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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08-27 生效日期: 2007-08-27
发布部门: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发布文号: 粤国税发[2007]161号

广州、各地级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全国税务系统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87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国税发〔2006〕62号)及有关规定,省局对现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现将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的清理结果发布如下:
    一、全文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476件
  1.《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电力产品征收增值税的具体规定〉的通知》(粤税发〔1994〕12号)。
  2.《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明年实行增值税和企业期初存货已征税款的处理意见的通知》(粤税发〔1994〕14号)。
  3.《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商业零售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通告〉的通知》(粤税发〔1994〕10号)。
  4.《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增值税专用发票计算机稽核工作的通知》(粤税发〔1994〕307号)。
  5.《关于印发〈广东省增值税专用发票计算机稽核办法〉的通知》(粤税发〔1994〕35号)。
  6.《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1994年7月1日以后取得增值税原版专用发票抵扣期限问题的通知》(粤国税发〔1994〕86号)。
  7.《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由税务所为小规模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通知》(粤税明电〔1994〕22号)。
  8.《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专用发票规定〉的通知》(粤税发〔1994〕15号)。
  9.《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力企业各种价外费用如何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粤国税发〔1994〕44号)。
  10.《关于流转税若干问题的通知》(粤税函〔1994〕80号)。
  11.《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的通知》(粤国税发〔1994〕146号)。
  12.《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填开管理问题的补充规定》(粤国税发〔1995〕326号)。
  13.《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消费税重点税源产品信息上报制度的通知》(粤国税发〔1995〕20号)。
  14.《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部分猪皮制革企业实行增值税先征后返的通知》(粤国税发〔1995〕96号)
  15.《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级新产品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粤国税发〔1995〕98号)。
  16.《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1995年度国家级产品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粤国税发〔1995〕402号)。
  17.《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格控制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范围的通知》(粤国税发〔1995〕196号)。
  18.《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格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登记制度的通知》(粤国税发〔1995〕226号)。
  19.《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修改后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表样的通知》(粤国税发〔1995〕22号)。
  20.《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防伪税控系统试点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国税办发〔1995〕53号)。
  21.《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修订后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的通知》(粤国税发〔1995〕438号)。
  22.《关于税务所为小规模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若干问题的通知》(粤国税发〔1995〕171号)。
  23.《关于印发〈关于对增值税专用发票实行戳记管理的规定〉的通知》(粤国税发〔1995〕166号)。
  24.《关于做好发票领用存统计报表和发票清理工作的通知》(粤国税发〔1995〕428号)。
  25.《关于进一步加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期初存货已征税款管理问题的通知》(粤国税发〔1995〕076号)。
  26.《关于印发〈广东省增值纳税申报稽核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粤国税发〔1995〕143号)。
  27.《关于我省部分生产(加工)企业〈金银首饰购货(加工)管理证明单〉执行情况的通报》(粤国税发〔1995〕233号)。
  28.《关于防伪税控开票机扩大试点工作的通知》(粤国税发〔1995〕327号)。
  29.《关于确定我省首批试行防伪税控机试点企业名单的通知》(粤国税发〔1995〕409号)。
  30.《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增值税专用发票防伪税控系统业务管理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粤国税函〔1996〕47号)。
  31.《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校办企业返还增值税问题的批复》(粤国税发〔1996〕247号)。
  32.《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专用发票防伪税控系统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粤国税发〔1996〕14号)。
  33.《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利用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百万元以上增值税专用发票数据上报工作的通知》(粤国税发〔1996〕461号)。
  34.《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期限的通知》(粤国税发〔1996〕246号)。
  35.《关于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戳记管理的通知》(粤国税发〔1996〕410号)。
  36.《关于印发消费税纳税申报办法的通知》(粤国税发〔1996〕46号)。
  37.《关于加强防伪税控机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粤国税发〔1996〕65号)。
  38.《关于修订广东省增值税专用发票防伪税控机申购表的通知》(粤国税函〔1996〕266号)。
  39.《关于委托各地国家税务局代收防伪税控机货款问题的通知》(粤国税办发〔1996〕46号)。
  40.《关于修改限期纳入防伪税控系统通知的通知》(粤国税发〔1996〕300号)。
  41.《关于补充和修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的通知》(粤国税电〔1996〕8号)。
  42.《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安装企业制售铝合金门窗征税问题的通知》(粤国税函〔1997〕206)。
  43.《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传销企业的传销员有关税务管理问题的通知》(粤国税发〔1997〕194号)。
  44.《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检查清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通知》(粤国税发〔1997〕98号)。
  45.《关于税务所为小规模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期限延期的通知》(粤国税发〔1997〕4号)。
  46.《关于税务机关运用防伪税控系统代开百万元增值税专用发票问题的通知》(粤国税发〔1997〕73号)。
  47.《关于进一步加强对利用伪造增值税专用发票偷骗税查处工作的通知》(粤国税发〔1997〕164号)。
  48.《关于报送防伪税控机维修队伍组建情况的通知》(粤国税函〔1997〕142号)(粤国税函〔1997〕142号)。
  49.《关于下达1997年防伪税控机推广计划的通知》(粤国税函〔1997〕223号)。
  50.《关于我省防伪税控机填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抵扣问题的函》(粤国税办发〔1997〕044号)。
  51.《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力企业收取的用电权等项收入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粤国税发〔1998〕418号)。
  52.《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在全国范围内实施金税工程增值税计算机稽核系统的通知》(粤国税发〔1998〕297号)。
  53.《关于印发广东省增值税专用发票计算机交叉稽核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国税发〔1998〕57号)。
  54.《关于加强商业环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管理的补充通知》(粤国税发〔1998〕110号)。
  55.《关于税务所为小规模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期限延期的通知》(粤国税发〔1998〕475号)。
  56.《关于印发广东省增值税专用发票计算机交叉稽核管理工作规程和业务需求的通知》(粤国税函〔1998〕095号)。
  57.《关于调查防伪税控系统推广情况的通知》(粤国税函〔1998〕134号)。
  58.《关于做好我省增值税专用发票计算机交叉稽核系统试点收尾工作的通知》(粤国税函〔1998〕322号)。
  59.《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铂金首饰在工业环节征收消费税问题的批复》(粤国税函〔1999〕344号)。
  60.《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货运价格调整后运输费用抵扣问题的通知》(粤国税发〔1999〕082号)。
  61.《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棉花进项税额抵扣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国税发〔1999〕243号)。
  62.《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行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的通知》(粤国税发〔1999〕254号)。
  63.《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业企业生产销售及安装护。隔离栏征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粤国税函〔1999〕375号)。
  64.《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金税工程增值税计算机稽核系统业务需求(摘要)〉的通知》(粤国税发〔1999〕094号)。
  65.《关于电力企业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粤国税函〔1999〕531号)。
  66.《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的通知》(粤国税发〔1999〕176号)。
  67.《关于认真做好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采集录入准备工作的通知》(粤国税发〔1999〕365号)。
  68.《关于印发〈关于在汕头市加快推广应用防伪税控机工作的意见〉的通知》(粤国税函〔1999〕266号)。
  69.《关于要求上报推广防伪税控系统有关情况的通知》(粤国税函〔1999〕343号)。
  70.《关于在试点地区建立我省增值税专用发票三级交叉稽核系统的通知》(粤国税函〔1999〕445号)。
  71.《关于继续做好增值税专用发票交叉稽核试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国税函〔1999〕466号)。
  72.《关于税务机关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电脑版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批复》(粤国税函〔1999〕301号)。
  73.《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格控制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范围的通知〉的通知》(粤国税发〔2000〕169号)。
  74.《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饲料”注释及加强饲料征免增值税管理问题的通知〉的通知》(粤国税发〔2000〕170号)。
  75.《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缓执行关于修改修订“饲料”注释及加强饲料征免增值税管理问题的通知》(粤国税发〔2000〕211号)。
  76.《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库存商品棉增值税进项税额计算问题的通知》(粤国税发〔2000〕212号)。
  77.《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运费进项税额抵扣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国税发〔2000〕42号)。
  78.《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审核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粤国税发〔2000〕210号)。
