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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肥市利用国家开发银行政策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12-19 生效日期: 2006-12-19
发布部门: 安徽省合肥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合政[2006]13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合肥市利用国家开发银行政策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合肥市人民政府
二○○六年十二月十九日
合肥市利用国家开发银行政策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国家开发银行政策性贷款项目和资金管理,明确借入、使用、偿还责任,防范政府债务风险,根据国家开发银行与合肥市政府签订的《开发性金融合作协议》和《安徽省利用国家开发银行政策性贷款管理试行办法》(皖政办[2006]29号),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开发银行政策性贷款(以下简称“贷款”)是指:经国家开发银行与合肥市政府协议确定的政府信用贷款;国家开发银行与安徽省政府协议确定的,通过合肥市省级信用平台的贷款。

    第三条   政府信用贷款资金主要用于经市政府审定的对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和明显带动作用,符合公共财政政策的基础设施、产业发展、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等项目。

    第四条   在《开发性金融合作协议》框架下,由市政府确定的融资平台,负责贷款的借入、使用和偿还。

    第五条   贷款管理以“借、用、还”与“责、权、利”相统一为原则,在保证贷款资金安全、有效使用的前提下,简化贷款使用程序,确保贷款资金的规范借入、合理使用和按期偿还,有效防范政府债务风险。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   合肥市政府与国家开发银行安徽省分行开发性金融合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为我市使用国家开发银行政策性贷款工作的领导决策机构,统一领导利用贷款工作,统筹协调相关主体的关系,审定和调整贷款项目,研究决定贷款借入、使用和偿还过程中的重大问题。

    第七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投融资管理中心,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落实合作机制、制定相关管理办法;协调解决合作及协议(合同)执行过程中的具体问题;
  (二)组织开展政策性贷款项目和资金计划的申报、审核及汇总工作,提交领导小组审定;
  (三)审核借款平台上报的贷款项目的配套能力、偿债能力、还款承诺保证能力,审核《项目借款合同》等内容;
  (四)监督检查政府信用贷款项目实施情况;监督管理借(用)款主体政策性贷款的借入、使用和偿还工作;督促、协调有关部门及借款主体解决项目建设与资金管理中出现的问题;
  (五)承办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   市政府确定的融资平台为借款主体。借款主体要按照《公司》的要求,建立健全现代企业制度,完善法人治理结构,负责对归口的贷款项目与资金进行监督管理,实现项目建设目标,保证资金规范使用,按时足额偿还。其主要职责:
  (一)按照政府授权进行投融资,经营国有资产,管理政府投资;
  (二)组织参与对拟使用开发银行政府信用贷款项目进行调研、评估、论证和筛选,将符合贷款条件的项目及相关资料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
  (三)负责项目贷款的借入、使用和偿还;
  (四)对贷款项目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日常监督和管理,并按本办法的要求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项目建设和资金使用、偿还情况;
  (五)负责建立偿债资金专户。
第三章 项目贷款的申报、审核与担保


    关联法规    

    第九条   申请政策性贷款的项目必须符合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和产业政策,符合国家开发银行贷款投向,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合肥市经济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1346”行动计划;
  (二)完成由国家或省、市投资主管部门规定的审批或核准程序;
  (三)完成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规划、土地和环境评价等相关审批手续完备;
  (四)项目资本金及配套资金来源落实,还款措施可行,担保责任明确;
  (五)经营性项目的项目法人应具备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项目有较好的还款保障(组建项目法人的项目有较好的盈利前景),不拖欠政府债务,具有反担保措施和有效的资产抵押;
  (六)县、区项目应有县、区政府还款承诺。

    第十条   项目法人申请政府信用贷款报告的内容:
  (一)项目法人情况;
  (二)项目概况,包括项目建设内容及规模;
  (三)项目建设的可行性与必要性;
  (四)总投资额及构成、资金筹措方式及落实情况;
  (五)申请贷款额度和用款时间;
  (六)担保方式、担保人或抵质押物情况;
  (七)贷款偿还方式、还款资金来源及还款计划;
  (八)项目前期批复情况。

    第十一条   申报与审核程序如下:
  (一)项目法人按申请政府信用贷款条件和内容,在取得有效批文后,按项目性质向指定融资平台提交利用贷款申请;融资平台组织对申请贷款项目进行评估、论证与筛选,并将符合贷款条件的项目及相关资料上报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对融资平台申报的贷款项目和资金计划进行审核,汇总后提交领导小组审定;
  (三)在项目执行过程,如申请调整项目,由融资平台组织项目初审,由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市计划、财政(国资)等相关部门和专家对申报调整项目可行性、投资风险、偿债能力进行评估和论证,并商开行同意后,报领导小组批准。

