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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商务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支持纺织企业“走出去”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02-14 生效日期: 2007-02-14
发布部门: 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商务厅
发布文号: 冀财企[2007]21号

各设区市、扩权县(市)财政局、商务局,省属有关企业:
  为支持我省纺织行业转变外贸增长方式,积极实施“走出去”战略,根据《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商务部关于促进我国纺织行业转变外贸增长方式支持纺织企业“走出去”相关政策的通知》(财企[2006]227号)精神,研究制定了《河北省支持纺织企业“走出去”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七年二月十四日
河北省支持纺织企业“走出去”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支持我省纺织行业转变外贸增长方式,积极实施“走出去”战略,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 商务部关于促进我国纺织行业转变外贸增长方式 支持纺织企业“走出去”相关政策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制定支持纺织企业“走出去”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专项资金是指中央财政安排的,用于支持我省纺织企业“走出去”,建设海外工业园区、进行集群式投资、对外投资、在境外建设纺织服装类营销网络、开展研发等所设立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使用范围及标准,具体如下:
  (一)支持海外纺织工业园区建设
  海外纺织工业园区是指省内纺织企业在境外通过参与基础设施建设,推动纺织企业集群,形成基础设施较为完善、产业链较为完整、带动和辐射能力强的加工区或工业园区等。专项资金用于引导和吸引我省纺织企业进入该区域投资办厂,具体包括:
  1.对用于园区建设的国内银行中长期贷款给予贴息支持,贷款期限不低于1年(含1年),贴息金额不高于实际利息发生额,贴息年限最长不超过5年;
  2.对建园企业购置土地费用和公共设施建设费用给予资金支持,资助标准为高于实际购置土地费用的5%和公共设施建设费实际发生额的10%,资助金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人民币。
  3.对建园企业为入园纺织企业提供咨询服务给予资助,为每一个入园企业提供咨询服务的资助金额最高不超过20万元人民币;
  4.对建园企业引导企业进入园区所开展的招商活动给予资助,资助标准为高于企业实际发生费用的50%,资助金额最高不超过20万元人民币。
  (二)鼓励引导企业集群式投资
  纺织企业集群式投资是指纺织上下游企业在境外的一定区域内集群投资,从而实现优势互补,获得竞争优势。集群式投资的条件是:规划企业总数5家以上、且累计投资额大于1000万美元,或规划投资企业总数不足5家、但累计投资额大于2500万美元。专项资金对为引导纺织企业集群投资提供组织协调、推广等服务的龙头企业和中介机构给予资金支持,每建设一个投资集群,给予该龙头企业或中介机构最高不超过50万元人民币的资助。
  (三)支持纺织服装企业对外投资
  对纺织服装企业对外投资设厂的前期费用、购置(租赁)土地和标准厂房建设费用给予适当资助。
  1.前期费用是指境外企业在投资国注册(登记)之前,为获得项目而发生的相关费用,包括聘请第三方的法律、技术及商务咨询服务费、设计、调查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费,有关材料的翻译费用等。前期费用的资助标准为不高于企业实际发生费用的50%。
  2.土地和标准厂房租赁费的资助标准为不高于企业实际发生费用的20%,资助年限最长不超过5年。
  3.土地购置费和标准厂房建设费的资助标准为不高于企业实际发生费用的10%,资助金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人民币。
  (四)支持在境外设立纺织服装类营销网络
  营销网络是指国内企业在2个以上国家或地区设立的3家以上境外企业所组成的商品销售或服务提供的组织体系。
  对纺织服装类境外连锁专卖店予以资金支持,具体包括:
  1.租金资助:企业以自设专卖店方式,以自有品牌销售产品,对企业对外所支付的租金予以资助,资助标准为不高于企业实际发生费用的30%,资助年限最长不超过5年,资助金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人民币。
  2.装修资助:对企业在境外设立的自有品牌产品专卖店的装修费用予以资助,资助标准为不高于企业实际发生费用的50%,资助金额最高不超过30万元人民币。
  对建立境外纺织服装类售后服务网络、仓储物流中心予以支持,具体包括:
  1.租金资助:对企业为在境外建立售后服务网络、仓储物流中心而租用的仓库和办公用房的租金予以资助,资助标准为不高于实际发生费用的30%,资助年限最长不超过5年,资助金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人民币。
  2.运输费资助:对企业在境外设立的售后服务网络、仓储物流中心的当地运输费用予以资助,资助标准为不高于企业实际发生费用的30%,资助年限最长不超过5年,资助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人民币。
  3.开发或购置费资助:对企业在境外设立的售后服务网络信息管理系统软件开发或购置费用予以资助,资助标准为不高于实际发生费用的50%,资助金额最高不超过20万元人民币。
  (五)鼓励境外研发
  对境外中资纺织企业从事研发活动的场地租赁、高级服装面料设计人员聘请、购买相关资料等费用予以资助,资助标准为不高于实际发生费用的50%,金额为一次性最高不超过30万元人民币。