  79.《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金融保险营业税申报管理问题试行办法〉的通知》(粤国税发〔2000〕84号)。
  80.《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部门运输收入集中缴纳营业税的通知》(粤国税发〔2000〕209号)。
  81.《关于税务所(分局)为小规模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期限延期的通知》(粤国税发〔2000〕12号)。
  82.《关于企业取得防伪税控机开具的专用发票抵扣联认证问题的批复》(粤国税函〔2000〕452号)。
  83.《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期初存货征税款余额抵扣问题的通知》(粤国税发〔2000〕50号)。
  84.《关于防伪税控机零部件供应和收费价格的通知》(粤国税函〔2000〕570号)。
  85.《转发关于做好代征车辆购置税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国税发〔2001〕26号)。
  86.《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防伪税控开票系统最高限额管理的通知》(粤国税发〔2001〕281号)。
  87.《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商贸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国税发〔2001〕226号)。
  88.《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发2001年石脑油溶剂油生产供应计划的通知》(粤国税函〔2001〕429号)。
  89.《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若干增值税问题的通知》(粤国税发〔2001〕215号)。
  90.《关于印发消费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粤国税发〔2001〕200号)。
  91.《关于企业使用防伪税控机问题的批复》(粤国税函〔2001〕385号)。
  92.《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丢失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粤国税发〔2002〕72号)。
  93.《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报废汽车回收企业增值税政策问题的批复》(粤国税函〔2002〕92号)。
  94.《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防伪税控开票系统最高开票限额通知》(粤国税电〔2002〕20号)。
  95.《关于支持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粤国税发〔2003〕76号)。
  96.《关于提高我省增值税起征点的通知》(粤国税发〔2003〕97号)。
  97.《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手写版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粤国税电〔2003〕14号)
  98.《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的通知》(粤国税发〔2004〕146号)。
  99.《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3年度电力企业增值税征收问题的通知》(粤国税电〔2004〕12号)。
  100.《关于防伪税控Ⅱ型机折价收购和Ⅰ型机换购Ⅲ型机问题的通知》(粤国税函〔2000〕575号)。
  101.《关于切实加强对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专用发票抵扣联进行认证的通知》(粤国税发〔2000〕167号)。
  102.《关于纳入防伪税控系统企业使用专用发票问题的通知》(粤国税电〔1995〕77号)。
  103.《关于丢失被盗增值税专用发票查询报警系统使用工作的通知》(粤国税发〔1996〕159号)。
  104.《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式样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按税制计算申报货物或应税劳务税额的规定〉的通知》(粤税发〔1994〕5号)。
  105.《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库存汽油、柴油征免消费税问题的通知》(粤税发〔1994〕157号)。
  106.《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作废1994年版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通知》(粤国税发〔1997〕220号)。
  107.《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联次问题的通知》(粤税发〔1994〕39号)。
  108.《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问题的通知》(粤税发〔1994〕127号) . 109.《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县级供电企业行业性质认定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9〕847号) . 110.《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版电脑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0〕237号)。
  11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011号)。
  11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4年度电力产品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680号)。
  11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力产品征收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发〔1994〕572号)。
  114.《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粤税发〔1994〕306号)。
  115.《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承包企业亏损弥补问题的通知》(粤国税发〔1995〕111号)。
  116.《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地(市)和省级农村信用合作社管理机构管理费税前扣除标准问题的通知》(粤国税函〔2002〕317号)。
  117.《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效挂钩企业工资税前扣除口径问题的通知》(粤国税发〔1998〕165号)。
  118.《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镇集体企业单位清产核资若干税收财务处理规定的通知》(粤国税发〔1998〕125号)。
  119.《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国税发〔1998〕253号)。
  120.《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和个人向第四次世界妇女大会捐赠税务处理问题的批复》(粤国税函〔1995〕489号)。
  121.《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欧元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款折算人民币问题的通知》(粤国税发〔2000〕9号)。
  122.《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城乡信用社所得税征管和财务管理工作的通知》(粤国税发〔1995〕012号)。
  123.《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纳税地点的通知》(粤国税函〔1994〕095号)。
  124.《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办法和关于集体金融企业企业所得税审批权限的通知》(粤国税发〔1998〕133号)。
  125.《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民族自治地方的中央企业所得税减免审批权限的通知》(粤国税发〔1998〕159号)。
  126.《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向灾区捐赠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粤国税函〔1998〕419号)。
  127.《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船检局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粤国税发〔1994〕010号)
  128.《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邮政通信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粤国税发〔1998〕164号)。
  129.《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售的职工住房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批复》(粤国税函〔1999〕325号)。
  130.《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虚报亏损补税罚款问题的批复》(粤国税函〔1997〕050号)。
  131.《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民航总局所属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粤国税函〔1998〕267号)。
  132.《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1年度企业所得税年终申报及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粤国税函〔2002〕14号)。
  133.《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所属分支机构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粤国税函〔1995〕456号)。
  134.《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虚报亏损如何处理的通知》(粤国税发〔1996〕359号)。
  135.《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费用审核工作的通知》(粤国税发〔1997〕010号)。
  136.《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部门所属企业交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粤税发〔1994〕111号)。
  137.《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邮电部所属企业缴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粤税发〔1994〕123号)。
  138.《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加强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规定〉的通知》(粤国税发〔1997〕080号)。
  139.《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所得税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粤国税发〔1998〕303号)。
  140.《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1996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和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改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粤国税发〔1997〕019号)。
  141.《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国税发〔1998〕456号)。
  142.《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行工效挂钩工资办法的企业改组改造后工资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粤国税函〔1999〕237号)。
  14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重点煤矿管理体制改革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39号)。
  14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评估增值计提折旧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9〕574号)。
  14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合作基金会所得税征管问题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058号)。
  14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力工业部所属企业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221号)。
  14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模拟网退网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1〕564号)。
  148.《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残疾人联合会所属企事业单位减免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1〕909号)。
  149.《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贫困县行政区划改变后有关农村信用社所得税征免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9〕234号)。
  150.《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职工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043号)。
  151.《关于加强出口退税管理、严厉打击骗取出口退税犯罪活动的通知》(粤国税发〔1994〕098号)。
  152.《关于湛江市经贸集团有限公司代理出口海水珍珠退税问题请示的批复》(粤国税函〔1994〕016号)。
  153.《转发财政部等四单位关于为救灾接受捐赠进口物资税收问题的通知》(粤国税函〔1994〕037号)。
