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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改委等部门关于建立农田水利建设新机制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08-14 生效日期: 2007-08-14
发布部门: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湘政办发[2007]45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厅、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建立农田水利建设新机制的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七年八月十四日
  关于建立农田水利建设新机制的意见

  为促进新时期农田水利建设健康发展,全面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确保粮食安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建立农田水利建设新机制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50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加快建立我省农田水利建设新机制,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建立农田水利建设新机制的重大意义
  我省是一个水利大省,通过多年的建设,目前已建成各类农田水利设施313万多处。这些设施提高了基本农田抗御自然灾害的能力,保护和改善了农村生态环境,是全省大、中、小相结合,防、排、灌相补充的水利工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农村重要的基础设施、农业生产的基础条件和农民增收的基础保障。也是农村经济发展、社会稳定的物质基础。但是这批设施大部分工程标准低,老化失修严重,效益衰减,配套率低,维护和管理困难。农村税费改革取消农村义务工和劳动积累工后,原有的农田水利建设投入机制已不适应新时期经济社会发展要求,投入下滑造成农田水利建设滑坡,已直接影响粮食安全和经济社会发展,严重制约了农业综合生产能力的提高。因此,改革和完善农田水利建设的政策体系、投入机制和组织方式,建立农田水利建设新机制,对新形势下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建立农田水利建设新机制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统筹城乡发展,发展现代农业,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加大公共财政对农田水利建设的支持力度,以政府补助资金为引导,以受益农民自愿出资出劳为主体,以社会资金投资建设为辅助,以水利发展规划为依托,以加强乡村两级的组织动员为纽带,以加快农村水利管理体制和小型水利设施产权制度改革为动力,逐步建立全省农田水利建设健康发展的长效机制。
  (二)基本原则
  1、政府支持、民办公助。各级政府要逐步增加对农田水利建设的投入,重点加大对小型农田水利建设的投入。同时,要把加大政府投入与增加农民劳动积累结合起来,充分利用农村劳动力资源丰富的优势,组织和引导农民尽可能增加劳动积累。
  2、民主决策、群众自愿。严格区分农民自愿出资出劳与加重农民负担的政策界限,进一步完善“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制度,大力培育农民用水户协会,在切实加强民主决策和民主管理的前提下,以政府加大投入为契机,通过严格规范“一事一议”程序,控制筹资筹劳标准,有效地组织、引导农民出资出劳开展直接受益的农田水利建设。
  3、规划先行、注重实效。要发挥规划的统筹指导作用,把规划作为乡村两级组织农民出资出劳的必要条件和国家安排补助投资的重要依据,科学有效地开展农田水利建设。
  4、深化改革、创新体制。建立以政府资金为引导的多元化投融资机制,加快农田水利管理体制和小型设施产权制度改革,形成农田水利建设管理的良性运行机制,调动广大农民投资投劳开展农田水利建设的积极性。
  5、整合投资、整体推进。加强组织领导,整合部门资金,统筹安排项目,集中资金投入,形成整体效益。
  三、建立农田水利建设新机制的工作重点
  1、认真做好农田水利建设规划编制工作
  农田水利建设规划遵循因地制宜、统筹兼顾、突出重点、讲求实效的原则,并应与有关专业规划相衔接。农田水利建设综合规划的编制,采取以县为单位、自下而上的方式进行。规划应在县级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县级农田水利建设规划经县级政府审批后,报省、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省、市级农田水利建设规划由本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同级发展改革、财政、农业、国土资源等部门参加编制,报同级政府审批。县级规划要求在2007年底前全面完成,市级和省级规划力争在2008年上半年完成。农田水利建设规划一经批准,相关部门和单位都要严格执行,不得随意变更。
  2、建立稳定、多元化的农田水利建设投入机制
  通过争取中央投资,加大地方各级财政投入力度,整合各部门用于农田水利建设的专项资金,发动群众筹资投劳,吸引民营资本,接受社会捐资等途径,拓展农田水利建设的投融资渠道,建立多元化、多层次稳定增长的农田水利建设投入机制。
  积极争取中央财政的支持。加紧农田水利建设前期工作,做好项目储备,以项目争取资金,带动投入。发挥地方各级财政对农田水利投入的引导作用,确保各级财政对农田水利建设投入的稳定增长。建立省、市、县三级小型农田水利建设专项补助资金,采用“民办公助”方式,对农户、农民用水户协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和村组集体等自愿开展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建设的项目,财政给予补助。重点支持小型水源、渠道、机电泵站等工程设施的修复、新建、续建与改造。同时依法加强对水利建设基金、水资源费、河道采砂管理费、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水土流失防治费、占用农业灌溉水源与灌排工程设施补偿费等规费的征收和管理,做到足额征收,未经授权,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减免。
