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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国道210线渝北区双凤桥至石鞋段等收费公路收费年限的批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12-29 生效日期: 2002-12-29
发布部门: 重庆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渝府[2002]216号
 
市交委、市物价局: 
  你们《关于国道210线渝北区双凤桥至石鞋段等收费公路收费年限的请示》(渝交委文〔2002〕462号)收悉。 
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批准国道210线渝北区双凤桥至石鞋段公路的收费年限为20年,即从1998年7月1日至2018年6月30日止。 
  二、批准渝北区两路至水土段公路的收费年限为23年,即从2000年2月16日至2023年2月15日止。 
  三、批准江津市李市至白沙段公路的收费年限为24年,即从2000年3月20日至2024年3月19日止。 
  四、批准龙铜路铜梁段的收费年限为23年,即从2001年1月10日至2024年1月9日止。 
 
 
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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