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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昌江黎族自治县行政事业单位公有房屋出租收入收缴管理办法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08-21 生效日期: 2007-08-21
发布部门: 海南省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 昌府办[2007]116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昌江黎族自治县行政事业单位公有房屋出租收入收缴管理办法》已经2007年8月9日县政府第1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七年八月二十一日
昌江黎族自治县行政事业单位公有房屋出租收入收缴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我县行政事业单位公有房屋出租收入收缴管理工作,防止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本经营收入的流失,根据财政部、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联合颁布的《国有资产收益收缴管理办法》、财政部《关于(国有资产收益收缴管理办法>有关问题解答的通知)》及《海南省非税收入管理办法》(海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00号),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关联法规        

    
第二章 公有房屋出租收入的性质与范围


    第二条   行政事业单位公有房屋出租收入属于行政事业单位用国有非经营性资产转为经营性资产所取得的收入,属国家所有,应征收国有资产占用费。

    第三条   单位公有房屋出租收入包括各行政事业单位与其他单位(部门)合建、自筹资金购建的房屋建筑物和构筑物的租赁收入,利用房屋与他人合作、合伙、合资、联营或者承包他人经营和转租所获取的收入。
第三章 公有房屋出租收入的收缴管理方式


    第四条   行政事业单位公有房屋出租收入应上缴非税收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五条   行政事业单位公有房屋出租收入,由房屋出租单位按租金的税后金额上缴非税收入财政专户。

    第六条   行政事业单位上缴的税后公有房屋出租收入,使用海南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海南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书》收缴,除此之外的任何票据均为违规票据。

    第七条   行政事业单位上缴的税后公有房屋出租收入,属于国有资本经营收入,纳入财政预算管理。

    第八条   行政事业单位要根据部门预算要求,编制本单位公有房屋出租收入的年度收支预算,报送财政部门。收入按公有房屋出租租金的税后金额计算,支出按入库金额的90%核定,用于房屋修缮、本单位自筹人员工资费用及补充办公经费不足。财政部门根据单位实际收缴进度执行年初部门预算支出管理。
第四章 监督和处罚


    第九条   违反本办法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法规予以处罚,同时追究有关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五章 附则

    关联法规    

    第十条   本办法发布前,有关行政事业单位公有房屋出租收入收缴管理办法和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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