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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解决我市困难企业欠缴社会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02-02 生效日期: 2007-02-02
发布部门: 广东省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 汕府办[2007]18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省委办公厅《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的意见》(粤办发〔2006〕26号)和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地税局、审计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监督工作的通知》(粤劳社函〔2006〕1334号)精神,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我市困难企业缴纳社会保险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困难国有企业职工养老保险问题
  对破产国有企业所欠缴的社会保险费,应在资产变现中予以清偿;无法完全清偿的欠费部分,经破产企业清偿小组提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初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复核,报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核销。对名存实亡且无资产或长期停产的国有企业,由该企业报劳动保障、财政、国资、地税等部门确认;对欠缴的养老保险费,企业欠费部分由企业资产变现优先补缴;企业确无资产或资产变现不足清偿欠费的,由本级国有资产收益弥补;本级国有资产收益尚不足以弥补的,由本级财政解决。个人欠费部分由职工个人补缴。补缴金额到账前按中断缴费处理,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按规定计发基本养老金,未补足部分不再补缴。
  二、关于社会保险费补缴业务问题
  缴费单位未按规定缴纳和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税务机关向各欠费单位发出催缴通知书,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必须按照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规定,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办理补缴中断社会保险费,必须提供事实劳动关系有关证明材料。
  三、关于参加养老保险职工中断缴费后的待遇计发问题
  参加养老保险的职工在中断社会养老保险关系后,又重新参保的,其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的连续工龄)前后合并计算;未能重新参保的,在达到退休条件时,可按中断前的缴费年限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对于确无能力补缴欠缴社会保险费的企业和到达退休年龄的参保职工,可由企业和参保职工书面申请,按实际缴费年限计发养老待遇。
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七年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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