  154.《关于进口卷烟临时调低消费税税率的通知》(粤国税函〔1994〕054号)。
  155.《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贸企业出口库存货物有关退税问题的通知》(粤税发〔1994〕27号)。
  156.《转发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海关进口关税与增值税及消费税对照表的通知》(粤税发〔1994〕45号)。
  157.《转发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小汽车关税税率和减免税政策的通知》(粤税发〔1994〕49号)。
  158.《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贸企业1994年期初存货已征税款处理意见的通知》(粤税发〔1994〕78号)。
  159.《转发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对部分进口商品予以退税的通知》(粤税发〔1994〕166号)。
  160.《转发关于对拆船业进口废船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国税发〔1994〕111号)。
  161.《转发关于进口种子(苗)、种畜(禽)和鱼种(苗)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的通知》(粤国税发〔1994〕122号)。
  162.《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利用外国政府或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采用国际招标方式国内中标的机电产品等取消退免税规定的通知》(粤国税发〔1995〕059号)。
  163.《关于第二步清理关税和进口环节税减免规定意见的通知》(粤国税发〔1995〕060号)。
  164.《关于转发出口外汇核销管理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粤国税发〔1995〕203号)。
  165.《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乙烯产品退税问题的通知》(粤国税函〔1995〕334号)。
  166.《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税收函调规定〉的通知》(粤国税发〔1995〕101号)。
  167.《转发国务院关于调低出口退税率 加强出口退税管理及其补充规定的通知》(粤国税发〔1995〕242号)。
  168.《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止新闻纸出口退税的通知》(粤国税发〔1995〕391号)。
  169.《转发国务院关于调低出口货物退税率的通知》(粤国税发〔1995〕392号)。
  170.《转发关于取消柴油出口退税政策的通知》(粤国税发〔1995〕395号)。
  171.《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恢复使用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管理的通知》(粤国税发〔1996〕094号)。
  172.《关于印发广东省出口企业出口退税管理责任书的通知》(粤国税发〔1996〕047号)。
  173.《关于执行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粤国税发〔1996〕171号)。
  174.《关于汕尾市珍珠出口退税问题的处理意见》(粤国税发〔1996〕275号)。
  175.《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出口退税管理工作问题的通知》(粤国税发〔1996〕253号)。
  176.《关于河源富马硬质合金开发公司生产产品委托出口退税有关问题的批复》(粤国税发〔1996〕311号)。
  177.《关于精制茶出口退税率问题的通知》(粤国税发〔1996〕312号)。
  178.《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出口货物退税税率对照表的通知》(粤国税发〔1996〕338号)。
  179.《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快纺织、机电、丝绸货物出口退税的紧急通知》(粤国税电〔1996〕027号)。
  180.《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大型成套设备和大宗机电产品有关退税问题的批复》(粤国税函〔1996〕351号)。
  181.《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机电产品优先办理退税的通知》(粤国税发〔1996〕024号)。
  182.《转发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来料加工、来件装配和补偿贸易进口设备税收问题的批复的函》(粤国税发〔1996〕170号)。
  183.《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退税电子化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国税发〔1996〕237号)。
  184.《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主要出口纺织丝绸产品出口企业名单的通知》(粤国税发〔1996〕250号)。
  185.《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物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粤国税发〔1996〕399号)。
  186.《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企业经营出口业务开具专用税票等问题的批复》(粤国税发〔1996〕431号)。
  187.《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准予优先退税的机电产品出口企业补充和调整名单的通知》(粤国税发〔1996〕448号)。
  188.《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国家旅游局所属中国免税品公司统一管理的出境口岸免税店名单的通知》(粤国税发〔1996〕459号)。
  189.《转发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厉打击卷烟走私、骗取出口卷烟免税的联合通知》(粤国税发〔1996〕467号)。
  190.《关于汕尾市珍珠退税返库问题的通知》(粤国税函〔1997〕033号)。
  191.《关于出口空白录像带(盒)退税处理问题的批复》(粤国税函〔1997〕331号)。
  192.《关于部分宝石类制品退税审批权限问题的批复》(粤国税函〔1997〕406号)。
  193.《关于顺德桂州再威塑胶五金厂有限公司新增项目享受出口退税政策的批复》(粤国税函〔1997〕443号)。
  194.《关于榨菜罐头等出口货物适用退税率问题的批复》(粤国税函〔1997〕509号)。
  195.《关于出口按木片适用退税率问题的批复》(粤国税函〔1997〕525号)。
  196.《关于确认汕尾市新星电子有限公司新上生产项目有关出口退税问题的批复》(粤国税发〔1997〕044号)。
  197.《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出口卷烟免税管理的通知》(粤国税电〔1997〕004号)。
  198.《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快纺织货物出口退税的紧急通知》(粤国税电〔1997〕24号)。
  199.《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1997年出口商品退税率库文件的通知》(粤国税函〔1997〕245号)。
  200.《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企业遗失出口货物增值税税收专用缴款书后如何办理退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粤国税函〔1997〕262号)。
  201.《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退税有关问题的批复》(粤国税函〔1997〕311号)。
  202.《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准予免税核销1996年超计划出口卷烟的通知》(粤国税函〔1997〕332号)。
  203.《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淀粉适用退税率问题的批复》(粤国税函〔1997〕350号)。
  204.《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盐业专营公司出口盐准予开具出口货物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的批复》(粤国税函〔1997〕400号)。
  205.《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恢复新闻纸出口退税的通知》(粤国税函〔1997〕484号)。
  206.《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桐油适用退税率问题的批复》(粤国税函〔1997〕501号)。
  207.《转发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物办理出口退税专用报关单问题的通知》(粤国税发〔1997〕030号)。
  208.《转发财政部等关于远洋渔业企业进口渔用设备和运回自捕水产品税收问题的通知》(粤国税发〔1997〕145号)。
  209.《转发财政部关于特定区域自用物资进口税收返还的通知》(粤国税发〔1997〕146号)。
  210.《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退税电子化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粤国税发〔1997〕178号)。
  211.《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银首饰出口退税免予提供增值税(出口货物)税收专用缴款书的通知》(粤国税发〔1997〕187号)。
  212.《转发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等16个部门关于印发〈关于鼓励使用新疆棉生产出口产品的暂行办法〉的通知》(粤国税发〔1997〕291号)。
  213.《转发关于下发第一批使用新疆棉“以产顶进”出口企业名单的通知》(粤国税发〔1997〕325号)。
  214.《转发国家税务总局进出口税管理司、海关总署监管司关于使用新疆棉生产出口产品实行零税率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国税发〔1997〕378号)。
  215.《对于中国工艺品深圳贸易中心尼龙女套装退税问题的批复》(粤国税函〔1998〕304号)。
  216.《关于出口均质泵适用退税率问题的批复》(粤国税函〔1998〕038号)。
  217.《关于使用新疆棉生产出口产品监管证书领用及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国税函〔1998〕043号)。
  218.《关于揭阳市工艺品进出口公司经营玉器产品出口退税问题的批复》(粤国税函〔1998〕067号)。
  219.《关于下发第二批使用新疆棉“以产顶进”项下享受零税率的出口企业名单的通知》(粤国税函〔1998〕271号)。
  220.《关于鲮鱼、凉粉罐头适用退税率问题的批复》(粤国税函〔1998〕272号)。
  221.《关于进一步做好出口退税工作促进外贸出口发展的通知》(粤国税发〔1998〕093号)。
  222.《关于加强出口退税管理、加快出口退税进度的通知》(粤国税发〔1998〕269号)。
  223.《关于对“新三资”企业从事进料加工复出口业务退(免)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国税发〔1998〕357号)。
  224.《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纺织品出口退税率的通知》(粤国税电〔1998〕005号)。
  225.《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高部分机电等产品出口退税率的通知》(粤国税电〔1998〕34号)。
  226.《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生产企业出口货物未取得法定退(免)税凭证税务处理问题的批复》(粤国税函〔1998〕046号)。
  227.《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物未取得法定退(免)税凭证税务处理问题的批复》(粤国税函〔1997〕51号)。
  228.《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东省潮州市有关出口退税问题的批复》(粤国税函〔1998〕098号)。
  229.《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纺织品出口退税率的补充通知》(粤国税函〔1998〕156号)。
  230.《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珠海国际贸易展览(集团)有限公司出口成套设备退税问题的批复》(粤国税函〔1998〕257号)。
  231.《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税收函调问题的补充通知》(粤国税函〔1998〕312号)。
  232.《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执行免抵退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国税函〔1998〕369号)。
  233.《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机电轻工等十二类调高出口退税率产品具体商品码及名称的通知》(粤国税函〔1998〕385号)。
  234.《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出疆棉”供货企业名单的通知》(粤国税发〔1998〕067号)。
  235.《转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税贸协作努力做好出口退税工作的意见的通知》(粤国税发〔1998〕189号)。
  236.《转发关于提高煤炭、钢材、水泥及船舶出口退税率的通知》(粤国税发〔1998〕194号)。
  237.《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实行按企业分类管理的通知》(粤国税发〔1998〕196号)。
  238.《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纺织机械出口退税率的通知》(粤国税发〔1998〕242号)。
  239.《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恢复食糖出口退税的通知》(粤国税发〔1998〕247号)。
  240.《转发关于对使用新疆棉生产的出口产品退税问题的通知》(粤国税发〔1998〕252号)。
  241.《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铝、锌、铅出口退税率的通知》(粤国税发〔1998〕321号)。
  242.《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船舶出口退税率的通知》(粤国税发〔1998〕452号)。
  243.《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徽梯西埃姆叉车有限公司“以产顶进”产品税收问题的批复的通知》(粤国税发〔1998〕408号)。
  244.《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出口退税几个政策问题的通知》(粤国税发〔1998〕458号)。
  245.《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齐鲁、扬子公司乙烯工程生产的产品退税问题的通知》(粤国税发〔1998〕469号)。
