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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日照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民工工作的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02-02 生效日期: 2007-02-02
发布部门: 山东省日照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日政发[2007]5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日照经济开发区、山海天旅游度假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各高等院校,市属各企事业单位,国家、省属驻日照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发〔2006〕5号文件解决农民工问题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06〕91号)精神,进一步做好农民工工作,结合我市实际,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做好农民工工作的总体要求和任务目标
  (一)总体要求。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总体要求,从我市实际出发,从完善政策体系与管理工作机制、推进体制改革与制度创新入手,逐步改善农民工的就业和生活环境,保护和调动广大农民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加快县域经济发展,繁荣发展服务业,不断拓宽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渠道,统筹城乡就业,大力推进我市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工业化、城镇化、现代化健康发展。
  (二)任务目标。按照“公平对待、一视同仁,强化服务、完善管理,统筹规划、分类指导,立足当前、着眼长远”的原则,消除歧视性规定和体制性障碍,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加快农村劳动力转移步伐,形成从根本上保障农民工权益的体制和机制,使农民工享有与城镇职工同等的权利和义务,实现城乡协调发展。
  二、依法规范农民工劳动管理
  (三)严格执行劳动合同制度。认真落实《日照市就业备案暂行办法》,全市所有用人单位招用农民工都必须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建立权利义务明确、规范的劳动关系,并及时到劳动保障部门办理劳动用工登记备案手续。全面推进劳动合同“三年行动计划”,重点解决农民工集中行业和规模以下民营企业劳动合同签订率偏低的问题,确保到2008年底全市所有用人单位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率都达到90%以上。劳动保障部门要针对不同行业特点,制定和推行规范的劳动合同文本,指导企业通过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全面掌握企业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以及集体合同的履行情况。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建立完善建筑劳务分包市场,加快发展成建制的劳务分包企业,提高分包建筑企业的整体素质,力争到2008年6月底在全市建立起渠道畅通、信息公开、服务全面的劳务分包交易平台,确保从事建筑行业的农民工基本被劳务企业吸纳,全市建筑行业农民工持职业资格证上岗比例达到60%以上。
  加强对用人单位履行劳动合同的指导和监督监察,依法加大对用人单位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各农民工用人单位要依法严格执行国家关于劳动合同试用期的规定,不得滥用试用期侵犯农民工权益,不得违反劳动合同约定损害农民工权益。对不签订和不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要向社会公布,并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四)依法保障农民工职业安全卫生权益。严格执行国家职业安全和劳动保护规程及标准。强化用人单位职业安全卫生的主体责任,企业必须按规定配备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护设施,加强对农民工职业安全、职业卫生和劳动保护的宣传培训,发放符合要求的劳动防护用品,增强农民工自我保护能力。对职业病多发行业和从事可能产生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要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支付。严格落实国家规定行业或职业的就业准入制度,对从事高危行业和特种作业的农民工必须进行专门培训,经考核合格后发放职业资格证书和《特种作业操作证》,做到持证上岗。严格落实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的责任,对发生重大职业安全事故的,除惩处直接责任人和企业负责人外,还要按照有关规定追究政府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的责任。