    第四条 申请专项资金的企业应具备的条件:
  (一)在河北省内依法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的纺织服装企业;
  (二)资信良好,财务制度健全。近三年来在境内外无不良经营记录,无违法违规行为,无挪用和恶意拖欠政府性资金行为等;
  (三)按规定参加境外投资企业联合年检及综合绩效评价,及时报送境外投资企业统计资料;
  (四)园区建设和经营管理的企业,要有相应的投资实力、资质、管理经验和人才;集群投资的咨询服务企业,应为在境外设立5年以上、经营状况良好的省内中资企业或省内中资中介服务机构等。

    第五条 申请专项资金支持的境外投资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取得国家商务主管部门颁发的《中国企业境外投资批准证书》;
  (二)从事纺织服装领域生产、经营、咨询、服务等;
  (三)已在我驻投资国经商机构备案;
  (四)已在投资国登记注册并开工建设;
  (五)按照《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在各驻外使(领)馆经商参处(室)网站上建立投资中介服务机构子栏目的通知》(商合字[2004]35号)的要求,中资牵头单位办理了营利性投资中介服务机构报送和发布手续(仅限园区类投资项目和集群式投资项目)。

    第六条 申请专项资金资助的企业,应提供以下资料(一式四份):
  (一)企业“走出去”专项资金申请报告;
  (二)《中国企业境外投资批准证书》复印件;
  (三)投资国登记注册证书复印件;
  (四)驻外经商机构意见;
  (五)除上述申报材料外,申请某一专项资金还应提供以下资料(涉及外文资料的须同时报送中文译本):
  1.申请贷款贴息的建园企业,应填写《河北省境外投资项目贷款贴息申请表》(见附表1)、与银行签订的贷款合同以及银行拨付贷款的转帐凭证复印件及企业付息结算清单复印件;
  2.申请购置土地费用和公共设施建设费用资助的建园企业,应填写《河北省境外投资企业直接补助申请表》(见附表2)、土地购置合同复印件、公共设施建设合同复印件及支付购置土地费用和公共设施建设费用票据复印件;
  3.申请为入园企业提供咨询服务费用资助的建园企业,应填写《河北省境外投资企业直接补助申请表》(见附表2)、咨询服务受益入园企业的有关证明(含咨询时间、地点、内容和效果等)及入园企业的《中国企业境外投资批准证书》复印件;
  4.申请引导企业入园招商费用资助的建园企业,应填写《河北省境外投资企业直接补助申请表》(见附表2)、招商媒体证明材料或招商媒体副本、支付招商费用票据复印件及入园企业的《中国企业境外投资批准证书》复印件;
  5.申请引导企业集群式投资资助的龙头企业,应填写《河北省境外投资企业直接补助申请表》(见附表2)、投资集群成员企业的有关证明(能说明龙头企业提供组织协调、推广等服务)及投资集群成员企业的《中国企业境外投资批准证书》复印件;
  6.申请境外投资前期费用、租赁土地和标准厂房、购置土地和标准厂房建设费用资助的企业,应填写《河北省境外投资企业直接补助申请表》(见附表2)、支付相关费用票据复印件;
  7.申请境外纺织服装类连锁专卖店资助的企业,应填写《河北省境外投资企业直接补助申请表》(见附表2)、支付相关费用票据复印件(包括店铺租赁、店铺装修等费用);
  8.申请境外纺织服装类售后服务网络及仓储物流中心资助的企业,应填写《河北省境外投资企业直接补助申请表》(见附表2)、支付相关费用票据复印件(包括仓库及办公用房租赁、当地运输、售后服务网络信息管理系统软件开发或购置等费用);
  9.申请境外研发费用资助的企业,应填写《河北省境外投资企业直接补助申请表》(见附表2)、支付相关费用票据复印件(包括场地租赁、高级服装面料设计人员聘请、购买相关资料等费用)。

    第七条 申请使用专项资金的企业,于每年的10月20日前向所在市、扩权县(市)商务局、财政局提出申请。市、扩权县(市)商务局、财政局依据本《办法》提出初审意见,于每年的 11月15日前报省商务厅和省财政厅。

    第八条 省商务厅会同省财政厅对市、扩权县(市)报送的资金支持项目聘请专家进行审核确定。省财政厅依据审核结果,按照预算级次将资金下达有关市、扩权县(市)财政局,由市、扩权县(市)财政局下达和拨付相关企业;省属企业专项资金由省财政厅通过国库集中支付直接拨付到项目单位。

    第九条 各市、扩权县(市)财政和商务部门要相互配合,定期对纺织企业“走出去”项目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资金及时到位和工程项目的顺利进行,并于每年6月30日前和12月31日前每半年将资金使用情况和项目完成情况报送省财政厅和省商务厅。报告内容应包括纺织企业“走出去”项目专项资金的拨付、使用情况和项目预期效益评价等。

    第十条 纺织企业“走出去”资金是中央财政专项资金,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截留、挪用。

    第十一条 对任何弄虚作假、骗取纺织企业“走出去”专项资金,或对有关部门的检查、监督不予配合的承办企业,省财政厅、省商务厅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进行处罚。

    关联法规        

    第十二条 省内企业到香港澳门地区投资开办企业适用本《办法》。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商务厅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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