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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统计局关于开展服务业统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10-31 生效日期: 2006-10-31
发布部门: 辽宁省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沈政办发[2006]46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统计局《关于开展服务业统计工作的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六年十月三十一日
关于开展服务业统计工作的实施方案

  为全面反映我市服务业发展状况,促进服务业快速发展,我市从2007年起,开展全市服务业统计工作。为做好此项工作,特制定实施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促进我市国民经济持续健康发展为目的,按照“统一设计、分级负责、分步实施、在地统计”的原则,通过加强和完善我市服务业统计工作,全面、及时、准确地反映我市服务业发展状况,满足我市国民经济核算需要,为制定和调整服务业发展规划与政策提供依据,推进我市经济和社会的全面进步。
  二、统计范围、内容  
  (一)统计范围。我市辖区内所有从事服务业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其他组织机构和城乡个体经营户。  
  (二)统计内容。以营业收入为核心指标(行政事业单位以支出为核心指标),统计各单位、个体经营户财务情况,以及服务业各行业经济发展状况。
  三、保障措施  
  (一)按照在地统计的原则,服务业统计工作在市在地统计领导小组统一组织下开展工作。  
  (二)各地区要根据工作量情况,配备足够的服务业统计人员。
  (三)本着实事求是、勤俭节约、讲求效益和分级负担的原则,服务业统计工作经费纳入市、区两级财政预算。
  四、有关要求  
  (一)各地区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按照全市服务业统计工作的有关要求,做好各项准备工作。  
  (二)各地区要及时组织本地区基层服务业统计人员的业务培训,确保各级服务业统计人员能全面掌握服务业统计业务知识。
  (三)各地区要加强服务业统计基础工作,指导监督各服务业单位建立健全统计原始记录和统计台帐,保证源头统计数据准确无误。
  (四)各地区要严格依法统计,建立数据质量评估、检查制度,对违反统计法律、法规,虚报、瞒报、拒报统计资料的,依法严肃查处。
  (五)市统计局负责制定服务业统计工作实施细则,对各地区进行数据质量评估和检查,指导各地区做好业务培训工作。
市统计局
二○○六年十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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