  (五)切实保护女工和未成年工权益,严禁使用童工。用人单位要依法保护女工的特殊权益,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女工或提高女工录用标准,不得安排女工从事禁忌劳动范围工作,不得在女工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单方面解除、终止劳动合同。严格执行《禁止使用童工规定》,严厉打击、从严惩处非法介绍和使用童工的行为。严格区分学校组织学生参加社会实践活动与用人单位使用童工的界限。依照国家规定招用已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未成年工的用人单位,应当在工种、劳动时间、劳动强度和保护措施等方面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对企业使用童工等违法行为的举报奖励制度。认真开展群众举报和投诉案件查处工作,充分发挥群众和社会监督的作用。
  三、认真维护农民工合法劳动报酬权益
  (六)合理确定和提高农民工工资水平。进一步加强企业工资监督管理,完善企业工资指导线、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和人工成本预测预警信息制度,大力推行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引导企业逐步提高工资水平,建立农民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切实解决农民工工资偏低的问题。严格规范农民工工资管理,农民工和其他职工要实行同工同酬。全面落实最低工资标准每两年至少调整一次的规定,充分考虑经济发展水平、劳动者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等因素,适时调整最低工资标准,使月最低工资标准逐步达到社会平均工资的40%以上。企业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工资的,要履行必要的民主程序并报同级劳动保障部门备案。最低工资标准备案实行有效期制度。各级要严格执行最低工资制度,进一步建立完善小时最低工资制度,充分考虑农民工灵活就业的特点,维护其合法权益。制定相关岗位劳动定额的行业参考标准。用人单位不得以实行计件工资为由拒绝执行最低工资制度,不得利用提高劳动定额变相降低工资水平。严格执行国家关于职工休息休假制度的规定,对延长工时和休息日、法定节假日工作的,要依法支付农民工加班工资,不得以农民工自愿加班为由拒付加班工资。
  (七)建立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制度。建立健全工资支付监控制度和工资保证金制度,推行企业劳动保障诚信制度,严格规范用人单位工资支付行为,确保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发放到本人,做到工资发放月清月结或按劳动合同约定执行。劳动保障部门要在全面监控的基础上,重点监控建筑、加工制造、餐饮服务行业以及其他行业中有拖欠工资行为的企业,要求其定期向劳动保障部门报送工资支付情况。对重点监控的建筑施工企业,要严格执行预存工资保证金制度,对多次发生拖欠工资的企业要设立工资预留账户,实行在劳动保障部门监督下的专户管理。所有建设单位都要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项。建设资金不落实的,有关部门不得批准立项或备案,不得发放建设用地许可证,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不得批准开工建设。加大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用人单位的处罚力度,对恶意拖欠、情节严重的,依法责令停业整顿、降低或取消资质,并予以相应处罚。继续加大工资清欠力度,并确保不发生新的拖欠。有关金融机构应尽快完善电子汇兑或信用卡业务流程,方便农民工领取工资。
  四、积极做好农民工社会保障工作
  (八)高度重视农民工社会保障工作。根据农民工最迫切的社会保障需求,坚持分类指导、稳步推进,优先解决工伤保险和社会医疗保障问题,逐步解决养老保障问题。根据农民工流动性强、劳动关系不稳定等特点,妥善解决农民工参保、社会保险关系和待遇转移接续等问题,使农民工在流动就业中的社会保障权益不受损害。针对农民工工资收入偏低的实际,实行低标准进入、渐进式过渡的办法,充分调动用人单位和农民工参保的积极性。
  (九)依法将农民工纳入工伤保险范围。认真贯彻落实《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农民工“平安计划”,对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农民工依法参加工伤保险。2008年底前,全市用人单位基本完成农民工工伤保险参保工作,其中,建筑、港口装卸、石材加工、金属冶炼、制鞋、烟花爆竹等高风险行业的企业要依法全部参加工伤保险,建筑施工企业应同时为从事特定高风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允许用人单位为农民工优先参加工伤保险。在农民工发生工伤后,用人单位必须及时申报,有关部门要抓紧做好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和工伤待遇支付工作。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农民工发生工伤,由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标准支付费用。工伤保险待遇的支付,可实行一次性支付和长期支付两种形式,供农民工及工亡农民工亲属选择。
  (十)加快推进农民工医疗保障。在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框架内,认真实施《日照市农民工社会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用人单位以上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按2%的比例缴纳医疗保险费,单建统筹,个人不缴费,不建个人帐户,重点解决农民工务工期间的住院医疗费用。不断扩大农民工社会医疗保险覆盖范围,在城镇稳定就业、已参加城镇职工社会养老保险的农民工,随所在单位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以灵活方式就业的,可按照当地灵活就业人员的参保办法参加医疗保险。农民工参加社会医疗保险的同时,由用人单位为农民工缴纳大额医疗救助金。农民工输出比较多的地区,可探索在劳务输出时统一组织参加本地农民工医疗保障的办法。 