  统筹使用农村各类涉水资金。以规划为龙头,把以工代赈、农业综合开发、商品粮基地建设、土地开发整理等专项中用于农田水利建设的资金相对集中,整合使用,按照“统一规划、项目管理、渠道不变、各记其功”的原则,以规划整合项目、以项目整合资金,提高涉水资金的使用效率。
  发挥农民群众的主体作用。坚持“政府支持、民办公助”的原则,通过政策引导,激发广大农民大干农田水利的积极性、创造性。对跨村、跨乡的水利工程,按照乡镇协调、分村议事、联合申报、统一施工、分村管理资金和劳务、分村落实建设任务的程序和办法实施。农田水利建设中,要执行“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的有关规定,每人每年筹资原则上不超过15元,每个劳动力筹劳原则上不超过10个工日。
  大力发展民营水利。按照“谁投资、谁受益、谁所有”的原则,大力推进小型农田水利设施产权制度改革,明确小型农田水利设施的所有权,落实管护责任主体。
  鼓励和支持社会捐资办水利。在政策允许范围内,对建设农村公益性水利基础设施给予优惠条件,大力提倡和鼓励社会捐资兴建公益性水利设施。
  3、规范农田水利建设项目管理和资金使用
  严格项目管理。依据规划确定项目,按照项目安排资金。申报项目应符合规划。项目实施主体可以是农户、农民联合体、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也可以是农民用水协会等农民专业合作组织。需要农民筹资筹劳的项目,按照“一事一议”的有关规定办理,经县级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并报市农民负担监督部门备案。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担负起行业管理职责,加强对涉水项目的技术审查把关、工程质量监督工作,从规划、设计、施工到验收全过程参与监管。
  严格建设管理。对于国家投资50万元以上的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单项工程,必须实行项目法人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对于民办公助项目,将项目责任领导、技术负责人、施工队伍、工程规划、国家补助和当地政府投资、群众筹资筹劳、建设工期、建设质量等情况在乡镇、村内进行“公示”,提高工程建设的透明度,强化社会监督。
  严格资金管理。按照分级负责、分工协作的原则,明确各级财政和其他部门用于农田水利建设方面的资金投入重点。省级财政资金重点用于补助大中型以及重点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市、县资金重点用于小微型农田水利设施的新建、扩建、改造及水毁恢复等。鼓励采取按项目投资包干或“以奖代补”、“先建后补”的办法安排财政资金。根据工程性质与类别,结合考虑当地经济条件和农民在限额内筹资筹劳能力,制订不同的补助标准,筹补结合。各种财政专项资金补助的项目实施后,每年由发展改革委、财政、水利、国土资源部门联合对项目实施和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对项目建设质量、资金使用情况全面考核评价,其结果作为下一年度安排财政奖励和补助资金的依据。
  4、加快推进农田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
  加大小型水利设施产权制度改革力度,力争在“十一五”期间完成80%的任务。通过承包、拍卖、租赁、股份合作等形式明晰小型农田灌排水利设施的所有权,落实工程建设和管护责任主体。以农户自用为主的小、微型工程,归农户个人所有;对受益户较多的小型工程,由受益户组建用水合作组织,相关设施归用水合作组织所有;对政府补助形成的资产,可委托水管站等组织持股经营,也可以拍卖给个人或各类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鼓励小型农田水利设施的产权流转,探索建立水权交易市场。国有管理或集体管理的工程改制所回收的资金要用于农田水利建设;已获得政府资金补助的民营工程,在转让产权时,要按照工程建设投入比例回收政府补助资金,继续用于其他农田水利建设。
  鼓励发展农民用水户协会。按照积极稳妥、注重实效、政府指导、农户自愿、自主管理的原则,采取一库、一塘、一渠、一堤、一站一会等形式,组建农民用水户协会,切实解决农田水利建设和管理主体缺位问题。各地要出台扶持政策,明确农民用水户协会的性质、任务、责任、权利。按照扶持发展、逐步规范的原则,加快推进农民用水户协会的健康有序发展。
  改革水价和水费计收机制,推进水利工程水价改革。非农业用水价格按照“成本+合理利润”确定,农业灌溉、农村饮水按“保本微利、适当提取工程折旧和维修费用”的原则确定,促进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尽快步入自我发展的良性运行机制。
  全面加快水利工程管理单位体制改革步伐。认真落实省编办、省财政厅、省水利厅制定的《湖南省公益类和准公益类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定编标准(试行)》(湘编办〔2006〕39号)文件精神,2007年基本完成大中型农田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任务。公益性和准公益性水管单位人员经费及工程维修费,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体改办关于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45号)规定的财政支付范围和方式,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完善农村基层水利技术推广服务体系。乡镇水管站和堤垸管理机构按乡镇或堤垸设立,实行“县乡共管,以县为主”的管理体制,经费纳入县级财政预算。
  四、加强对农田水利建设的组织领导
  各级政府要调整充实农田水利建设领导机构,建立地方行政首长农田水利建设目标责任考核制,层层落实责任,逐级签订目标责任书。强化县级政府对农田水利基本建设的组织协调作用,在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发展改革、财政、水利、农业、国土资源、农业综合开发、扶贫等部门要分工协作,密切配合,在各自的职能范围内加强对农田水利建设的支持和指导。每个市州选择一个县市区作为整合农田水利建设资金的试点,总结经验,全面推广。
  各级政府要建立和完善农田水利建设绩效考核和奖惩制度。省每年对各市州农田水利建设任务完成情况进行检查考核,考核结果与下一年度省级补助资金挂钩。各市、县市区政府要把县乡农田水利建设纳入年度目标考核,加强督促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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