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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工业盐和食用盐增值税税率的通知》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08-29 生效日期: 2007-08-29
发布部门: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
发布文号: 豫国税函[2007]313号

各省辖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工业盐和食用盐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07〕101号)转发给你们,请转知所属,遵照执行。

二OO七年八月二十九日

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工业盐和食用盐增值税税率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公平税负,缓解制盐企业的经营困难,经国务院批准,现将盐的有关增值税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2007年9月1日起,盐适用增值税税率由17%统一调整为13%.
  二、本通知所称盐,是指主体化学成分为氯化钠的工业盐和食用盐,包括海盐、井矿盐和湖盐。
  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七年七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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