  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允许用人单位为农民工单独参加医疗保险。探索建立简便灵活的管理方式,完善医疗保险结算办法,为患大病后自愿回原籍治疗的参保农民工提供医疗结算服务。农民工也可自愿参加原籍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要研究农民工转换身份、改变医疗需求后的医疗保险关系转移和待遇接续办法,切实保障其合法权益。
  (十一)探索适合农民工特点的养老保险办法。要在国家统一政策指导下,以“低费率、广覆盖、可转移”为目标,尽快制定与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相衔接的农民工养老保险办法。对已在用人单位稳定就业的农民工,要与城镇职工一起纳入基本养老保险,同标准缴费,同待遇享受,保障农民工“老有所养”。
  五、进一步搞好农民工的就业服务和技能培训
  (十二)积极推进城乡统筹就业。在总结岚山区开展统筹城乡就业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在全市范围内积极推进城乡统筹就业,改革城乡分割的就业管理体制,清理和取消各种针对农村劳动力进城就业的歧视性规定和不合理限制,逐步形成市场经济条件下促进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的机制。逐步探索建立城乡一体化的劳动力市场运行机制,形成城乡劳动者平等的就业制度,逐步建立能够为城乡劳动者提供有效服务的职业技能培训体系、就业服务体系、劳动管理体系、社会保障体系,促进城乡劳动者实现平等就业、稳定就业。
  (十三)进一步做好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服务工作。要把促进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作为各级政府的重要任务,进一步完善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目标责任考核体系,科学制定考核办法,加大考核力度。以加强乡镇(街道)、社区劳动保障基层工作平台建设为重点,健全市、区县、乡镇(街道)三级农村劳动力转移服务体系,为进城务工农村劳动力免费提供政策咨询、职业介绍、职业指导等服务。推广培训、服务、维权“三位一体”的工作模式,推动供求信息的沟通与对接。进一步落实职业介绍和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制度,鼓励发展各类就业服务组织,依法规范职业中介、劳务派遣和企业招用工行为。加强劳务中介市场监管,严厉打击以职业介绍或以招工为名坑害农村劳动力的违法犯罪行为。
  (十四)加强农村劳动力和农民工技能培训。坚持以市场需求为导向,以提高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能力和稳定就业为目标,积极实施农村劳动力技能就业计划和农民工技能提升计划,继续实施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阳光工程,力争使每一名符合条件、有求职愿望的农村富余劳动力都能获得一次补贴性培训,至少掌握一门专业技能,并获得专项技能证书。充分利用广播电视和远程教育等现代化手段,向农民传授外出就业基本知识。继续组织实施技能扶贫计划,重视抓好农村贫困家庭劳动力转移培训工作。要加强农民工培训的针对性、实用性和有效性,注重培训质量,切实提高农民的就业能力和外出适应能力。
  各级政府要加大对农民工培训的财政支持力度,实行由政府、用人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的职业技能培训经费投入机制。制定完善农村劳动力、农民工培训补贴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办法,切实减轻农民工培训经费负担,努力提高各方面的积极性。各级要进一步整合培训资源,改善办学条件,加强师资队伍建设,努力提高培训能力。要通过招标或资质认定等办法,确定一批农民工技能培训定点机构。支持用人单位建立稳定的劳务培训基地,开展订单式或储备式培训。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切实做好农民工培训的组织管理、督导检查等工作。
  (十五)大力发展面向农村的职业技术教育。支持技工学校、职业技术院校、就业训练中心和实训基地建设,继续深化技工教育等各类职业教育教学改革,努力提高办学质量和水平。支持各类职业技术院校扩大农村招生规模,鼓励农村初、高中毕业生接受正规职业技术教育。建立贫困家庭学生助学制度,通过设立助学金、奖学金、助学贷款和学费减免、发放生活费补贴等多种形式,帮助农村贫困家庭学生完成学业。要完善有关政策,积极引导各金融机构对符合条件的农民工参加正规职业教育发放助学贷款。
  (十六)严格落实农民工培训责任。劳动保障、农业、教育、科技、建设、财政等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协调配合,共同做好农民工培训工作。充分发挥各类教育、培训机构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组织的作用,多渠道、多层次、多形式开展技能培训。强化用人单位对农民工的岗位培训责任。用人单位要严格按照规定足额提取职工教育经费,对本单位使用的农民工开展岗位技能等相关知识的培训。对不履行培训义务的用人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职工教育培训费,用于政府组织的培训。
  六、切实为农民工提供相关公共服务
  (十七)把农民工纳入城市公共服务体系。对农民工实行属地管理。各级政府在编制城市发展规划、制定公共政策、建设公用设施等方面,要统筹考虑长期在城市就业、生活和居住的农民工对公共服务的需要,增加公共财政支出,逐步健全覆盖农民工的城市公共服务体系,加大城市各类公用设施建设力度和各种公共服务的供给能力,保证各类公用设施公平向农民工开放。
