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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成都市人事局、成都市民政局、成都市财政局转发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等四部门贯彻《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作人员工伤有关问题实施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12-20 生效日期: 2007-01-01
发布部门: 成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成都市人事局成都市民政局成都市财政局
发布文号: 成劳社发[2006]141号

各区(市)县劳动和社会保障(人事和劳动社会保障)局、人事局、民政局、财政局,市属有关单位:
  现将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人事厅、民政厅、财政厅《关于贯彻< 关于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作人员工伤有关问题的通知 > 的实施意见》(川劳社发[2006]20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转发你们。同时,根据《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切实做好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作人员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川劳社函 [2006]411号)精神,结合我市工伤保险工作实际,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我市所属的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不含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下同)按属地原则,到颁发登记证书的部门所对应的同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工伤保险登记。已参加社会保险的在原参加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工伤保险登记。
  二、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的行业风险程度按照劳动保障部、财政部、卫生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工伤保险费率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3]29号)确定的工伤保险行业风险分类表确定。基准费率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卫生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和浮动档次的通知》(成劳社发[2004]3号)确定基准费率。费率浮动办法按照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卫生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工伤保险费率实行浮动的通知》(成劳社发 [2005]156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职工受到伤害后的工伤认定管辖。五城区及高新区内,在省、市人事、民政部门进行登记的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及中央驻蓉单位,以及在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工伤保险登记的,其职工工伤认定由市劳动保障局受理、认定。
  在区(市)县人事、民政部门进行登记或已在区(市)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参加工伤保险的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职工工伤认定,由市劳动保障局委托登记地、参保地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认定;
  五城区及高新区以外的中央驻蓉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以及在省、市人事、民政部门登记的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其职工工伤认定,由市劳动保障局委托其单位住所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认定;
  四、单位、工伤职工或者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职工工伤认定申请,应按照《工伤认定办法》(劳动保障部17 号令)的规定和《工伤认定申请表》填表说明的要求提交相关材料外,还应提交单位的登记证书复印件,事业单位还应提交单位不属于参照公务员管理的证明材料。
  五、2004年1月1日至2005年12月29日期间职工工伤问题尚未处理的,按《实施意见》的规定处理,其工伤认定可在本通知下发执行之日起一年内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认定,待遇按原渠道解决,逾期不再受理。
  六、本通知从二OO七年一月一日起执行。
成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成都市人事局
成都市民政局
成都市财政局
二○○六年十二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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