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杭价服[2007]55号
各区、县(市)物价局,各市级医疗机构,市级医药公司:
现将浙江省物价局《关于调整八宝丹胶囊等部分药品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浙价费[2007]73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三月二十一日
附:浙江省物价局关于调整八宝丹胶囊等部分药品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物价局: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调整部分含天然麝香药品价格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07〕346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制定西林瓶包装的辅酶A价格问题的通知》(发改电〔2007〕63号)等规定,现就调整八宝丹胶囊等8种药品的最高零售价格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八宝丹胶囊等8种药品调整后的最高零售价格见附表。
二、本通知自2007年3月15日起执行。过去制定公布的上述药品的最高零售价格同时废止。
浙江省物价局
2007年3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