  246.《关于下达我省加工贸易以出顶进新疆棉花企业名单的通知》(粤国税发〔1999〕148号)。
  247.《关于更换出口企业退税登记证的通知》(粤国税函〔1999〕017号)。
  248.《关于贯彻进一步采取措施鼓励扩大外贸出口意见的函》(粤国税函〔1999〕337号)。
  249.《关于对深圳出境口岸免税店经营国产品享受出口退税政策的意见的函》(粤国税函〔1999〕439号)。
  250.《关于对出口加工区管理问题的意见的函》(粤国税函〔1999〕452号)。
  251.《关于同意认定广州钢铁集团有限公司属下五间企业为钢材“以产顶进”列名企业的批复》(粤国税函〔1999〕458号)。
  252.《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部分出口货物退税率的通知》(粤国税电〔1999〕015号)。
  253.《转发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特区内资企业购买国内油品使用购油凭证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国税发〔1999〕058号)。
  254.《转发关于提高部分货物出口退税率的通知》(粤国税发〔1999〕143号)。
  255.《转发关于改进钢材“以产顶进”办法的通知》(粤国税发〔1999〕129号)。
  256.《转发关于出口煤炭有关退(免)税问题的通知》(粤国税发〔1999〕235号)。
  257.《转发关于进一步提高部分货物出口退税率的通知》(粤国税发〔1999〕264号)。
  258.《转发关于对国家计划内出口的原油实行退税的通知》(粤国税发〔1999〕290号)。
  259.《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国税发〔1999〕029号)。
  260.《转发国家税务总局等五部门关于印发〈钢材“以产顶进”改进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粤国税发〔1999〕184号)。
  261.《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从事“四自三不见”业务涉嫌骗取出口退税的出口企业进行处罚的通知》(粤国税发〔1999〕265号)。
  262.《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纺织机械有关退税问题的通知》(粤国税发〔1999〕022号)。
  263.《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州广船国际股份有限公司出口货物退(免)税按A类出口企业管理的批复的通知》(粤国税函〔1999〕053号)。
  264.《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郑州商品交易所销售出口货物开具税收缴款书的批复》(粤国税发〔1999〕145号)。
  265.《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下发出口货物退税率文库的通知》(粤国税函〔1999〕224号)。
  266.《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烟草广东进出口公司出口烟丝及卷烟用包装物料准予恢复退税的通知》(粤国税发〔1999〕190号)。
  267.《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境外带料加工装配业务有关出口退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粤国税函〔1999〕351号)。
  268.《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驻华使(领)馆及其外交代表(领事官员)购买中国产物品有关退税问题的补充通知》(粤国税函〔1999〕350号)。
  269.《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出口退税率文库的通知》(粤国税函〔1999〕363号)。
  270.《转发关于启用以产顶进钢材出口验放记录续页的通知》(粤国税函〔1999〕437号)。
  271.《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企业已出口未申报退税货物有关税收问题批复的通知》(粤国税函〔1999〕460号)。
  272.《转发关于新疆棉花以出顶进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粤国税函〔1999〕154号)。
  273.《转发省政府关于鼓励扩大外贸出口和利用外资的通知》(粤国税函〔1999〕125号)。
  274.《转发关于进一步扶持鼓励机电产品出口意见的通知》(粤国税函〔1999〕246号)。
  275.《转发关于进一步采取措施鼓励扩大外贸出口意见的通知》(粤国税发〔1999〕289号)。
  276.《关于加强潮汕地区供应的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的通知》(粤国税发〔2000〕082号)。
  277.《关于广州广产国际股份有限公司及中国船舶工业贸易公司共同生产出口油轮在广州办理退税问题的批复》(粤国税函〔2000〕078号)。
  278.《关于明确部分产品出口退税率的批复》(粤国税函〔2000〕123号)。
  279.《关于对黄金饰品出口退税政策调整意见的函》(粤国税函〔2000〕268号)。
  280.《关于广州保税区出口企业出口退税有关问题的批复》(粤国税函〔2000〕556号)。
  281.《关于广州广船国际股份公司出口货物退(免)税按A类出口企业管理的批复》(粤国税函〔2000〕600号)。
  282.《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格加强广东省潮汕地区购进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的通知》(粤国税发〔2000〕033号)。
  283.《转发国产棉花以出顶进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粤国税发〔2000〕062号)。
  284.《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出口货物退税专用税票电子信息管理的通知》(粤国税发〔2000〕182号)。
  285.《转发关于继续做好钢材以产顶进工作的通知》(粤国税发〔2000〕202号)。
  286.《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专项检查的通知》(粤国税发〔2000〕265号)。
  287.《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东省潮阳轻工业品进出口公司等企业从潮汕地区购进货物出口暂不予退税的通知》(粤国税函〔2000〕169号)。
  288.《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利用外国政府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在国际招标中中标项目有关退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粤国税函〔2000〕381号)。
  289.《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甜菜粕准予退税的批复》(粤国税函〔2000〕683号)。
  290.《关于对广钢企业集团“以产顶进”钢材有关问题的批复》(粤国税发〔2001〕60号)。
  291.《关于中山市仕春纺织进出口有限公司出口非自产产品退税问题的批复》(粤国税发〔2001〕91号)。
  292.《关于重新确认钢材“以产顶进”列名企业的批复》(粤国税函〔2001〕275号)。
  293.《关于潮汕地区出口货物税收函调问题的通知》(粤国税函〔2001〕379号)。
  294.《关于来料加工工缴费免征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复函》(粤国税函〔2001〕426号)。
  295.《关于清远市纺织品进出口公司申报办理出口退税问题的批复》(粤国税函〔2001〕649号)。
  296.《关于对纱布等出口货物如何办理退税的批复》(粤国税函〔2001〕668号)。
  297.《关于揭阳市凯天龙进出口有限公司退税问题的批复》(粤国税函〔2001〕673号)。
  298.《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公司出口税收问题的通知》(粤国税发〔2001〕33号)。
  299.《转发关于软件出口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国税发〔2001〕59号)。
  300.《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部分棉纺织品出口退税率的通知》(粤国税发〔2001〕178号)。
  301.《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广东潮汕地区部分企业纳入正常税收监管范围的通知》(粤国税发〔2001〕182号)。
  302.《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实行按企业分类管理的补充通知》(粤国税发〔2001〕233号)。
  303.《转发关于加快企业出口退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国税发〔2001〕309号)。
  304.《转发海关总署等关于对“口岸电子执法系统”入网用户进行资格审查的通知》(粤国税函〔2001〕34号)。
  305.《转发海关总署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在全国范围内对口岸电子执法系统入网用户进行资格审查的通知》(粤国税函〔2001〕186号)。
  306.《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子级玻璃纤维布等产品列入〈中国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目录〉的通知》(粤国税函〔2001〕253号)。
  307.《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利用外国政府或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在招标项目中中标退税核准的批复的通知》(粤国税函〔2001〕276号)。
  308.《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2001年出口商品退税率文库的通知》(粤国税函〔2001〕283号)。
  309.《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禽产品出口退税问题的紧急通知》(粤国税函〔2001〕300号)。
  310.《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石化股份公司成品油出口予以退税的通知》(粤国税函〔2001〕334号)。
  311.《关于东莞市福安纺织印染有限公司申请办理出口退税问题的批复》(粤国税函〔2001〕423号)。
  312.《转发海关总署关于口岸电子执法系统用户可自行打印报关单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粤国税函〔2001〕582号)。
  313.《转发外经贸部等部门关于“十五”期间进一步促进机电产品出口意见的通知》(粤国税函〔2001〕756号)。
  314.《关于印发〈广东省D类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审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粤国税发〔2002〕197号)。
  315.《关于顺德顺安达集装箱制造厂自产货物有关问题的批复》(粤国税函〔2002〕181号)。
  316.《关于米粉干征退税率适用问题的批复》(粤国税函〔2002〕182号)。
  317.《关于贯彻国家税务总局将潮汕地区纳入出口货物退(免)税正常管理的补充通知》(粤国税函〔2002〕257号)。
  318.《关于生产企业销售委托加工产品开具专用缴款书问题的批复》(粤国税函〔2002〕273号)。
  319.《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管理做好出口退(免)税工作的通知》(粤国税电〔2002〕1号)。
  320.《转发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口岸电子执法系统”出口退税子系统联网试点的通知》(粤国税发〔2002〕92号)。
  321.《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州广船国际股份有限公司实行A类企业管理的批复》(粤国税函〔2002〕5号)。
  322.《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聚碳酸脂胶粒等产品有关出口退税问题的通知》(粤国税函〔2002〕98号)。
  323.《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有关退税问题的通知》(粤国税函〔2002〕276号)。
  324.《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商业企业出口货物有关退税问题的批复》(粤国税函〔2002〕420号)。
  325.《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成品油出口有关退税问题的通知》(粤国税函〔2002〕458号)。
  326.《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进行“口岸电子执法系统”出口退税子系统联网试点的通知》(粤国税函〔2002〕547号)。
  327.《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出口货物专用税票电子信息管理工作的通知》(粤国税函〔2002〕709号)。
  328.《关于加强以农业产品和废旧物资为原材料的出口货物税收管理的通知》(粤国税发〔2003〕35号)。
  329.《关于进一步做好出口货物专用税票电子信息管理工作的通知》(粤国税函〔2003〕21号)。
  330.《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进一步优化广东投资软环境有关情况的函》(粤国税函〔2003〕330号)。
  331.《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快出口退税进度积极支持外贸出口的紧急通知》(粤国税电〔2003〕10号)。
  332.《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退税机制改革后有关退税事项的紧急通知》(粤国税电〔2003〕29号)。
  333.《关于利用“口岸电子执法系统”的出口数据审核生产企业“免。抵。退”税出口额的补充通知》(粤国税发〔2003〕44号)。
  334.《转发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正式启用“口岸”电子执法系统出口退税子系统的通知》(粤国税发〔2003〕68号)。
  335.《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禽肉产品出口有关退税问题的紧急通知》(粤国税函〔2003〕266号)。
  336.《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2003年出口商品退税率文库的通知》(粤国税函〔2003〕422号)。
  337.《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2年度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备案有关电子信息问题的通知》(粤国税函〔2003〕458号)。
  338.《关于韶关市家具厂有限公司出口视同自产产品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批复》(粤国税函〔2004〕77号)。
  339.《关于珠澳跨境工业区珠海园区出口退税问题的意见》(粤国税函〔2004〕562号)。
  340.《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商务部关于确定“加工出口专用钢材”列名钢铁企业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国税发〔2004〕194号)。
