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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农家乐休闲旅游业的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01-04 生效日期: 2007-01-04
发布部门: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浙政办发[2007]1号

为了加快发展我省“农家乐”休闲旅游业,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推进城乡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根据《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社会主义
  新农村建设的决定》(浙委〔2006〕28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发展“农家乐”休闲旅游业的重要性
  “农家乐”休闲旅游业是近年来顺应城乡居民消费新趋势而发展起来的,以“吃农家饭、住农家屋、游农家景、享农家乐”为主要内容,集休闲观光旅游、领略乡
  村风情、体验农耕文明于一体的农村新兴产业。发展“农家乐”休闲旅游业,有利于调整农村产业结构,推动高效生态农业和农村二三产业联动发展,促进农民就地就近转
  移就业,增加农民收入;有利于完善旅游产品的供给层次,丰富城乡居民的业余生活;有利于增强农村生态环境保护意识,促进现代文明向农村传播,加速城乡经济社会融
  合,推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新农村建设。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发展“农家乐”休闲旅游业的重要性,结合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采取积极有效措施,加快发展
  “农家乐”休闲旅游业。
  二、发展“农家乐”休闲旅游业的工作原则
  (一)坚持科学发展、因地制宜的原则。发展“农家乐”休闲旅游业,必须充分考虑区位、自然生态、民俗文化等条件以及投入能力、市场容量和环境承载能力等
  因素,合法、合理地开发利用农村资源和特色优势产业功能,做到量力而行,适度开发,合理布局,稳步推进,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积极发展休闲观光农业和森林、海
  岛、水库等自然景观休闲旅游项目,拓宽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和农民增收致富的门路,促进高效生态农业、农产品加工业与农村服务业的联动发展,延伸农业产业链。
  (二)坚持服务“三农”、突出特色的原则。发展“农家乐”休闲旅游业,必须以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农村发展为目标,依托农村自然生态、田园景观、海
  岛风光、民俗文化、农林牧渔特色优势产业和农事活动,突出地方特色,开发适应城乡居民崇尚自然、向往田园生活以及求新、求特、求变消费需求的休闲旅游项目。
  (三)坚持安全发展、规范经营的原则。发展“农家乐”休闲旅游业,要树立“安全就是效益”的观念,落实责任制,采取切实有效的安全防范措施,确保业主、
  游客的生命财产安全。通过加强对“农家乐”经营主体的管理和引导,培育一批诚信经营、优质服务的“农家乐”休闲旅游村(点),以点带面,不断提高全省“农家乐”
  休闲旅游业的整体发展水平。
  (四)坚持农民主体、社会参与的原则。发展“农家乐”休闲旅游业,要坚持农民的主体地位,重点支持发展以农民家庭为经营主体,以行政村为基本单位的“农
  家乐”休闲旅游村;鼓励发展以企业法人为经营主体,依托各类农业园区和特色农产品基地的“农家乐”休闲旅游点;鼓励社会各界参与建设一家一户农民办不了的休闲旅
  游项目和配套产业,带动周边小规模“农家乐”的发展。
  三、发展“农家乐”休闲旅游业的工作措施
  (一)科学制定“农家乐”休闲旅游业发展规划。各地要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结合县(市)域总体规划、村庄建设规划、产业发展规划、旅游发展规划和资源
  环境保护规划,按照“因地制宜、突出特色、合理布局、和谐发展”和“合理开发、永续利用、保护耕地”的要求,以县(市、区)为单位编制“农家乐”休闲旅游业发展
  规划。“农家乐”休闲旅游业发展重点乡镇,可根据本县(市、区)“农家乐”休闲旅游业发展规划,编制本乡镇的实施计划。
  (二)合理开发“农家乐”特色资源。要引导各地从当地独特的自然生态资源、民俗文化、产业特色、经济条件和市场需求等实际出发,按照三次产业整体推进、
  协调发展的要求,大力发展农业观光型、休闲度假型、民俗文化型和美味佳肴型“农家乐”,逐步形成“一村一品”、“一户一特”的发展格局。充分利用山区、平原、海
  岛丰富的土特产资源、传统饮食和制作工艺等,大力开发富有地方特色的“农家乐”休闲旅游商品,满足不同层次游客的消费需求。在一些资源条件较好、市场需求较旺、
  资金和人才较充足的地区,要优先发展,使之成为本地区乡村旅游业的主打产品。
  (三)规范经营管理。制定完善“农家乐”休闲旅游业相关行业标准和运行规则,从经营场地、接待设施、安全管理、环境保护、服务质量、特色项目等各个方
  面,加强对“农家乐”经营户经营行为的规范管理,推进“农家乐”休闲旅游业的标准化建设和规范化管理。对海上、水上以休闲渔船为载体的“农家乐”,要明确管理主
  体,严格审批制度,落实业主的安全责任,配备必要的安全设施器材。严禁不符合安全要求的渔船从事“农家乐”活动。加强“农家乐”休闲旅游业行业自律和服务组织建
  设,积极培育发展“农家乐”行业协会、专业合作社、旅游服务中心等组织,规范竞争行为,促进“农家乐”休闲旅游业良性发展。
  (四)提高“农家乐”从业人员素质。以“千万农村劳动力培训工程”为抓手,重点开展烹饪技术、餐饮住宿服务、接待礼节以及食品卫生控制、安全生产等业务
  培训,组织“农家乐”从业人员学习风土人情、休闲旅游管理等知识,逐步把“农家乐”从业人员培养成具有现代经营理念、善于经营管理、掌握服务技能和营销知识的新
  型农村实用人才。
  (五)创建“农家乐”休闲旅游品牌。大力实施浙江省“农家乐”休闲旅游村(点)示范工程,培育一批以农民为主要经营主体、以“吃农家饭、住农家屋、游农
  家景、享农家乐”为主要服务形式的省级“农家乐”休闲旅游特色村(点),打响省级“农家乐”休闲旅游特色村(点)品牌。各地要在严格依法保护自然和文化资源的基
  础上,重视挖掘传统文化和乡土文化特色,丰富“农家乐”的文化内涵。加大宣传力度,借助专业的旅游推介渠道,不断提升品牌知名度。充分利用“浙江农民信箱”等公
  共信息平台,及时收集、发布信息,促进供需对接,引导“农家乐”休闲旅游业健康发展。
  (六)加大政策扶持力度。优先将具有发展“农家乐”休闲旅游业条件的村庄列入“千村示范、万村整治”工程,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切实增加卫生、安全设施的
  供给,逐步完善“农家乐”休闲旅游业的公共服务和保障体系。有关部门要优化服务,在证照办理、费用收取等方面给予支持。金融机构要积极为“农家乐”经营单位提供
  信贷支持,通过“信用村、镇、户”评定、金融产品创新和提供金融服务等多种形式,帮助解决“农家乐”休闲旅游业发展过程中的资金需求,并在贷款利率上给予适当优
  惠支持。省财政安排专项资金,支持各地发展“农家乐”休闲旅游业。各地也应出台支持发展“农家乐”休闲旅游业的政策措施,特别是对欠发达地区农户利用家庭现有房
  屋设施开办家庭经营的“农家乐”,要加大扶持力度。
  (七)切实加强领导。各地要建立“农家乐”休闲旅游业协调(领导)组织,切实加强对“农家乐”休闲旅游工作的领导。各级农办、旅游、财政、公安、卫生、
  工商、质量技监、环保、农业、林业、海洋与渔业、水利等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共同推进“农家乐”休闲旅游业健康快速发展。

二○○七年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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