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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黄石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08-29 生效日期: 2007-08-29
发布部门: 湖北省黄石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黄政发[2007]28号

大冶市、阳新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保障我市农村困难居民基本生活,进一步完善城乡社会救助体系,维护社会稳定,根据《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鄂政发〔2007〕41号)精神,市人民政府决定在全市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以下简称农村低保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建立农村低保制度,应遵循“规模适度、突出重点、分类救助”的原则,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程度逐步提高保障规模和水平,做到公平、公开和公正,力争到“十一五”期末,在全市普遍建立政策完善、标准合理、资金稳定、管理规范的农村低保制度。
  二、保障标准和保障范围
  (一)保障标准。根据我市城区农村居民基本生活需要,结合我市实际,我市城区农村低保标准为家庭年人均收入1200元;大冶市、阳新县根据各自实际自行制定农村低保标准。农村低保标准将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及农村群众生活水平的提高而逐步提高。
  (二)保障范围。凡在我市境内居住,持有我市农业户口、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年人均纯收入低于我市农村低保标准的农村困难家庭,均可申请享受农村低保。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是指具有法定的赡养和扶养(抚养)关系、共同居住、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主要包括祖父母(外祖父母)、父母(岳父母)、配偶、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关系的直系亲属,正在服兵役人员以及劳教、服刑人员不计入家庭成员。
  2007年,农村低保主要是将以下三类家庭纳入保障范围:一是未享受五保待遇、无劳动能力且生活特别困难的鳏寡孤独家庭;二是家庭主要成员痴呆傻残、无劳动能力且子女未成年、生活特别困难的家庭;三是因病、因灾及其它原因致家庭主要成员死亡或丧失劳动能力、生活特别困难的家庭。
  农村困难群众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享受农村低保:
  1、家庭实际生活水平高于当地农村低保标准的。
  2、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在读学生除外)而不从事生产劳动的。
  3、一年内购买价值超过低保标准5倍以上非生活必需品的。
  4、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人有赡养、扶养(抚养)能力但未履行义务的。
  5、因赌博、吸毒、嫖娼行为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
  6、不按规定如实申报家庭收入、弄虚作假或拒绝核查的。
  7、其他经省级民政部门认定不能享受低保的。
  三、家庭收入计算
  农村家庭收入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全年获得的货币收入和实物收入的总和。货币收入包括:种植业、养殖业、手工业等经营收入,劳务收入,退休金、土地征用补偿金,租赁收入、馈赠和继承收入,赡养费和扶养(抚养)费;实物收入按市场价格折款计入家庭收入。种植业、养殖业等经营收入根据我市农作物的平均产量和市场平均收购价格进行计算;劳务收入按提供的收入证明计算,不能提供的,按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家庭年收入以申请对象提出保障待遇申请之日前12个月的家庭收入为基数计算。下列收入项目不计入农民家庭收入:
  1、优抚对象的抚恤金、定期定量补助金、护理费,义务兵的优待金。
  2、对国家、社会和人民作出特殊贡献,政府给予的一次性奖金。
  3、奖学金、助学金、勤工俭学收入及由政府和社会给予困难学生的救助金。
  4、因工负伤和意外伤害的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护理费及死亡人员的丧葬费和一次性抚恤金。
  5、见义勇为奖金。
  6、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助资金和医疗救助金。
  7、政府、社会或个人给予的临时性生活抚慰金和灾后重建救助金。
  8、独生子女费及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金。
  9、其他经省级民政部门认定不宜计入家庭收入的项目。
  四、申请、审核、审批程序