  341.《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2004年出口货物退税率文库的通知》(粤国税函〔2004〕70号)。
  342.《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产品2003年、2004年出口退税率文库的通知》(粤国税函〔2004〕427号)。
  343.《关于中国北方工业湛江公司出口退税问题的批复》(粤国税函〔2005〕92号)。
  34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发九龙海关关于重新备案签发出口退税专用报关单印章及关长、科长印鉴印模的通知》(粤税函〔1994〕103号)。
  34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贸企业出口豆粕办理退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5〕406号)。
  34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新上生产项目所生产的出口产品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60号)。
  347.《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做好出口退税工作的通知》(粤国税电〔1996〕36号)。
  348.《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境口岸免税店经营国产品实行退(免)税办法的通知》(粤国税发〔1996〕416号)。
  349.《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1996年出口退税检查的通知》(粤国税发〔1996〕421号)。
  350.《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快出口退税进度的紧急通知》(粤国税电〔1997〕007号)。
  351.《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新增中国免税品公司统一经营管理的出境口岸免税店名单的通知》(粤国税函〔1997〕351号)。
  35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退税部门尽快建立局域网络应用环境的通知》(国税函〔1997〕473号)。
  353.《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当前出口退税工作的通知》(粤国税电〔1998〕025号)。
  354.《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敏感地区购进货物出口退税检查工作的通知》(粤国税电〔1998〕27号)。
  355.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利用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生产中标货物有关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1998〕708号)。
  35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1993年12月31日前批准成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物等相关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012号)。
  35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以产顶进”产品税收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9〕473号)。
  358.《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1999年度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工作的通知》(粤国税发〔2000〕040号)。
  359.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河北省利用世界银行贷款进行国际招标国内企业中标的机电产品有关退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0〕133号)。
  360.《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产企业进出口公司出口经营范围内的非自产产品退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0〕954号)。
  361.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承接国外修理修配业务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1〕104号)。
  362.《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真做好2001年度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工作的通知》(粤国税发〔2002〕18号)。
  363.《国家税务总局转发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进出口经营资格管理的有关规定的通知》(粤国税函〔2001〕422号)。
  36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菠萝渣有关退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2〕715号)。
  36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电解铜有关退税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2〕875号)。
  366.《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2年度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工作的通知》(粤国税函〔2003〕41号)。
  36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内资企业办理出口退税登记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税函〔2003〕836号)。
  368.《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放出口退税A类企业审批权的通知》(国税发〔2003〕117号)。
  369.《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纯银出口适用退税率问题的批复》(粤国税办转〔2003〕215号)。
  370.《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当前出口货物退(免)税审核审批工作的紧急通知》(粤国税函〔2003〕577号)。
  371.《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考评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审核出口退税工作的通知》(粤国税函〔2003〕589号)。
  372.《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3年度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工作的通知》(粤国税函〔2003〕619号)。
  37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解决中西部地区出口企业欠退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3〕1399号)。
  374.《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3年度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工作的补充通知》(粤国税函〔2004〕71号)。
  375.《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4年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税额调库工作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粤国税电〔2004〕6号)。
  376.《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3年度出口退税清算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粤国税函〔2004〕157号)。
  37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出口退税电子数据传输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4〕481号)。
  378.《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进出口货物税收检查工作的通知》(粤国税发〔1998〕258号)。
  379.《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上报审批老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物实行“不征不退”办法有关情况的通知》(国税明电〔1999〕022号)。
  380.《国家税务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以进口原材料生产产品报关核销在国外销售给外贸公司如何征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发〔1993〕248号)。
  38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物有关政策问题的函》(国税函发〔1994〕558号)。
  382.《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1999年出口货物退(免)税检查工作的通知》(粤国税函〔1999〕454号)。
  383.《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出口退税专用税票认证系统的通知》(粤国税发〔1996〕162号)。
  384.《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机电产品优先办理退税的通知》(粤国税发〔1996〕024号)。
  38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专用税票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税函〔1996〕102号)。
  38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出口退税等3类数据集中准备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4〕092号)。???38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数据集中有关工作安排的通知》(国税函〔2004〕301号)。
  388.《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升级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系统与出口退税审核系统数据接口等有关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4〕381号)。
  389.《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若干税收业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019号)。
  390.《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实行电子化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3〕15号)。???39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格出口退税审核加强出口货物税收函调工作的通知》(国税明电〔1996〕056号)。
  392.《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部分出口企业出口高税率、贵重产品准予退税的补充通知》(国税函发〔1992〕860号)。???39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从事“来料加工”、“进料加工”及生产销售国际中标产品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239号)。
  394.《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格出口退税审核 加强出口货物税收函调工作的通知》(粤国税电〔1996〕043号)。
  39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退税专用税票认证系统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发〔1996〕665号)。
  396.《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具有出口经营权的连锁企业经营出口业务如何办理退税问题的批复》(粤国税发〔1998〕066号)。
  39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发〈商务部关于调整进出口经营资格标准和核准程序的通知〉的通知》(国税函〔2003〕1019号)。
  398.《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物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89号)。
  399.《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生产塑料色母粒等产品适用工商统一税税目税率的通知》(粤税办发〔1993〕107号)。
  400.《关于“鳗油精胶丸”产品适用工商统一税税目税率的批复》(粤税办发〔1993〕113号)。
  401.《转发国家税务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生产销售饲料产品继续减半征收工商统一税的通知》(粤税办发〔1993〕14号)。
  402.《关于二甲醚产品适用工商统一税税目税率问题的批复》(粤税办发〔1993〕86号)。
  403.《关于热塑性粉球末涂料产品适用工商统一税税目税率问题的通知》(粤税办发〔1993〕87号)。
  404.《转发国家税务局关于租用外国集装箱用于国际运输所支付的租金暂免征收所得税的通知》(粤税发〔1993〕100号)。
  405.《关于调整部分产品适用工商统一税税率的通知》(粤税发〔1993〕209号)。
  406.《关于检发广东外商投资企业工商统一税减免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粤税发〔1993〕231号)。
  407.《转发国家税务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收入和所得为外国货币的如何缴纳税款问题的通知》(粤税发〔1993〕43号)
  408.《转发国家税务局关于外资、中外合资金融机构外汇贷款利息收入改为按利差征收工商统一税的通知》(粤税发〔1993〕57号)
  409.《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改征增值税消费税税负增加退税的补充通知 》(粤国税发〔1994〕11号 )。
