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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人民政府批转市住房委员会关于深化市属国有企业住房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12-26 生效日期: 2006-12-26
发布部门: 福建省福州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榕政综[2006]323号

市直各委、办、局(公司):
  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市住房委员会《关于深化市属国有企业住房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关于深化市属国有企业住房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23号)、国家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住房制度改革加快解决职工住房问题的通知》(建房改[2000]105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就深化市属国有企业住房制度改革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稳妥推进市属国有企业职工住房工龄补贴工作
  (一)市属国有企业职工住房工龄补贴的实施对象及补贴条件
  1、实施对象:
  (1)1998年12月1日以前参加工作,符合补贴条件,1998年12月1日在册的全民所有制职工和退休职工;
  (2)1998年12月1日以前经市政府或主管部门批准整体改制、关闭、破产被解除劳动关系(含领取一次性安置费或整体置换身份后,不再保留国有企业职工身份),符合补贴条件,在企业被批准改制、关闭、破产之日在册的全民所有制职工和退休职工。
  2、补贴条件:上述对象中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领取住房工龄补贴
  (1)没有享受过实物分配公有住房的。含无房户和居住自有私房者。居住自有私房者,指居住祖传、馈赠、自费购买的商品房或经济适用住房,以及私有住房拆迁所安置的住房。但不含解困房、已购公有住房、集资建房和公房拆迁所安置的住房。
  (2)虽已享受过实物分配公有住房,但未享受购买公有住房优惠政策,本人愿意并经批准退出现租住公有住房的。
  以上对象凡本人及配偶在本地、外地、本单位、外单位分配公有住房、房管部门直管公房以及参加过集资建房等,均属享受过实物分配公有住房。
  3、1998年12月1日以后已故的市属国有企业职工,符合上述条件的可以由其继承人申请领取职工住房工龄补贴;1998年12月1日以前已故的市属国有企业职工,不再领取职工住房工龄补贴。
  (二)市属国有企业职工住房工龄补贴额
  1、市属国有企业职工住房工龄补贴额=5.7元×职工住房补贴面积×职工住房补贴工龄。
  2、职工享受的住房补贴面积以省政府闽政[1995]40号文件规定的控制标准上限为准。即:一般干部和职工 70平方米;科级干部或正式聘任为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干部为85平方米;县处级干部或正式聘任为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以及1983年8月31日前评定确认为中级职称的干部为100平方米;地厅级干部或正式聘任为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以及1983年8月31日前评定确认为高级职称的干部为130平方米。上述职务、职称认定时间,以1998年12月1日为准;1998年12月1日以前退休或被解除劳动关系(含领取一次性安置费或整体置换身份后,不再保留国有企业职工身份)的,以退休或被解除劳动关系之日为准。
   3、职工住房补贴的工龄按以下方法计算:1998年12月1日在册的职工,工龄计算至1998年;1998年12月1日以前退休或被解除劳动关系(含领取一次性安置费或整体置换身份后,不再保留国有企业职工身份)的职工,工龄计算至职工退休或被解除劳动关系的年份。职工工龄不足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三)市属国有企业职工住房工龄补贴所需资金,原则上由职工所在企业从企业房改售房资金和企业原有可转化为住房建设的资金中列支。已经改制、关闭、破产的市属国有企业职工,可由市财政按以下情况给予补助。
  1、对正常经营的市属国有企业(含国有控股企业),其职工住房工龄补贴所需资金由所在企业负责筹集,企业应根据本意见及资金筹集情况,提出企业职工住房工龄补贴实施方案,经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后实施;
  2、对处于停产或半停产状态,但尚未改制、关闭、破产的市属国有企业,其职工住房工龄补贴在企业改制、关闭、破产时,纳入企业职工安置费用一并支付。
  3、对已经关闭、破产的市属国有企业(含本意见实施前,其关闭方案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的市属国有企业),其职工住房工龄补贴资金由市财政全额拨付;
  4、对已经改制为非国有(控股)企业的原全民所有制职工(含改制后,未解除劳动关系保留国有企业身份的职工),其改制前的职工住房工龄补贴资金由市财政全额拨付。
