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陕价行发[2007]121号
各设区市物价局、财政局、教育局,杨凌示范区发展改革局、财政局、科教局: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价格主管部门进一步加强教育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534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我省公办高中择校生收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从2007年秋季开学起,我省公办高中按规定向择校生收取择校费后,除不收取借读费外,也不得再收取学费。对原在校的择校生,在按有关规定收取择校费后,也不得再收取学费。择校费最高标准仍为:西安市的省级、市级标准化高中和一般高中分别为每生三年不超过1.5万元、1.2万元和0.9万元,其他各设区市每生三年不超过1万元、0.8万元和0.6万元。西安中学等8所省级标准化高中可适当上浮,但最高不超过2万元。各地、各学校现行标准低于省定最高标准的应维持现行标准不变。
二、择校费可在学生入学时一次性收取,也可分学期收取。择校生要求退、转学以及其他原因终止学业经学校同意的,应根据学生实际在校学习时间,按学期退还择校费。
三、各有关学校要按隶属关系及时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严格执行《陕西省教育收费公示制度》,自觉接受物价、财政、教育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择校收费管理的其他有关规定仍按省物价局、财政厅、教育厅陕价费调发〔2003〕36号文件执行。
二00七年八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