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集府[2007]98号
各镇(街),各管委会,区直各办、局: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第493号令,以下简称《条例》)于2007年6月1日起施行。为了做好《条例》贯彻实施工作,现就《条例》实施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关于生产安全事故报告
本辖区范围内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各生产经营单位、镇、街,安监部门及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要认真按照《集美区生产安全事故报告暂行规定》执行。
二、关于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授权
根据《条例》的规定,区人民政府负责生产安全事故中一般事故的调查处理,也可以授权或委托有关部门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
区政府授权区安监局负责组织调查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的一般事故。调查组由区安监局担任组长;授权区建设局负责组织调查建设工程一般事故,调查组由区建设局担任组长。
消防火灾、道路交通、水上交通、铁路路外及环境污染、核设施、国防科研生产等方面的事故,仍按国家现行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办理。
三、关于生产安全事故调查组组成及职责
根据事故的具体情况,事故调查组由事故调查组长单位牵头组织,事故发生地镇、街道、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有关部门、监察机关、公安机关以及工会派人组成,并应当邀请人民检察院派人参加。调查组可以聘请有关专家参与调查。
事故调查组履行下列职责:
(一)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
(二)认定事故的性质和事故责任;
(三)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四)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
(五)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四、关于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
按照《条例》关于事故调查处理程序的规定,调查组应当查明事故发生原因、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认定事故性质,确定事故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在此基础上,由调查组组长单位按时限要求负责完成事故调查报告,并向区人民政府提交事故调查报告。事故调查组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60日内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特殊情况下,经区人民政府批准,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的期限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60日。
区人民政府自收到事故调查报告之日起15日内做出批复。
五、进一步明确事故处理的相关问题。
按照《条例》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三条规定,区人民政府对事故的调查处理报告作出批复后,由区安监局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对事故发生单位和有关人员进行行政处罚。有关机关对负有事故责任的国家工作人员进行处分。事故发生单位按照区人民政府的批复,对本单位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进行处理。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政府
二○○七年八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