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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发展与改革厅关于做好2006年度收费许可证年审和换发收费许可证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12-26 生效日期: 2006-12-26
发布部门: 海南省发展与改革厅
发布文号: 琼发改收费[2006]1810号

省直各有关单位,中央驻琼单位,各市县物价局、洋浦经济发展局:
  对收费许可证进行年审和换发是国家加强收费管理的一项重要措施。根据国家六部委制定的《收费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自2007年1月1日起开展2006年度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年审和换发收费许可证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审工作
  (一)审验内容
  1、收费许可证中填列的收费单位、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范围、收费对象、计算单位等与实际执行是否一致;
  2、是否继续保留原有收费项目或维持原有的收费标准;
  3、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增减、调整,是否及时办理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
  4、收费是否使用省财政或税务部门规定的票据和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5、2006年度收费收支情况;
  6、收费许可证有无转让、借用、涂改、伪造和遗失、损坏等现象。
  (二)时间安排
  1、省直各有关收费单位和中央驻琼有关收费单位
  (1)收费许可证年审工作分为自查自报、重点审查和整改处理三个阶段。时间从1月1日开始至4月31日结束。
  ①1月1日至2月15日为收费单位自查自报阶段。由收费单位如实填写《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年审自查自报表》,于2月15前报省物价局收费管理处(地址:海口市海府路59号省政府2号办公楼1527房,邮编570204,联系电话:65333201,传真:65343370)。
  ②2月16日至4月1日为重点审查阶段。主要是对当前社会反映强烈的热点、难点问题和自查自报不认真或不上报报表的单位及收费大户进行重点检查。
  ③4月2日至4月31日为整改处理阶段。在自查自报和重点审查的基础上,做好整改和整章建制工作。对查出的乱收费和其它价格违法行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2、市县价格主管部门
  市县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年审工作由各市县价格主管部门结合当地情况作出安排,但须于2006年4月31日前将 “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核发和年审情况汇总表”、“行政事业性收费情况明细表” 和“取消行政事业性收费情况明细表”以及年审工作总结上报省物价局收费管理处。
  (三)收费许可证由原发证单位负责年审。
  二、关于收费许可证的换发工作
  (一)范围:凡在本省境内实施行政性收费、事业性收费的国家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企事业单位及非企业组织,均属换(核)发收费许可证范围。
  (二)有效期限及换(核)发时间:
  收费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今年换(核)发收费许可证的有效期至2009年12月31日止。
  换(核)发收费许可证的时间全省统一从2007年1月1日开始,至4月31日结束。
  (三)须提供的资料:
  1、填写《收费许可证申请表》一份;
  2、申请文件一份(打印件);
  3、合法有效批准收费的文件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原件审核退回,下同);
  4、政府或业务主管部门批准执业的文件和有关的证、照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
  5、法人资格证明或机构编制及经费来源的文件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
  6、属换证的,需交回原收费许可证(正副本);
  7、被委托收费的单位,应提交委托文件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
  (四)《收费许可证》实行一点一证。具有法人资格、财务独立核算、直接实施收费的单位为基本领证单位。有直接收费行为,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实行财务独立核算的单位的收费点,由符合规定的领证单位统一申请办理《收费许可证》副本。
  (五)工本费标准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换(核)发收费许可证工本费标准为每证40元(含正、副本及有关表格),不含镜框。
  三、本次换证工作要与2006年度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年审结合进行,未按规定参加收费许可证年审的收费单位,不予以换证。
  四、省直各有关单位要督促所属的收费单位及时到价格主管部门进行年审并办理换发收费许可证手续。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收费许可证换(核)发工作和年审工作的领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办证手续,按照管理权限审批的收费项目、标准及范围,认真审核,对符合规定的收费单位颁发收费许可证,严禁将越权审批和已取消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列入发证范围。要建立收费许可证管理档案,认真完成国家规定的收费统计报告制度。
2006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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