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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加快发展规模经营的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11-28 生效日期: 2006-11-28
发布部门: 浙江省宁波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甬政发[2006]10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优化土地资源配置,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加快现代农业建设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现就进一步推进我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加快发展规模经营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充分认识进一步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和发展规模经营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在家庭承包基础上,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发展规模经营是我市农村经济发展和现代农业发展的客观要求,也是根据我市人多地少实际,顺应农村劳动力大量向非农产业转移,各类市场主体积极投资效益农业的趋向,提高农业生产经营水平,实现“十一五”农业、农村经济发展规划和农业现代化宏伟目标,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选择,有利于促进土地、资金、技术等生产要素的重新组合和优化配置,实现农业产业化、集约化经营;有利于加快农业产业结构调整,促进农业区域特色产业发展,提高农业的规模效益;有利于新技术、新品种的引进、推广,提升我市农业的科技含量和管理水平;有利于促进政府职能转变,增强乡镇政府和村级组织在发展效益农业中的引导、协调、服务功能。近年来,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重视和有关部门的共同努力下,我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和规模经营工作取得了较好的成效。但与我市农业产业化发展、“十一五”规划的实施和现代农业发展的要求还不相适应。一些地方对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和规模经营尚未引起足够的重视,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规模经营的进展较慢,流转行为不够规范。同时,随着农村税费改革和粮食购销体制的改革,种田效益提高,土地流转难度增大。因此,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对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和发展规模经营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引起足够的重视,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积极引导,规范管理,加大扶持,大力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加快发展规模经营,使我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和规模经营工作走在全省乃至全国的前列。
  二、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和发展规模经营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和发展规模经营的指导思想是:以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五中、六中全会精神为指针,以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为基础,以提高土地利用率、投入产出率、农产品优质率、农业产业化经营水平和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为目标,进一步规范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行为,提升土地规模经营水平,全面推进我市现代农业建设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和发展规模经营工作应把握以下基本原则:
  (一)坚持农村土地家庭承包经营制度和稳定土地承包关系的原则。在推进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和发展规模经营时,不得改变农村土地家庭承包经营制度,承包方将部分或者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通过转包、租赁或入股形式进行流转时,原土地承包关系不变。
  (二)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和发展规模经营必须严格按照《农村土地承包法》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流转双方必须协商一致,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和土地的农业用途,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受让方必须有农业经营能力,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转包费、租金、转让费等,由当事人双方协商确定,流转的收益归承包方所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截留或扣缴。
  (三)有利于资源优化配置的原则。推进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和发展规模经营,应立足于土地资源的合理配置,实现土地与其他生产要素的优化组合,提高土地利用率、投入产出率,推进现代农业建设,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
  (四)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的原则。推进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和发展规模经营必须与当地农村生产力发展水平和区域特色相适应,因地制宜,分类指导,不搞一刀切。
  三、积极引导,大力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和发展规模经营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通过各种途径,加大对《农村土地承包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规模经营对推进现代农业建设、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等先进典型和成功经验的宣传,消除基层干部、群众的疑虑,形成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和规模经营的共识和内在动力。同时,要树立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和规模经营工作的先进典型。从明年起,市政府每年将评选20个左右推进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和规模经营工作力度大、管理规范、成效显著的先进镇、村进行表彰。
