规费。
  二、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已确定的经营性建设用地规划技术指标,并经依法组织招标、挂牌、拍卖出让后,原则上不得进行规划技术指标调整。确因城市规划建设等需要调整容积率等规划技术指标的,在调整的方案经专家组论证合理,规划强制性技术指标符合《宁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要求的情况下,须经市(县)城市规划委员会研究同意,并在补缴有关规费后,方可办理相关变更手续。
  三、政府原协议出让地块,协议中未明确地块容积率的,其容积率旧城区为2.0,新城区为1.8,超过部分应缴纳上述规费。
  根据宁德市人民政府2002年2月26日批准实施的《宁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暂行)》,宁德中心城市旧城区范围为宁川路及天王以西,天湖路、东湖路以北,鹤峰路以东,署前路至八一五东路以南所围合的地区;新城区范围为旧城区以外的地区。各县(市)由所在地人民政府确定。
  四、有关规费的计算。其中:
  (一)土地出让金=当前相同地段现行拍卖价或现行评估的楼面地价×增加的建筑面积;
  (二)异地绿化费用
  凡因项目规划条件调整导致绿地面积发生变化的,按照“同等地价、同等面积”的标准由市政府代征、代建。
  代征、代建费用=同等地价×同等面积+绿化费用
  同等面积=绿化面积变更缩小的面积
  绿化建设费用暂按50元/平方米的标准施行。
  (三)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新增建筑面积按宁政〔2003〕文78号规定补缴。
  (四)人防易地建设费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防空法》和《福建省人民防空条例》执行。
  五、有关规费的缴纳。规划主管部门根据规划委员会的会议纪要,对规划技术指标调整后建筑面积进行审核,出函给建设、国土、人防、房管、园林主管部门,由国土部门办理相关土地手续后,业主单位分别向上述部门缴纳有关规费,业主单位持缴费票据到规划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并经规划主管部门验收后到房管部门办理房产手续。有关规费缴入相关部门的财政专户。
  六、建设项目业主单位要求调整容积率等规划技术指标的,应严格按照有关程序审批。未经审批,规划、建设、国土、人防、房管、园林等主管部门不得办理相关手续。否则,造成国有资产流失将追究有关单位责任人责任。
  七、本通知从即日起执行,原宁政〔2005〕文272号文件同时废止。本通知出台前容积率及建筑密度的调整已经过市(县)人民政府或城市规划委员会批准同意的,按原有规定执行。
宁德市人民政府  
二00七年三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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