  410.《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改征增值税消费税后增加税负退审批手续问题的批复》(粤国税函〔1994〕6号)。
  411.《关于退还外商投资企业改征增值税消费税后多缴税款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粤税发〔1994〕179号)。
  412.《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金融机构收取的担保费税务处理问题的批复》(粤国税发〔1996〕265号)。
  413.《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违法经营是否享受税负增加退还问题的通知》(粤国税函〔1996〕545号)。
  414.《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粤国税发〔1999〕79号)。
  415.《关于对外商投资企业以储备基金或企业发展基金增加注册资本其外国投资者可否享受再投资退税问题的批复》(粤国税函〔2000〕60号)。
  416.《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审批管理的通知》(粤国税发〔2000〕117号)。
  41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国税发〔1997〕205号)。
  418.《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规程>的通知》(粤国税发〔1997〕206号)。
  419.《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后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和<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规程>的通知》(粤国税发〔2001〕51号)。
  420.《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3年度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国税函〔2004〕58号)
  421.《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税务管理规程>的通知》(粤国税发〔1998〕139号)。
  42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0年度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1〕071号)。
  42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征管确保收入任务完成的通知》(国税函〔2002〕612号)。
  424.《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从事广告业务所取得的佣金、手续费征收工商统一税、企业所得税的通知》(〔88〕国税外字第337号)。
  425.《国家税务局关于认真履行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申请按经费支出额换算收入征税的报批手续的通知》(国税函发〔1990〕470号)。
  426.《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鼓励投资开发海南岛的规定>有关税收规定若干问题的通知》(〔88〕国税外字第176号)。
  427.《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执行<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税收政策的规定>有关涉外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发〔1991〕663号)。
  428.《国家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关于外国石油公司报送所得税申报表问题的批复》(国税油函〔1990〕049号)。
  429.《国家税务局关于继续延长外商从我国取得的利息及租赁费减征所得税期限的通知》(国税函发〔1990〕1468号)。
  430.《国家税务局关于<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税务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2〕237号)。
  431.《国家税务局关于对专有技术使用费减征、免征所得税有关审批手续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0〕021号)。
  432.《国家税务局关于外国公司之间转让与受让石油合同权益税收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0〕027号)。
  433.《国家税务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生产的产品再加工装配出口征免工商统一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2〕146号)。
  434.《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偷税额认定问题的批复》(粤国税函〔1995〕492号)。
  435.《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和税务登记式样的通知》(粤国税发〔1996〕163号)。
  436.《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统一代码具体使用问题的通知》 (粤国税函〔1996〕214号)。
  437.《关于加强税务登记证费管理的通知》(粤国税函〔1996〕215号)。
  438.《关于纳税人识别号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粤国税函〔1996〕262号)。
  439.《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换发个体工商户税务证件工作的通知》(粤国税函〔1996〕263号)。
  440.《关于个体工商户税收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粤国税发〔1996〕217号)。
  441.《转发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开展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户数清理工作的通知》(粤国税发〔1996〕393号)。
  442.《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行定期定额纳税的个体户实际经营超过定额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的通知》(粤国税函〔1996〕548号)。
  443.《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不申报缴纳税款定性问题的批复》(粤国税函〔1997〕149号)。
  444.《关于印发个体私营经济建帐建制税务文书式样的通知》(粤国税函〔1997〕254号)。
  445.《关于印发〈世界各国和地区名称代码〉的通知》(粤国税函〔1997〕257号)。
  446.《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体工商户建帐管理暂行办法〉和〈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粤国税发〔1997〕197号)。
  447.《转发国家税务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处罚依据认定的批复》(粤国税函〔1997〕371)。
  448.《转发省物价局关于增发税务登记证副本收费标准的通知》(粤国税发〔1997〕336号)。
  449.《关于加强个体经济税收征管开展全省统一调整纳税定额的通知》(粤国税发〔1998〕094号)。
  450.《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国税发〔1998〕156号)。
  451.《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延期缴纳税款审批管理的通知》(粤国税发〔1998〕244号)。
  452.《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税款的个体工商户进行重新核定和调整定额的通知》(粤国税发〔1999〕131号)。
  453.《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通知》(粤国税发〔1999〕150号)。
  454.《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税务机关收费管理的通知》(粤国税发〔1999〕173号)。
  455.《转发关于清理整顿小炼油厂和规范原油成品油流通秩序意见的通知》(粤国税发〔1999〕183号)。
  456.《转发关于加油机安装税控装置和生产使用税控加油机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国税发〔1999〕233号)。
  457.《关于对换发税务登记证件中出现的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粤国税发〔1999〕262号)。
  458.《转发关于税务登记证件外框收费问题的复函的通知》(粤国税函〔1999〕384号)。
  459.《关于在加油站推广使用税控收款机的通知》(粤国税函〔2000〕684号)。
  460.《关于加快全省加油机安装税控装置工作进度的通知》(粤国税发〔2000〕369号)。
  461.《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真开展专项整治切实加强集贸市场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粤国税发〔2002〕79号)。
  462.《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集贸市场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粤国税发〔2002〕80号)。
  463.《关于认真开展专项整治切实加强集贸市场税收管理工作的补充通知》(粤国税函〔2002〕320号)。
  464.《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防止非典型肺炎期间做好纳税申报工作的紧急通知》(粤国税电〔2003〕5号)。
  465.《关于税务登记收费问题的批复》(粤国税函〔2003〕344号)。
  466.《关于税务登记证工本费收费有关问题的批复》(粤国税函〔2003〕575号 )。
  467.《关于印发广东省首批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名单的通知》(粤国税发〔2004〕131 号)。
  468.《关于税务登记证件验证问题的批复》(粤国税函〔2005〕123号)。
  469.《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发票换票证式样的通知》(粤税联发〔1994〕016号)。
  470.《关于启用〈广东省XX市船舶交易发票〉的通知》(粤国税发〔1995〕202号)。
  471.《关于批准中国印钞造币总公司深圳光华印制公司等21户企业为印制发票企业的通知》(粤国税发〔1995〕367号)。
  472.《关于印发〈广东省国家税务局通告〉的通知》(粤国税发〔1996〕411号)。
  473.《关于处理违反发票管理法规造成偷税违法行为适用税收法律法规问题的批复》(粤国税函〔1997〕043号)。
  474.《关于开具红字普通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国税发〔1997〕180号)。
  475.《关于下发〈广东省出口商品发票〉式样的通知》(粤国税发〔2000〕018号)。
  476.《关于全面启用新版普通发票的通告》(粤国税发〔2003〕101号)。


    二、部分条款已失效或废止涉及的税收规范性文件107件
  1.《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征收问题的通知》(粤国税发〔1994〕270号)总局发文第六条(四)“为了有利于提高专用发票的开票效率,销售方可以预先在专用发票有关销贷单位的栏目内加盖刻有其名称、地址、电话号码、纳税人登记号的专用戳记。印章必须清楚。如果上述内容发生变化,必须及时换”、(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问题的通知》(国税明传电报〔1994〕035号)”第三条所说‘其销售电力或自来水可以使用税务机关监制的机外专用发票和电子计算机开具专用基金发票’,是指供电部门和自来水公司可以使用电子计算机开具专用发票,但必须领购使用税务机关统一监制的机外发票。
  2.《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消费税若干征税问题的通知》(粤税发〔1994〕304号)总局发文第二条(一)“根据消费税法的规定,对于用外购或委托加工的已税消费品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在计征消费税时可以扣除外购已税消费品的买价或委托加工已税消费品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三)“对企业用外购或委托加工的已税汽车轮胎(内胎或外胎)连续生产汽车轮胎;用外购或委托加工的已税摩托车连续生产摩托车(如用外购两轮摩托车改装三轮摩托车),在计征消费税时,允许扣除外购或委托加工的已税汽车轮胎和摩托车的买价或已纳消费税税款计征消费税”。
  3.《关于增值税若干处理意见的通知》(粤国税发〔1994〕34号)第六条,第十五条。
  4.《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几个业务问题的通知》(粤国税发〔1994〕40号)总局发文第三条。
  5.《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被盗、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理意见的通知》(粤国税发〔1995〕201号)省局补充意见第二条“凡发生增值税专用发票被盗、丢失的一般纳税人,必须分别在《南方税务导报》上刊登”。
  6.《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金银首饰消费税纳税环节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国税发〔1995〕15号)省局补充意见中“以及不能提供”金银首饰购货(加工)管理证明单“的单位和个人”。
  7.《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金银首饰消费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国税发〔1995〕16号)省局补充意见第一、二、三、四条及附件2、3;总局发文第二、五、七、八条。
  8.《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银首饰消费税若干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粤国税发〔1995〕132号)省局补充意见第一、二条;总局发文第一、二、三、四、六条。
  9.《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粤国税发〔1995〕257号)总局发文第五条。
  10.《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征收管理的通知》(粤国税发〔1995〕258号)总局发文第一条。