  (十八)保障农民工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坚持农民工子女义务教育与当地人口一视同仁,纳入当地教育发展规划,并列入教育经费预算。要以全日制公办中小学为主接收农民工子女入学,并按照实际在校人数拨付学校公用经费。公办学校对农民工子女接受义务教育要与当地学生在收费、管理等方面同等对待,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向农民工子女加收借读费及其他费用。农民工在务工地连续居住2年以上的,其子女应本着就近入学的原则就读,不得指定学校。要进一步完善支持民办学校发展的政策,把民办学校纳入教育发展规划,提高输入地接收农民工子女入学的能力。对委托承担农民工子女义务教育的民办学校,要在办学经费、师资培训等方面给予支持和指导,不断提高办学质量。农民工输出地政府要做好“留守儿童”教育工作,提高农村义务教育水平,满足“留守儿童”和广大农村适龄儿童学习的需求。
  (十九)加强农民工疾病预防控制工作。加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建设,扩大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覆盖面,将农民工疾病预防保健工作纳入城乡社区卫生服务范围。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农民工的健康教育和聚居地的疾病监测,落实国家关于特定传染病的免费治疗政策。加大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在农民工聚居地开展有针对性的健康教育,有效预防重大传染病发生。要把农民工子女纳入当地免疫规划,采取有效措施,提高国家免疫规划疫苗的接种率。
  (二十)丰富和活跃农民工文化生活。要高度重视农民工文化生活,充分发挥公益性文化设施作用,努力提高农民工文化素质。探索和推广适合农民工的文化消费方式,为农民工提供健康有益的文化产品和服务,丰富活跃农民工文化生活。严厉打击违法违规文化经营活动,净化农民工文化生活环境。农民工用人单位要切实加强文化建设,有条件的用人单位要设立农民工活动场所,开展多种形式的业余文化活动,丰富农民工的精神生活。
  (二十一)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进一步明确和健全“以输入地管理为主、输入地和输出地协调配合”的计划生育管理服务体制,实行农民工生殖健康教育和计划生育服务工作与本地常住人口同宣传、同服务、同管理。用人单位要依法履行农民工计划生育相关管理服务责任。输出地要做好农民工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和技术服务工作,免费发放《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及时向输入地提供农民工婚育信息。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交换平台”建设。
  (二十二)多渠道改善农民工居住条件。有关部门要加强监管,保证农民工居住场所符合基本的卫生和安全条件。招用农民工数量较多的企业,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可在依法取得的企业用地范围内建设农民工集体宿舍。农民工集中的开发区和工业园区,可建设统一管理、供企业租用的员工宿舍,集约利用土地。加强对城乡结合部农民工聚居地的规划、建设和管理,把改善聚居区的基础设施条件纳入城市建设范围,不断提高公共基础设施保障能力。要把长期在城市就业与生活的农民工居住问题,纳入城市住宅建设发展规划,逐步将在城市长期生活、具有稳定工作的农民工纳入城市经济适用房政策范围。鼓励使用农民工的单位和个人按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用于农民工购买或租赁自住住房。
  (二十三)发挥社区管理服务的重要作用。要建设开放型、多功能的城市社区,构建以社区为依托的农民工管理服务平台。鼓励农民工参与社区自治,增强其作为社区成员的意识,提高自我管理、自我教育和自我服务能力。发挥社区的社会融合功能,促进农民工融入城市生活,使农民工与城市居民和谐相处。
  七、健全维护农民工权益保障机制
  (二十四)保障农民工依法享有的民主政治权利。依法保障农民工享有的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权利。招用农民工的单位,职工代表大会要有农民工代表,保障农民工参与企业民主管理的权利。农民工户籍所在地村民委员会,在组织换届选举或决定涉及农民工权益的重大事务时,应及时通知农民工,保障其依法行使民主权利。有关部门和单位在评定技术职称、晋升职务、评选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等方面,要将农民工与城镇职工同等看待。依法保障农民工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严禁打骂、侮辱农民工等非法行为。
  (二十五)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适当放宽农民工落户条件,积极稳妥地研究解决长期在城市就业和居住农民工的户籍问题,对农民工中的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和高级技工、技师以及其他有突出贡献的,应优先准予落户。同时,要改进农民工居住登记管理办法。
  (二十六)保护农民工土地承包权益。坚持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保护农民工土地承包、土地征用补偿和农村集体资产收益分配的合法权益。不得随意收回农民工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以农民进城务工为由收回承包地,切实纠正违法收回农民工承包地的行为。农民外出务工期间,所承包土地无力耕种的,可委托代耕或通过转包、出租、转让等形式流转土地经营权,但不能撂荒。要坚持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引导和规范农民工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制或限制,也不得截留、扣缴或以其他方式侵占土地流转收益。