  要鼓励农户通过转包、租赁、互换、股份合作等多种形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要重点围绕当地农业区域布局规划,结合特色优势农业产业基地建设、农业科技示范园区建设和土地整理、农业综合开发等项目,积极引导从事二、三产业和小规模的兼业农户把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出来,实行集中开发,连片种植。要鼓励有资金、懂技术、善经营、会管理的种养大户、农业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单位或个人投资效益农业,连片开发农户流转的土地。积极引导各规模经营主体吸纳流转农户的剩余劳动力继续从事农业生产,成为新型的职业农民,形成土地流转吸引大户开发、大户带动土地流转的良性循环,实现土地、资金、技术、劳动力等生产要素的有效配置,提高土地利用率和规模经营水平。同时,要积极鼓励农户和规模经营主体对季节性闲置的土地进行季节性流转,进一步提高土地的利用率和经济效益。在特色农业产业基地建设中,要把规模经营作为重要条件之一。市级特色农业产业基地的规模经营率应达到80%以上。
  要围绕当地实际,积极探索多种形式的规模经营模式。要继续鼓励专业大户、农业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通过土地流转建立农产品生产基地,开展土地规模经营。要积极探索农村土地股份合作制,鼓励农户以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的形式进行合作生产,引导农业龙头企业与流转土地的农户结成利益共同体。在土地流转基本条件不够具备、土地仍是农民收入主要来源的地区,要充分发挥种植大户、购销大户、农业龙头企业、农技推广机构等经营服务组织作用,围绕当地主导产业和特色产品,把农民组织起来,发展以服务为载体的规模经营,在家庭承包经营的基础上,通过统一作物布局、统一生产质量标准、统一投入品采购和供应、统一技术培训、统一品牌、统一销售,达到规模经营的目的。
  四、加强管理,促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有序流转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涉及农户的切身利益,政策性强,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必须加强指导和管理,确保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规范有序,维护流转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生产力的发展和农村社会和谐稳定。
  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过程中,各地必须严格按照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进行。对在集中连片开发过程中,个别不愿流转的农户,要做好深入细致的工作,在不影响其承包权益的前提下,通过地块调整等办法解决,不得违反农民意愿,搞强制流转。流转双方要在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书面流转合同,明确流转土地的面积、四至、流转的期限和起止日期、流转土地的用途、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流转价款及支付方式、流转合同到期后地面附着物及相关设施的处理和违约责任等内容,流转合同应报发包方和镇(乡)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备案。委托发包方或中介服务组织流转的,应由承包方出具土地流转委托书,注明委托的事项、权限和期限等,并有委托人的签名或盖章。以转让方式进行流转的,必须事先提出申请并经发包方同意。镇(乡)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村经济合作社或土地流转服务组织应及时向达成流转意向的承包方提供统一文本格式的流转合同,并及时做好签订合同的指导工作。流转当事人可以向镇(乡)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申请合同鉴证。时间较长、面积较大或标的较大的流转合同,可以向公证处申请合同公证。受让方将承包方以转包、出租方式流转的土地实行再流转的,必须经原承包方同意。在指导流转合同签订或流转合同鉴证中,发现流转双方有违反法律法规的约定,要及时予以纠正。
  要建立健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备案、登记和档案管理制度。村经济合作社对承包方提出的转包、出租、互换或其它方式流转承包土地的要求,应及时办理备案,并报镇(乡)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镇(乡)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要建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情况登记册,落实专人负责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情况登记、流转资料的收集、整理、归档和管理工作。对目前已流转的土地,各县(市)、区和镇(乡)人民政府要组织人员在年底前开展一次全面的清理,对流转手续不全的,要尽快补全;对合同条款不清、标的显失公平的流转合同,要通过说服引导、利益平衡的办法引导双方签订新合同,并及时做好备案、登记和归档工作。同时,要建立健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信访制度,积极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仲裁,妥善解决农村土地流转纠纷。
  五、加大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和发展规模经营的扶持力度
  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和发展规模经营制约因素多,工作难度大,各地必须制订相应的政策措施加以扶持。
  (一)加大财政扶持力度。各级政府在财政预算中每年都要安排一定额度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和规模经营专项扶持资金,用于鼓励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培育规模经营主体、建设镇、村土地流转服务组织。各级涉农扶持项目应向土地流转度高、规模经营好的地方倾斜。
  (二)实行信贷支持和用地优惠。农村信用社要加强对规模经营主体的信贷支持,把规模经营主体作为信贷支农的重点,每年安排一定额度的农业信贷资金,解决规模经营主体季节性、临时性所需生产经营资金。对于实力强、资信好的规模经营主体给予一定的信贷授信额度,允许规模经营主体以联保等形式办理贷款手续。各县(市)、区农业信用担保公司要积极为规模经营主体提供担保。对规模经营主体因生产需要建造简易仓库、晒场等临时性用地,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前提下,应视作农业生产用地,土地管理部门要简化审批手续,同时要加强管理,防止改作非农用地。
  (三)进一步强化服务。镇(乡)人民政府、村经济合作社和农村土地流转服务组织要积极为流转双方提供流转土地供求信息、政策咨询、指导合同签订和流转协调等服务。农业、农机、科研等部门要与规模经营主体建立定点联系制度,优先为他们提供适用农机具、优良品种和技术培训、信息咨询等服务。农资部门要千方百计满足规模经营大户对农资的需求,优先供应,保证质量。
  (四)加大对农业基础设施建设投入力度。各地要进一步加大土地整理、标准农田建设和特色农业产业基地建设的力度,增加对农业基础设施的投入,并把土地整理、标准农田建设、特色农业产业基地建设和农业综合开发项目与土地流转和规模经营紧密结合起来,对已形成规模经营的地方,有关部门要优先立项。
  (五)加大对农村劳动力非农技能的培训力度。要进一步加大对农村劳动力非农技能的培训力度,提高农村劳动力非农就业能力,拓宽就业门路,促进农村劳动力向非农产业转移,向城镇转移,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和规模经营稳定发展创造条件。
宁波市人民政府       
二○○六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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