  11.《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粤国税发〔1995〕415号)总局发文第一条(二)“商业企业接受投资、捐赠和分配的货物抵扣进项税额的手续。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1995〕015号)的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其进项税额的抵扣, 商业企业必须在购进货物付款后才能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对商业企业接受投资、捐赠和分配的货物,以收到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时间为申报抵扣进项税额的时限。在纳税人申报抵扣进项税额时,应提供有关投资、 捐赠和分配货物的合同或证明材料”、(四)“分期付款方式购进货物的抵扣时间。商业企业采取分期付款方式购进货物,凡是发生销货方是先全额开具发票,购货方再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分期支付款项的情况,其进项税额的抵扣时间应在所有款项支付完毕后,才能够申报抵扣该货物的进项税额”、(五)“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违反上述第(三)、(四)项规定的,税务机关应从纳税人当期进项税额中剔除,并在该进项发票上注明,以后无论是否支付款项,均不得计入进项税额申报抵扣”。
  12.《关于检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验证办法〉的通知》(粤国税发〔1995〕107号)第六条。
  13.《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填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国税发〔1996〕400号)总局发文第一条。
  14.《转发省人民政府颁布〈广东省推广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防伪税控机试行办法〉的通知》(粤国税发〔1996〕205号)第二、三、四、六、七条。
  15.《关于防伪税控机推广应用情况的函》(粤国税函〔1997〕439号)

    第四条  。
  16.《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的特定货物销售行为征收率的通知》(粤国税发〔1998〕272号)总局发文第三条。
  17.《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烟叶和卷烟价格及税收政策的补充通知》(粤国税发〔1998〕320号)总局发文第一、二、三、四条。
  18.《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调整烟叶和卷烟价格及税收政策的紧急通知〉的通知》(粤国税发〔1998〕255号)总局发文第一条(一)“《通知》规定的一类卷烟,指卷烟生产企业每大箱(五万支)销售价格(不包括应向购货方收取的增值税税款,下同)在6410元(含)以上的卷烟;二、三类卷烟,指每大箱销售价格高于2137元(含),低于6410元的卷烟;四、五类卷烟,指每大箱销售价格在2137元以下的卷烟。纳税人现已生产的各牌号卷烟,按卷烟生产企业1998年6月31日以前同牌号、规格卷烟的销售价格确定征税类别;新牌号卷烟,按实际销售价格确定征税类别”、(二)“为规范纳税申报,避免卷烟消费税分类计税标准与卷烟生产企业的质量等级标准相混淆,将《通知》规定的一类卷烟消费税征税类别更名为甲类卷烟,二、三类卷烟征税类别更名为乙类卷烟,四、五类卷烟征税类别更名为丙类卷烟”、(四)“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卷烟应当按照纳税人生产的同牌号规格的卷烟销售价格确定征税类别和适用税率,没有同牌号规格卷烟销售价格的,一律按照甲类卷烟的50%税率征税”、(五)“委托加工的卷烟按照受托方同牌号规格卷烟的征税类别和适用税率征税。没有同牌号规格的卷烟,一律按照甲类卷烟50%税率征税”、(六)“白包卷烟、手工卷烟、未经国务院批准纳入计划的企业和个人生产的卷烟,一律按照甲类卷烟50%税率征税”,第二条、第三条。
  19.《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粮食企业增值税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粤国税函〔1999〕546号)总局发文第二条。
  20.《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管理办法〉的通知》 (粤国税发〔2000〕044号)总局发文第二条、第六条。
  21.《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若干问题的通知》(粤国税发〔2000〕359号)总局发文第一条。
  22.《关于印发〈广东省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国税发〔2000〕375号)第二条。
  23.《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的通告〉的通知》(粤国税发〔2001〕27号)总局发文第一条、第三条。
  24.《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批复》(粤国税发〔2001〕139号)总局发文第二条。
  25.《关于金税工程发现的涉嫌违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粤国税函〔2001〕569号)第一条、第二条。
  26.《关于加强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管理的补充通知》(粤国税函〔2001〕647号)第四条“税务征收单位只允许配备一套专用发票发售子系统,市直属分局只允许配备二套以下专用发票发售子系统”。
  27.《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申报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国税发〔2002〕63号)总局发文第十八条。
  28.《转发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价格的通知》(粤国税函〔2002〕363号)第一条第(一)款中:专用设备每套售价为1555元(国家计委价格〔2000〕1381号文规定),由粤税公司统一发放,各地服务单位按照当地的推广、培训计划,将专用设备的需要量提前一个月上报给粤税公司,并通知用户汇款到粤税公司指定的账号,粤税公司根据收款情况发放专用设备,发票由粤税公司提供。
  29.《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饲料生产企业饲料免征增值税审批程序的通知》 (粤国税发〔2003〕238号)省局转发意见第二条、第三条;总局发文第二条。
  30.《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重新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数据采集管理规定〉的通知》(粤国税发〔2003〕201号)省局所有转发意见。
  31.《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及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等票证管理工作的通知》(粤国税函〔2006〕21号)第二条。
  32.《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管理问题的通知》(粤国税发〔1995〕357号)总局发文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
  33.《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部分货物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粤税发〔1994〕17号)总局发文第一条。
  34.《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粤税发〔1994〕11号)总局发文第一条(三)“融资租赁业务,无论租赁的货物的所有权是否转让给承租方,均不征收增值税”。
  35.《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口免税品销售业务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粤税电〔1994〕15号)总局发文第二条。
  36.《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办法〉的通知》(省税局1993年12月6日第1471号电报)总局发文第二条、第三条、第五条。
  37.《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征管问题的通知》(粤国税发〔1996〕357号)总局发文第四条。
  38.《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粤国税发〔1995〕49号)总局发文(国税发〔1995〕15号)第一条第一款(一)“对违反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一般纳税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及其相关的规定处罚。经县级以上国家税务局批准,在六个月内停止其使用专用发票,收缴结存的专用发票,并责令纳税人限期完善健全专用发票的使用制度,对逾期仍然达不到要求的,经地、市级以上国家税务局批准,可延长停止使用专用发票的期限”、第二条、第三条(二)“对纳税人购进货物、应税劳务取得的专用发票”发票联“、”抵扣联“,凡不符合《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开具要求的,不得作为扣税的凭证。对遗失专用发票”发票联“或”抵扣联“的,不论何种原因,均不得抵扣其进项税款(从对方取得的存根联复印件亦不得充作扣税凭证)”。
  39.《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防伪税控主机共享服务系统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粤国税发〔2003〕144号)转发国税发〔2003〕67号时,提及国税发〔2003〕018号废止。
  40.《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运费进项税额抵扣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3〕970号)第一条。
  4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电力体制改革中农村电网维护费征免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421号)第三条。
  4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消费税征收范围注释〉的通知》(国税发〔1993〕153号)第七条、第八条。
  43.《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国税发〔1998〕253号)省局补充意见第 条及总局文件全文。
  44.《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粤国税发〔2001〕187号)总局发文第一条。
  45.《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合并分立业务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粤国税发〔2000〕199号)总局发文第一条(一)“合并企业和被合并企业为实现合并而向股东回购本公司股份,回购价格与发行价格之间的差额,应作为股票转让所得或损失”。
  46.《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城乡信用社若干税收、财务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粤国税发〔1997〕006号)省局补充意见第一条、第七条,总局发文第二条、第四条。
  47.《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粤税发〔1994〕356号)总局发文第一条、第三条。
  48.《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粤税联发〔1994〕078号)省局补充意见第一条、第二条,总局发文第二条、第三条。
  49.《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中央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粤国税发〔1995〕471号)总局发文第四条。
  50.《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格控制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范围的通知》(粤国税发〔1996〕474号)总局发文第三条、第四条。
  51.《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技术开发费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国税发〔1999〕136号)省局补充意见第二条,总局发第二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十六条。
  52.《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几个业务问题的通知》(粤税联发〔1995〕006号)省局补充意见第一条、第二条;总局发文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
  53.《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加强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粤国税发〔1996〕053号)省局补充意见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总局发文第一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
  54.《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福利彩票发行机构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粤国税发〔1999〕181号)总局发文第二条。
  55.《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国税发〔1999〕225号)省局补充意见第三条第(一)款“工资”、第(二)款“职工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和职工教育经费”、第(七)款“企业所得税亏损弥补”、第(八)款财产损失、第(九)款“固定资产折旧”第1点“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固定资产,一般采用直线法或工作量法计提折旧,需要采用其他折旧方法的,报经县级以上国家税务局审核同意后执行。折旧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改变。”,第四条最后一句“年度终了后四十五日内,向其主管国税机关报送会计决算报表和所得税申报表”。总局发文第八条(一)、(二),第九条(二),第十四条。
  56.《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信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国税发〔2000〕316号)省局补充意见第五条,总局发文第四条。
  57.《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补充通知》(粤国税函〔1999〕114号)总局发文第七条。
  58.《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粤国税发〔2001〕88号)总局发文第七条。
  59.《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运输多种经营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粤国税发〔1998〕400号)省局补充意见第一条;总局发文第一条。
  60.《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人寿保险公司重组改制后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国税办转字〔2004〕95号)总局发文第一条。