  申请享受农村低保待遇以家庭为单位,由户主提出申请,村委会审查,村民代表评议,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审核,县(市)区民政局审批。
  (一)户主申请。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以家庭为单位,由户主本人(家庭成员无民事行为能力的由村民小组长代为申请)向居住地村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户口本、居民身份证、家庭收入、身体状况等相关证明材料。
  (二)村委会审核。在收到低保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及相关证明材料后,村委会对申请人家庭收入和实际生活状况入户调查核实,并召开村民代表会议对审查符合保障条件的对象进行评议。申请对象经村民代表会议2/3以上成员通过后,在村务公开栏公示(一般不少于7天),公示内容包括户主姓名、家庭人口、家庭住址、保障类别和县、乡两级举报电话等。公示无异议的,填写《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请审批表》,由村委会签署意见后,上报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审查。
  (三)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审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收到村委会上报的材料后,要核实申报对象家庭收入,查验村民代表大会评议和公示记录,并召开由乡(镇)长和街道办事处主任任组长、相关部门人员为成员的评审委员会会议进行审查。对审查通过的对象,应在乡(镇)、街道政务公开栏和村务公开栏同时公示(一般不少于7天)。公示无异议的,签署意见后,报县(市)区民政局审批。
  (四)县(市)区民政局审批。县(市)区民政局接到乡(镇)、街道上报的材料后,对上报对象要按一定比例进行抽查,抽查人数一般应占各乡(镇)、街道上报保障人数的20%以上,抽查结束后进行审批,并将审批结果通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委会同时公示(一般不少于7天)。公示无异议的,填发农村低保证,从审批当月起发放低保金。
  (五)动态管理。农村低保对象实行动态管理。对纳入保障范围的保障对象建档立卡,实行信息化管理。县(市)区民政局会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参保对象每年至少集中审核一次,对不再符合低保条件的,应及时终止其低保资格,并收回低保证,做到保障对象有进有出。要坚持做好乡镇(街道)、村两榜三次公示,对新增对象要按规定及时进行公示,对已保障对象一般应半年公示一次。
  五、资金筹集与管理
  我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自2007年7月1日起实施。2007年,全市城区农村低保人月均补助水平为30元,其中,未享受五保待遇、无劳动能力且生活特别困难的鳏寡孤独家庭人月均补助水平在50―70元之间;家庭主要成员痴呆傻残、无劳动能力且子女未成年、生活特别困难的家庭人月均补助水平30元;因灾、因病及其他原因导致家庭主要成员死亡或丧失劳动能力、生活困难的家庭人月均补助水平为15元。2007年按照上述标准筹措资金,除中央、省级补助资金外,各城区财政部门按人年均不低于60元的标准安排农村低保资金;大冶市、阳新县根据各自实际情况,确定农村低保补助水平和筹集资金。今后,实施农村低保制度所需资金,除中央、省级转移支付和专项补助外,仍有缺口的,县(市)由本级财政安排,城区由市、区按照5:5的比例安排。对农村低保对象进行分类管理,对特殊困难对象实施重点救助。
  县(市)区财政部门设立农村低保资金专户,对上级补助资金和本级预算资金一并纳入专户,实行统一管理、专款专用。农村低保资金采取“一卡通”的方式按季度实行社会化发放。各地、各部门要切实加强对低保资金的筹集、使用管理,对贪污、挤占、挪用农村低保资金的违规、违纪、违法行为,一经发现,要严肃处理。
  农村低保工作涉及面广、工作量大,市、县(市)区两级财政部门要安排工作经费。县(市)按不低于本区域内农村低保资金支出总额的3%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市、区根据工作需要足额安排工作经费,用于聘用基层低保工作人员及调查核实、制证建档、信息系统建设等工作费用支出。
  六、组织领导
  农村低保工作实行政府负责制,坚持“政府领导,民政主管,部门协作,社会参与,乡村落实”的工作机制。民政部门是农村低保工作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工作计划制定和组织实施、保障对象的审批和管理、低保资金的发放以及有关工作的协调。财政部门负责农村低保资金的筹集、使用监督和检查。审计、监察部门负责对农村低保资金的使用进行审计监督。农村金融机构负责低保对象低保资金及时、足额发放。各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各司其职,各尽其责。要加强市、县(市)区、乡(镇)街道、村四级低保工作网络建设,健全服务体系,充实市、县两级低保机构工作力量,落实乡(镇)农村低保工作人员。要注意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不断规范和完善农村低保制度。

二00七年八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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