    第十二条   项目法人申请使用贷款时,须落实项目配套资金,制定切实可行的还款计划和确定还款资金来源。贷款的担保程序如下:
  (一)县、区贷款的项目,应由项目所属的县、区政府向市财政部门、借款主体出具补贴承诺或担保还款函;
  (二)融资平台贷款项目及其转贷给国有企业(含国有控股企业)用于经营性的贷款项目,项目的借款主体与其转贷的用款主体需向市财政部门、借款主体出具反担保函,并提供与贷款相应的财产抵押、有关权利质押或被认可的第三者出具的不可撤销担保;
  (三)政府信用贷款原则上不安排给非国有企业(含非国有控股企业,下同),但对实施基础设施、基础产业和公益性项目的非国有企业确实需要使用政府信用贷款的,经领导小组审核同意,由融资平台将该项贷款直接作为股权投资注入该企业,并取得对被投资企业的控股地位;或由用款企业全体股东出具不可撤销承诺,明确用款企业未按期偿还贷款本息时,融资平台可将用款企业剩余的贷款本息转作对该企业的股权投资,今后该项贷款的还款责任由融资平台承担。在条件成熟后,融资平台持有的企业股权可通过适当方式退出。
  其他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科技含量高、拉动力强的非国有企业项目,如确实需要使用政府信用贷款,须经领导小组审核同意后,由融资平台转贷给非国有企业,但转贷资金不得超过项目总投资的30%。贷款可采取国家开发银行安徽省分行、融资平台及用款主体三方签订《借款合同》或融资平台通过委托银行转贷给用款主体等方式进行。用款主体应向相关方出具还款承诺函,并提供与贷款相应的财产抵押、有关权利质押或被认可的第三者出具的不可撤销担保。上述担保合同文书副本应同时提交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四章 贷款资金的使用


    第十三条   贷款资金实行“专户管理、封闭运行”。
  (一)融资平台在开行安徽省分行开立贷款帐户,专门用于核算开行政策性贷款的借入、转贷(拨)和支付;
  (二)市投融资管理中心在开行安徽省分行设立“政府信用贷款资金专户”,专门用于市级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公益性项目建设利用开行贷款资金的借入和支出的核算。“政府信用贷款资金专户”总帐户下设立分帐户,各分帐户为零余额帐户。

    第十四条   对开行政策性贷款,按照项目资金的用途实行区别对待,分类管理。
  (一)对融资平台借入的用于县、区(含高新、经济、新站开发区和政务文化新区,下同)的项目贷款,由融资平台将借入的资金从开行贷款专户直接转贷给相关县、区;
  (二)对融资平台借入的用于市级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公益性建设项目及转借给企业的贷款,融资平台应在开行资金到帐后当日(最迟不超过第2个工作日)将贷款资金全额转入市投融资管理中心在开行设立的“政府信用贷款资金专户”,市投融资管理中心按照财政资金国库集中支付的模式对贷款资金的使用进行管理;
  (三)融资平台及用款主体根据开行贷款库款余额和项目进度及资金需求情况,于每月底前3个工作日内,向市投融资管理中心报送下月用款计划;
  (四)市投融资管理中心根据开行批准的贷款项目、资金数额及项目进度情况,在2个工作日内审核项目单位用款计划,用款计划一经批复即同时向开行安徽省分行经办机构下达项目授权支付额度;
  (五)在批准的授权支付额度内,由用款主体根据实际需要开具资金支付令,开行安徽省分行经办机构从用款主体开设的零余额帐户中审核支付资金,并于当日从市投融资管理中心“政府信用贷款资金专户”中,将所支付的资金等额划入项目单位的零余额帐户;
  (六)每日营业终结,用款主体“政府信用贷款资金专户”下所设的分帐户余额为零;
  (七)因实行“政府信用贷款资金专户”管理导致项目单位贷款应付利息与开行实际计收利息的差额,列入用款主体年度资金还本付息预算安排。
第五章 贷款资金的偿还


    第十五条   坚持“谁借款,谁偿还”原则。开发银行安徽省分行根据项目《借款合同》约定,按时向借款主体发出还本付息通知书,借款主体转发给用款主体,用款主体负责按期足额将还款资金划到借款主体在开行设立的还款帐户,由借款主体向开行办理相关还款手续。

    第十六条   用款主体不能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时,借款主体应履行相关担保责任。

    第十七条   用款主体申请提前还款,应报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由借款主体向国家开发银行办理还款手续。
第六章 贷款资金的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用款主体对贷款项目要进行单独核算,保证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挪用和挤占贷款资金。

    第十九条   用款主体在贷款未清偿完毕之前,发生关闭、撤销、破产、合并、兼并、分立、改制、改变隶属关系等情况的,应事先报经融资平台、领导小组办公室、领导小组及开发银行安徽省分行的同意,重新落实偿债责任主体后,方可办理其他事项。

    第二十条   用款主体应分季度、年度向借款主体报送项目进展和资金使用、偿还情况,由借款主体汇总后报送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二十一条   投融资管理中心应在每半年终了后分别与借款主体、用款主体、开发银行安徽省分行核对资金借入、使用和偿还等数据。

    第二十二条   市投融资管理中心应加强对借款主体、用款主体的资金使用、偿还情况的监管,对项目的招投标、贷款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对违纪违规行为责令限期纠正,直至停止项目贷款资金发放;对违纪违规行为的相关责任人提请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合肥市利用国家开发银行贷款资金管理办法》(合政[2005]107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投融资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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