  6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制科研机构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补充通知》(粤国税发〔2002〕129号)总局发文第一条。
  62.《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和下放的企业所得税审批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粤国税函〔2004〕591号)总局发文第一条、第二条。
  63.《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民航总局所属企业交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粤税发〔1994〕112号)总局发文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
  64.《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校办企业征免所得税问题的批复》(粤国税发〔1996〕185号)总局发文第一条、第二条。
  65.《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贸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粤国税发〔1994〕070号)总局发文第一条、第二条。
  66.《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播电视事业单位征收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粤国税发〔2001〕157)总局发文第二条。
  67.《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电力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国税发〔1998〕304)总局发文第三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
  68.《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司法公证机构改制后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粤国税函〔2001〕637号)总局发文第五条。
  69.《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市商业银行所得税几个业务问题的通知》(粤国税发〔1999〕400号)省局补充意见第五条;总局发文第五条。
  70.《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77号)第四条。
  7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境外企业所得税的征收及进行税源调查的的通知》(国税发〔1994〕265号)第一条。
  7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化肥实行综合平均销售价格后税收、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发〔1996〕663号)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
  7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直属企业财务管理的通知》(国税函发〔1996〕664号)第二条(三)“关于财产损失和投资损失审批问题。企业发生的财产损失和投资损失,报经国家税务总局审批后可列入企业的当期损益”。
  74.《关于印发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有关事项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粤国税发〔2003〕36号)中的《暂行办法》第二条:(一)3(1)“《税法》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规定,外商投资企业选用直线法以外的折旧方法计提折旧,经申请,层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一)5(2);(二)1(2);(二)2(1);(三)2(5);(三)2(6);(三)3(2);(三)3(3);(三)4(1);(三)4(2);(三)5(2);(三)5(4)。
  75.《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税收函调规定〉的通知》(粤国税发〔1995〕101号)省局补充意见第 条、第 条、第 条、第 条;总局发文第 条、第 条、第 条。
  76.《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专用税票电子信息审核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国税函〔2004〕18号)省局补充意见;总局发文第一条、第二条(一)“增值税专用发票是2003年8月1日以前开具的”;(二)“购进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尚未纳入增值税防伪税控、稽核系统监控范围的”。
  77.《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粤税发〔1994〕98号)省局补充意见第一条“出口企业出口《办法》第五条列举的12类货物……计算退税”、第二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总局发文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三条。
  78.《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出口退税管理,严格审核退税凭证的通知》(粤税发〔1994〕351号)省局补充意见第三条、第四条;总局发文第三条、第四条。
  79.《关于进一步做好出口退税工作 促进外贸出口发展的通知》(粤国税发〔1996〕342号)第二条、第三条。
  80.《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传递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电子信息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国税函〔1997〕510号)省局补充意见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总局发文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
  81.《关于加工贸易出口货物税收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国税发〔1998〕203号)第一条。
  82.《广东省国家税务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物报关单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国税发〔1998〕430号)第二条。
  83.《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具体规定〉的通知》(粤国税发〔1999〕236号)总局发文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
  84.《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出口货物退税专用税票电子信息管理工作的通知》(粤国税发〔2000〕182号)第一条“成员名单于2000年7月底前报省局备案”、第七条第六款;总局发文第五条。
  85.《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退税若干问题的通知》(粤国税发〔2001〕83号)总局发文第七条、第八条。
  86.《转发关于外(工)贸改制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国税发〔2001〕237号)省局补充意见第一条“对本《通知》下发前已批准……在10月1日前按《通知》第三条的规定抓紧补办有关手续”。
  87.《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管理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粤国税发〔2002〕54号)总局发文第一条(一)“生产企业在办理出口退税登记时,应填报《出口企业退税登记表》(表样见出口退税计算机管理系统二期网络版)并提供以下资料:
  1.法人营业执照或工商营业执照(副本);
  2.税务登记证(副本);
  3.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无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无需提供);
  4.海关自理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明书(无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无需提供);
  5.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审批表或年审审批表;
  6.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如代理出口协议等“。

    第一条  (二)“2002年换发税务登记前,出口退税企业登记办法暂时按以上规定办理。2002年换发税务登记时,出口企业除提供换发税务登记的有关资料外,还应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提供以上资料。2002年换发税务登记后,有关生产企业出口退税登记一并纳入税务登记统一管理”。

    关联法规    

    第五条   (二)“(2)根据退税部门提供的企业自报关出口之日起超过6个月未收齐有关出口退税凭证或未向退税部门办理”免。抵。退“税申报手续的出口货物的信息,按规定计算征税(另有规定者除外)”。
  88.《关于加强我省出口退(免)税信息化管理的意见》(粤国税函〔2002〕477号)第七点第(一)款、第(二)款。
  89.《关于印发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全面推行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办法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粤国税发〔2002〕86号)中所附的〈关于全面推行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办法的实施意见〉(试行)的第三条和第五条。
  90.《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生产企业出口视同自产产品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通知》(粤国税发〔2002〕339号)省局补充意见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总局发文第二条。
  91.《关于加强以农业产品和废旧物资为原材料的出口货物税收管理的通知》(粤国税发〔2003〕35号)第三条、第四条。
  92.《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粤国税办转字〔2003〕232号)总局发文第一条、第二条。
  93.《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信息审核出口退税的紧急通知》(粤国税办转字〔2004〕15号)总局发文第六条(一)“总局提供了《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信息导出与传递技术方案》附件),各地应根据该方案,结合本地区出口退税审核、审批的管理模式,确定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信息传递办法,并于2004年2月5日前将本地区确定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信息传递办法上报总局(信息中心)”、附件《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信息导出与传递技术方案》。
  94.《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已取消涉及出口退税行政审批项目的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粤国税办转字〔2004〕111号)。总局发文第二条。
  95.《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审核出口退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粤国税办转字〔2004〕124号)。总局发文第二条。
  96.《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2003年12月31日前出口货物累计欠退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国税办转字〔2004〕127号)总局发文第一条、第二条。
  97.《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产企业免抵调库有关核销问题的通知》(粤国税办转字〔2004〕207号)总局发文第二条、第三条。
  98.《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信息审核出口退税有关事项的通知》(粤国税函〔2003〕466号)总局发文第三条。
  99.《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国税发〔2005〕105号)省局补充意见第一条、第二条。
  100.《关于税务登记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粤国税发〔1995〕004号)第二条、第三条。
  101.《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正确编制和使用纳税人识别号的通知》(粤国税函〔1997〕161号)第一条。
  102.《关于明确发票管理和换发税务登记证几个业务问题的通知》(粤国税发〔1998〕306号)第五条。
  103.《关于加强供水、供电、供气收费发票管理的通知》(粤国税发〔1995〕430号)第三条。
  104.《关于我省国税系统发票专用章式样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国税发〔1996〕333号)第二款“需刻制有防伪标志地发票专用章地单位持《税务登记证》到发证地税务机关申请刻制,由省国税局发票管理处统一到省公安厅三处办理准刻证明,在指定的刻章店刻制。”
  105.《转发关于全省新版普通发票统一收费标准问题的通知》(粤国税函〔2003〕628号)第四条。
  106.《转发关于全省第二批新版普通发票统一收费标准问题的通知》(粤国税函〔2004〕206 号)第二条。
  107.《关于印发〈广东省国税系统普通发票分类代码和发票号码编制方案(试行)〉的通知》(粤国税发〔2004〕147号)。附件一《广东省行政区域代码表》中“4421潮州市4422揭阳市4423云浮市”已修改为“4451潮州市4452揭阳市4453云浮市”。附件二《广东省国税系统普通发票12位代码编制规则一览表》中第9位(发票类别)水电业类中细分的“1.水电发票2.气发票”现已修改为“1.电发票2.水发票3.气发票”;收购业类中细分的“1.广东省收购统一发票2.广东省粮食收购统一发票”已修改为“1.广东省收购统一发票(有抵扣联)2.广东省收购统一发票(无抵扣联)3.广东省粮食收购统一发票”。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二○○七年八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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