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沈政办发[2006]46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统计局《关于开展服务业统计工作的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六年十月三十一日
关于开展服务业统计工作的实施方案
为全面反映我市服务业发展状况,促进服务业快速发展,我市从2007年起,开展全市服务业统计工作。为做好此项工作,特制定实施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促进我市国民经济持续健康发展为目的,按照“统一设计、分级负责、分步实施、在地统计”的原则,通过加强和完善我市服务业统计工作,全面、及时、准确地反映我市服务业发展状况,满足我市国民经济核算需要,为制定和调整服务业发展规划与政策提供依据,推进我市经济和社会的全面进步。
二、统计范围、内容
(一)统计范围。我市辖区内所有从事服务业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其他组织机构和城乡个体经营户。
(二)统计内容。以营业收入为核心指标(行政事业单位以支出为核心指标),统计各单位、个体经营户财务情况,以及服务业各行业经济发展状况。
三、保障措施
(一)按照在地统计的原则,服务业统计工作在市在地统计领导小组统一组织下开展工作。
(二)各地区要根据工作量情况,配备足够的服务业统计人员。
(三)本着实事求是、勤俭节约、讲求效益和分级负担的原则,服务业统计工作经费纳入市、区两级财政预算。
四、有关要求
(一)各地区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按照全市服务业统计工作的有关要求,做好各项准备工作。
(二)各地区要及时组织本地区基层服务业统计人员的业务培训,确保各级服务业统计人员能全面掌握服务业统计业务知识。
(三)各地区要加强服务业统计基础工作,指导监督各服务业单位建立健全统计原始记录和统计台帐,保证源头统计数据准确无误。
(四)各地区要严格依法统计,建立数据质量评估、检查制度,对违反统计法律、法规,虚报、瞒报、拒报统计资料的,依法严肃查处。
(五)市统计局负责制定服务业统计工作实施细则,对各地区进行数据质量评估和检查,指导各地区做好业务培训工作。
市统计局
二○○六年十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