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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政府性债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08-24 生效日期: 2007-08-24
发布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乌政办发[2007]94号

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现将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政府性债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内政办发〔2007〕54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我市政府性债务管理工作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级各部门要认真学习掌握《暂行办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切实规范政府性举债和担保行为,将政府性债务管理纳入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的轨道,建立健全“权、责、利”相结合、“借、用、还”相统一的政府性债务管理体制和机制,实现政府性债务“借得来、用得好、还得上”的良性循环。各级政府主要领导为地方性债务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要切实强化管理,确保财政平稳运行,促进全市经济社会持续、稳定、快速发展。
  二、加强政府性债务的计划管理。市财政局须编制包括市级政府和县级政府在内的乌兰察布市政府性债务年度举借计划,经市政府同意报自治区政府批准后,按计划进行政府性债务的举借和担保。
  三、各级政府财政部门要建立健全政府性债务统计报告制度。各部门、单位需要举借政府性债务或提供担保的,应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申请,并编制政府性债务年度举借和偿还计划,经财政部门审核后提交政府债务管理领导小组批准。各部门、单位在签订有关债务合同后30日内,应持合同副本到本级政府财政部门备案。擅自举借债务或提供担保的部门和单位,除政府及其财政部门不予承认外,还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严厉追究有关最终债务或担保人的责任。
  四、严格遵守有关法律和规定,特别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国家机关(经国务院批准的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和以公益性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能为举借政府性债务提供担保;财政部门不得以财政机关的名义为企事业单位(包括个体经济)之间的经济合同特别是涉外合同提供担保,不得对经济合同发生的债务承担连带的经济责任。
  五、财政部门要做好财政欠拨形成的债务的管理。按照权责发生制的原则,属于应付未付的,要筹集资金及时拨付。特别是干部职工工资、城乡社保补助对象资金以及农牧民各类补贴资金,原则上不得跨年度发放;欠拨基建工程项目款的,要按照合同约定,筹集资金按时履约拨付。财政欠拨资金,不论是到期应付的,还是尚未到期的,都要纳入政府性债务统计体系、政府债务风险管理和预警机制之中。
  六、建立政府性债务偿债准备金制度。根据我市实际情况,我市政府性债务偿债准备金数额,每年按照年初政府性债务余额的3%的比例提取,有条件的旗县可以在暂行办法规定的范围内提高筹措比例。
二○○七年八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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