  (四)市属国有企业职工住房工龄补贴资金参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模式,全部存入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帐户,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管理。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帐户的建立、职工住房工龄补贴资金的拨付以及使用管理按以下流程办理。
  1、建立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帐户。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帐户由职工所在企业负责建立,企业已经撤销的,由企业原主管部门代为建立。
  2、拨付职工住房工龄补贴。市属国有企业职工住房工龄补贴由企业主管部门、市房管局、市财政局等部门联合审批后一次性存入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帐户。
  3、职工住房工龄补贴资金的使用管理。存入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职工住房工龄补贴资金,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规定,在职工个人购买住房、大修住房或退休时可以支取使用。被解除劳动关系的职工,在解除劳动关系后未重新就业的,可以支取使用;重新就业的,住房公积金个人帐户转移到新企业。职工死亡的,由其继承人支取使用。
  (五)市属国有企业职工住房工龄补贴根据我市资金筹措情况,分年度分批发放兑现。由市房委办负责制订分年度分批发放的计划,并组织实施。
  (六)已经享受职工住房工龄补贴的企业职工家庭不得申请廉租住房。
  (七)市属国有企业职工住房工龄补贴资金的财务处理,应按照财政部《关于企业住房制度改革中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财企[2000]295号)和《关于企业住房制度改革中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补充通知》(财企[2000]878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全面建立企业职工住房公积金制度
  (八)市属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应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为企业在职职工建立住房公积金,按月缴存。
  (九)企业新录用职工的,应及时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设立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企业与职工终止劳动关系的,应及时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变更登记,按照规定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的转移或封存手续。
  三、充分发挥住房金融和住房置业担保服务功能
  (十)企业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由有资质的住房担保公司提供置业担保服务。住房担保公司应加大与房地产、金融、企业及企业主管部门等相关部门、单位的协调工作力度,简化办事程序、缩短办事时间,主动靠前,努力为企业职工提供优质高效的住房置业担保服务。
  四、市属国有企业职工住房工龄补贴工作的实施保障
  (十一)市属国有企业职工住房工龄补贴工作由市住房委员会领导,市住房委员会办公室和各企业主管部门负责实施。市房管局、市财政局、市总工会、市经委以及各企业主管部门应加强协调沟通,稳妥推进市属国有企业职工住房工龄补贴工作。各企业主管部门及市属国有企业应成立国有企业职工住房工龄补贴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职工住房工龄补贴的具体实施工作,市属国有企业已经改制、关闭、破产的,职工住房工龄补贴工作原则上由企业原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也可以委托改制后的企业实施。
  (十二)发放职工住房工龄补贴实行申请审批制度,市属国有企业职工住房工龄补贴由职工提出申请,企业审核、张榜公布,企业主管部门审定,并统一上报市房委办汇总把关后,报市财政局核拨。企业已经注销的,由企业主管部门代为审核和张榜公布。
  (十三)市属各国有企业在实施工龄补贴过程中,必须严格把关,严肃纪律,认真接受职工和群众的监督。对弄虚作假的,由企业主管部门严肃处理。各相关部门要加强服务,提高效能,简化手续,方便企业,减轻职工负担,把好事办好。各相关部门和企业不得以任何借口向职工收取任何费用。市监察局及各部门监察机构应加强监察,坚决纠正弄虚作假等不正之风,严肃纪律,为职工住房工龄补贴的实施提供纪律保障。
  (十四)各有关部门和新闻单位要加强舆论引导,做好企业职工住房工龄补贴工作的宣传和政策解释,充分体现党和政府对职工住房问题的关心,稳妥推进国有企业住房工龄补贴工作。
  五、本意见自颁布之日起实施,今后上级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本意见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新问题应及时报市住房委员会。
二○○六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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