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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交通厅关于转发浙江省地方标准《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资格条件》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01-26 生效日期: 2007-01-26
发布部门: 浙江省交通厅
发布文号: 浙交[2007]27号

各市交通局(委):
  浙江省地方标准《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资格条件》(DB33/T557-2006)(以下简称《资格条件》),已经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批准发布,于2007年1月14日起施行。现将该《资格条件》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加强宣传学习,不断提高服务水平。
  《资格条件》是在原省地方标准《浙江省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资格条件》(DB33/T557-2005)的基础上,结合《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交通部2006年第2号令)有关要求修订而成的,它是我省各级运管部门对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和教练员实施资格许可与监督检查的依据。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和运管部门要进行广泛宣传,认真组织学习,切实掌握《资格条件》精神实质,确保《资格条件》得到有效贯彻实施,不断提高行业服务水平。
  二、规范行政许可,切实做好《资格条件》的实施工作。
  自《资格条件》施行之日起,对于新申请从事机动车驾驶培训业务的,运管部门应当严格依据《资格条件》和《关于印发<浙江省道路运输行政许可办法(试行)>的通知》(浙运〔2006〕137号)实施行政许可,不符合条件的,一律不予许可。对于2007年1月14日以前已作出许可决定的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各级运管部门应结合日常监督进行核查,对未达到条件的,应限期改正,逾期仍未改正的,要依法取消其经营许可。
  (一)严格核查许可类别。原有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凡具备一种培训车型,且教学车辆总数不少于20辆(嵊泗、岱山、庆元、景宁、磐安等五县除外)的,核定为三级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具备两种或两种以上培训车型,且教学车辆总数不少于20辆的,暂定为二级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具备三种(含三种)以上培训车型,且教学车辆总数不少于50辆的,暂定为一级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各地要积极推动区域内资源整合,现有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大型客车、大型货车拥有量尚未达到要求的,每种教学车型必须于2007年底前达到3辆,2009年底前达到5辆,到期仍未达标的,取消该车型培训资格,并重新核定经营范围。
  (二)强化教练场资质管理。自发文之日起,新申请从事机动车驾驶培训业务的,应当拥有固定的场地驾驶教练场;对于原有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租用的教练场地,各地运管部门要进行重新核实,教练场地应具有经公证的租用合同,租用期不少于3年;不符合条件的,依法取消其经营许可。
  场地、场内道路驾驶教练场的训练科目设置图详见附件。
  (三)全面核查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机构资质。设区的市级运管部门,要依照《资格条件》对本市区域内从事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机构的资质进行一次全面核查,对不符合条件的,依法取消其培训资格,并将核查结果于2007年3月底前报省运管局。
  (四)完善行政许可程序。为严格市场准入,保障机动车驾驶培训行政许可质量。从发文之日起,机动车驾驶培训行政许可的实质性审查须经专家组现场核查,运管部门根据专家组出具的核查认定意见,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省运管局要建立专家库,从省、市、县三级运管、车管机构和骨干驾校中具有多年驾培管理与经营经验,并在行业内具有一定影响力的人员组成。专家组一般不少于5人,由省运管局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并告知所在地运管部门。
浙江省交通厅
二○○七年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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