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各区县建委(房管局)房地产经纪管理部门、工商分局合同科、各工商直属分局企监科、北京房地产中介行业协会、北京经纪人协会:
为了进一步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保护房地产交易各方主体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贯彻落实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国家工商总局《关于进一步整顿规范房地产交易秩序的通知》(建住房[2006]166号)、《关于印发〈房地产交易秩序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建住房[2006]216号)和北京市建委、北京市发展改革委和北京市工商局《关于开展本市房地产交易秩序专项整顿的通知》(京建交[2006]849号)精神,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做出贡献,北京市建委、北京市工商局决定于2006年11月初至2007年6月底在全市范围内联合开展房地产经纪行业专项整治活动。
一、整治目标
通过对全市房地产经纪行业开展整治活动,从而有效遏制房地产中介市场各种不良行为,改善房地产中介市场秩序,营造公平竞争、诚实信用、规范运作的市场环境,全面提高房地产经纪人的整体素质和经纪执业人员的执业水平,促进我市房地产中介市场和房地产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二、整治重点
市建委和市工商局要在各自职责内,重点整治房地产经纪人的违法、违规行为:
1、未取得营业执照或超出经营范围擅自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的。
2、已取得营业执照但逾期未到建设(房管)部门、工商部门办理备案的。
3、未按规定在经营场所明示房地产经纪人员执业职业资格注册证复印件的。
4、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时收取佣金未签订房地产经纪合同的。
5、在房地产经纪合同中无持证房地产经纪人员签名及资格证书号的。
6、发布房地产经纪广告未载明机构名称、备案证明号的。
7、发布虚假广告、提供虚假信息、签订虚假合同,损害委托人或相对人利益的。
8、允许其他组织或个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的。
9、采取恶意串通、胁迫、欺诈、贿赂等不正当手段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
10、向当事人索取、收受房地产经纪合同约定以外的酬金或其他财物,或者利用工作之便,牟取其他不正当的利益的。
11、在代理房屋买卖过程中,以包销或以出卖人全权委托的名义,对委托人隐瞒房屋实际价格、房屋权属状况、转委托等重要事项和第三方进行交易,损害委托人合法权益的。
12、无正当理由拖欠房屋租金、扣留押金、不退订金的。
13、代理销售房屋时故意向交易部门隐瞒实际成交价格的。
14、未使用市建委(原国土房管局)、市工商局联合制订的房地产经纪合同示范文本,或利用格式合同对委托方作出不合理、不公正约定的。
15、开展吞吐或变相吞吐房产业务,偷逃国家税费,牟取不当利益的。
16、利用虚假信息、过时信息进行宣传,或互相串通以假出租、假出售等方式骗取中介费、服务费、看房费、诚意金以及类似性质费用的。
17、伪造或暗示委托方伪造身份证、公证书、离婚证等假证件或冒充交易一方当事人违规进行房产交易、抵押、登记的。
18、居间、代理不符合上市交易条件的房屋;与房地产开发公司串通捂盘惜售、炒卖房号、哄抬房价的。
19、异地经营行为。
20、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三、活动的准备和宣传
各区县建委(房管局)、工商分局要制定具体的整治方案,加强舆论引导,通过新闻媒介等舆论手段宣传此次整治房地产经纪行业的工作;要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房地产交易法律法规的宣传活动,引导消费者依照法律法规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要大力宣传房地产经纪人在房地产交易中的重要作用,以及为房地产市场发展做出的贡献。
四、工作要求
(一)建立工作联动机制,加强执法检查
各区县建委(房管局)、工商分局要把专项整治和对房地产经纪人的日常监管紧密结合起来,使执法检查和对违法违规经纪人的处罚工作贯穿在专项整治活动的全过程。建设(房管)、工商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加强部门间的协作配合,建立健全房地产交易信息共享、情况通报以及违法违规行为的联合查处机制。
建设(房管)部门通过北京市房地产交易管理网(//www.bjfdc.gov.cn)“房地产经纪”频道发布全市房地产经纪机构的基本情况、分支机构情况、经纪执业人员情况、被投诉情况及信用档案情况,充分发挥房地产经纪信用档案系统作用;对扰乱房地产市场秩序、危害房地产交易安全的经纪机构及其执业人员依法予以严惩。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扰乱房地产市场秩序和危害房地产交易安全的、违法行为严重、群众投诉集中的无照经营、超范围经营、发布虚假广告和信息、异地经营等行为的房地产经纪人加大查处力度。
(二)要进一步加强行业自律建设
北京房地产中介行业协会、北京经纪人协会要加强行业自律建设,完善行业规范,制定符合行业特点的执业标准;积极探索建立保证金等信用风险防范机制、降低行业信用风险;认真开展对房地产经纪人员执业技能和职业道德培训,不断提高房地产经纪人员队伍素质;对严重违法违规的房地产经纪人要降低其资质评定等级,对严重违法违规的房地产经纪执业人员要限制其续期注册或注销其注册,并及时向社会进行公示。
对房地产经纪执业人员有以下违法、违规行为的,建议北京经纪人协会、北京房地产中介行业协会给予行业惩戒:
1、未办理执业备案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或同时在两家以上(含)房地产经纪人中执业的。
2、采取胁迫、欺诈、贿赂和恶意串通等手段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行为的。
3、向当事人索取、收受房地产经纪合同约定以外的酬金或其他财物,或者利用工作之便,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4、转让、出租房地产经纪人资格证书的。
5、利用工作之便出卖、泄露委托人商业秘密的。
6、其他扰乱房地产市场秩序、危害房地产交易安全的违法违规行为。
(三)要认真进行阶段性总结
市、区两级建设(房管)、工商部门要对在检查过程中发现的房地产经纪人及经纪执业人员存在的突出问题进行认真剖析,进一步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建立长效监督制约机制,从根本上改变房地产中介市场秩序;对在遵纪守法、热情服务方面表现突出的房地产经纪人和房地产经纪执业人员要予以鼓励和宣传,扶持正规,弘扬正气。
2006年11月底、2007年2月底、6月底,各区县建设(房管)、工商部门要将本区开展专项整治活动的情况进行总结,并形成文字材料上报市建委、市工商局。
2006年10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