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明政办[2006]15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各重点项目建设单位:
市重点办、效能办、行政服务中心《关于建立市重点项目建设三方联动协调服务督办机制的工作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市重点办、市效能办、市行政服务中心关于建立市重点项目建设三方联动协调服务督办机制的工作意见
重点项目建设是经济发展的带动工程,是社会发展的基础工程,是和谐发展的民心工程。为营造重点项目建设和谐环境,促进我市重点项目按计划进度、保质量、保安全顺利实施,经市重点办、市效能办、市行政服务中心共同研究,决定建立重点项目建设“三方联动”协调服务督办机制,并制定本意见。
一、组织体系
按照重点建设、重点支持、重点保障的要求,围绕重点项目建设问题的协调和解决,建立以市重点办牵头,市效能办、市行政服务中心共同参与的 “三方联动”快速协调平台,通过行政资源的有效整合,发挥各自优势,实现“提高工作效率,提高服务质量,降低行政成本,降低投资成本”的目的,努力为重点项目的顺利实施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二、适用范围
(一)列入省在建重点项目、省预备重点项目;
(二)列入市在建重点项目、市预备重点项目和重大前期项目;
(三)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它需要协调的重大项目。
三、协调内容
重点项目建设实施过程中涉及的项目报批、征地、拆迁、资金、环保、道路交通、供水、供电、治安、消防等业主自身无法解决,需要由政府部门出面帮助协调解决的问题。
四、工作分工
(一)市重点办作为市重点项目建设的主管部门,承担全市重点项目建设协调的牵头组织、安排和日常管理工作。
(二)市效能办以确保机关效能建设取得实效为重点,具体负责对各县(市、区)、各部门服务、协调重点项目建设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受理投诉和效能告诫等。
(三)市行政服务中心充分运用行政审批服务管理与协调职能,具体负责对重点项目建设实施过程中存在的审批服务工作有关问题的协调、督办、落实。
五、工作程序
(一)受理。市重点办负责收集、受理省、市级重点项目建设需要协调解决的问题,提交各级各部门进行协调、调度。重点项目建设问题受理渠道,一是依托现有的重点项目信息统计制度,由业主直接以书面形式向市重点办反映;二是为了畅通问题反映渠道,加大服务力度,开通重点项目建设服务和投诉热线、网址。
(二)提交。市重点办对受理的重点项目建设存在的问题进行梳理和分类,分别抄送市效能办和市行政服务中心,并按分级管理的要求,对需要由县(市、区)政府解决的问题,提交县里解决;对需要由市直各部门协调解决的问题,区分项目前期工作和建设过程的不同阶段,提交市行政服务中心组织联审联办,市直有关职能部门按联审联办要求负责落实和解决;对需要省里协调解决的问题,提交有关职能部门抓好跟踪落实。对有关项目办理过程的投诉问题提交市效能办调查处理。
(三)协调。各县(市、区)政府、各职能部门对市重点办交办或市行政服务中心牵头提交的问题,应按照各自职责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开通“绿色通道”,实行联审联办、限时办结、特事特办和“特急速办”、“项目业务督办专用章”等制度,及时办理,积极主动地做好重点项目建设中的协调、服务工作,切实转变作风,提高服务质量,减化审批程序,推进重点项目建设的顺利实施。各县(市、区)政府、各职能部门要对协调和履责情况建立工作台帐。
(四)督查。实行重点项目建设协调效能督查问责制,由市效能办对各级、各部门的受理、协调情况以及各级领导和部门就重大项目协调决定事项的落实情况,进行跟踪督查,对未完成协调任务和执行协调议定事项不力的单位,由市效能办发出《重点项目建设效能督查办结情况反馈表》(见附件),督促其按时办结。
(五)反馈。建立重点项目建设协调情况通报制度,市重点办负责落实和反馈全市重点项目建设问题的协调进展情况。各县(市、区)政府、各职能部门要将办理结果及时汇总反馈市重点办,属于项目建设过程中市直部门协调解决问题的情况由市行政服务中心汇总,属于县(市、区)政府协调解决问题的情况由县(市、区)汇总;承办部门未按协调议定日期办理及愈期又未向牵头协调单位反馈的行业主管部门和县(市、区)政府,由市效能办汇总;属于行业管理的问题由各职能部门汇总。市重点办对汇总的问题及时向业主和市领导反馈。对项目主管部门提出的有关问题和困难,市重点办将会同市效能办和市行政服务中心及时召开协调会,予以研究解决;对确实难以协调解决的重大问题,市重点办要及时报告市政府,提请市领导协调解决。
六、工作要求
(一)重点项目建设协调督办工作必须立足解决实际问题,不做表面文章,要做到事事有着落,件件有回音。
(二)加强项目协调会商。市重点办、市效能办和市行政服务中心,每季度召开一次协调督办工作例会,通报重点项目建设协调进展情况,分析项目建设中存在的问题。同时,对会商中发现的问题,如协调进度慢、难点集中的重点建设项目,开展项目巡查,组织实地察看,听取业主的意见和建议,现场解决影响重点项目建设的实际问题。
(三)严格责任追究制度。重点项目建设协调工作是机关效能建设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因主观努力不够而导致限期内未完成协调任务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效能告诫并予以通报;对推诿拖拉、敷衍塞责以及有失职渎职行为的部门和个人予以通报批评;对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领导和有关人员的相关责任,并予以媒体曝光;对工程建设中的违纪违规行为,要移送有关部门立案处理。
(四)实施绩效考评。重点项目建设问题协调督办情况要分别列入县(市、区)政府和市直部门项目服务竞赛和绩效评估考核范围。对协调事项办理不力的县(市、区)和市直部门,在季度和年度考核时要予以扣分,具体办法按项目服务竞赛和绩效评估办法有关要求实施。
(五)强化队伍和制度建设。从事重点项目建设协调督办的工作人员要恪守职责、加强学习、廉洁自律、努力进取。积极探索做好点项目建设问题协调督办工作的新方法、新途径,努力使协调督办工作制度化、程序化、规范化。
(六)重点项目协调督办服务和投诉热线电话:
0598-8223510 (市重点办)
0598-8234567 (市效能办)
0598-8885818 (市行政服务中心)
(七)重点项目协调督办服务和投诉网址:
三明市行政审批服务网://www.smzwzx.com
三明市政务公开网://www.smzwgk.com
市重点办
市效能办
市行政服务中心
二○○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附件:重点项目协调督办情况反馈表
年 月 日
责任单位 |
(签章)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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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调督办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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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在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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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一步措施、打算(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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