  (二十七)加大维护农民工权益的执法力度。要尽快清理、修改妨碍农民工享有平等权利的政策规定。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强化劳动保障监察执法,依法严厉查处用人单位侵犯农民工权益的违法行为。要建立健全劳动保障监察信息系统,完善监察制度,不断提高监管水平。健全农民工维权举报投诉制度,有关部门要认真受理农民工举报投诉并及时调查处理,切实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有重大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行为的,要向社会公布,并通过媒体予以曝光。加强和改进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工作,对农民工申诉的劳动争议案件,要设立绿色通道,简化程序,加快审理,涉及劳动报酬和工伤待遇的要优先审理,并视情免收、减收或缓收案件仲裁费用。
  (二十八)加强对农民工的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要把农民工列为法律援助的重点对象,把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和医疗事故、交通事故、工伤事故赔偿等作为重点援助事项,积极予以办理。对农民工申请法律援助的,要简化程序,快速办理。有关行政机关和行业协会应引导法律服务机构和从业人员积极参与涉及农民工的诉讼活动、非诉讼协调及调解活动。鼓励、支持律师及相关法律从业人员接受农民工委托,并对经济确有困难而又达不到法律援助条件的农民工适当减少或免除律师费。
  (二十九)强化工会及共青团、妇联组织在农民工维权中的作用。用人单位要依法保障农民工参加工会的权利。有关部门要在开展新建企业登记注册、年度检验、劳动保障监察等工作时,督促企业依法组建工会,重点做好非公有制企业工会组建和维权工作。各级工会要加强对农民工问题的调查研究,积极反映农民工的意愿和要求,要以“和谐劳动关系”创建活动为载体,以劳动合同、劳动工资、社会保险、劳动条件和职业安全卫生为重点,督促用人单位依法履行义务、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帮助困难农民工解决就业、就医、生活、子女上学等方面的实际问题。要充分发挥共青团和妇联组织的作用,畅通青年农民工和女性农民工的维权渠道。
  八、促进农村劳动力就地就近转移就业
  (三十)积极扩大农民就近转移就业的容量。各级要积极发展县域、镇域经济,鼓励发展就业容量大的服务业和劳动密集型产业。充分发挥农村独特的资源优势,制定专项发展规划,出台扶持政策,有序发展“农家乐”等乡村休闲旅游业,支持农民自主创业,发展个体私营经济,吸纳更多的农村劳动力就近转移就业。各金融机构要加大对县域经济的信贷支持力度,发挥其辐射作用,扩大农民工就业容量。
  (三十一)积极稳妥地发展小城镇,提高产业集聚和人口吸纳能力。按照循序渐进、节约用地、集约发展、合理布局的原则,把加快小城镇发展作为一项大战略,积极稳妥地推进城镇化进程,充分发挥小城镇对县域经济发展和吸纳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的带动作用。加大对小城镇建设的支持力度,完善公共设施。继续实施小城镇经济综合开发示范项目。发展小城镇经济,引导企业向小城镇集中。制定优惠政策,鼓励、吸引外出务工农民回到小城镇创业和居住,促进农民就业和增收。
  九、加强和改进对农民工工作的组织领导
  (三十二)切实把解决农民工问题摆在重要位置。各级要把妥善解决农民工问题作为一项重要任务,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建立农民工管理和服务工作的经费保障机制,将涉及农民工的培训与就业、计划生育、子女教育、治安管理等有关经费,纳入正常的财政预算支出范围。实行政府目标责任制,建立自上而下的农民工工作目标责任考核制度,把农村劳动力转移和农民工工资发放清欠、劳动合同签订、社会保障覆盖、公共服务享受及专项资金投入等内容作为量化指标,定期考核通报。
  (三十三)完善农民工工作协调机制。市政府建立农民工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统筹协调和指导全市农民工工作。联席会议由市政府有关部门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单位组成,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劳动保障局。各成员单位要各司其职、分工负责、密切配合,共同落实好对农民工的各项政策。各区县政府也要建立相应的协调机制,明确职责,落实人员与经费,切实加强对农民工工作的组织领导。
  (三十四)加强和改进农民工统计管理工作。充分利用和整合统计、公安、劳动保障、人口计生等部门的资源,推进农民工信息网络建设,实现信息共享。科学、全面、及时、准确地掌握农民工总量、结构、分布及其变化趋势等方面的信息,掌握农民工的总体数量和主要特征,预测农民工发展变化趋势,为各级政府的相关决策和管理、服务工作提供基础信息。
  (三十五)营造全社会关心农民工的良好氛围。社会各方面都要树立理解、尊重、保护农民工的意识,开展多种形式的关心、帮助农民工的公益活动。新闻媒体要大力宣传国家和省、市关于农民工的政策规定,宣传农民工在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中的突出贡献和先进典型,加强对保障农民工权益情况的舆论监督。对优秀农民工要给予表彰奖励。总结、推广各级各部门以及各用人单位关心、善待农民工的好做法、好经验,努力提高对农民工的服务和管理水平。
  各级各部门要认真贯彻国家和省、市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各项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并结合各自实际,抓紧制定和完善配套措施及具体办法。
日照市人民政府
二○○七年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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