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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建设项目占用水域管理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10-31 生效日期: 2006-10-31
发布部门: 浙江省舟山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浙江省建设项目占用水域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于2006年5月1日起施行。为认真贯彻执行《办法》,切实做好我市建设项目占用水域管理工作,现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水域保护的重要性
  水域既是公共资源又是公共环境,具有防洪、排涝、蓄水、生态保护等方面重要的综合功能。但是,在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的过程中,违法侵占水域、蚕食水面的现象逐渐增多,城镇建设、工业开发区建设和基础设施建设占用水域的问题日益突出,严重制约了水域功能的正常发挥,给保障公共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造成较大影响。
  依法保护和管理水资源、水环境、水景观、水生态、水文化,是各级政府的一项重要职责,是建设和谐社会、实现科学发展的重要内容,各级各部门必须进一步加强水域保护和开发利用工作,以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二、加强水域保护规划工作
  根据舟山实际,我市水域保护、管理的对象主要是河道、渠道、水库、水塘及其管理范围,不包括海域和耕地上开挖的鱼塘。针对上述对象制定的水域保护规划,是水域保护、利用和管理工作的主要依据。
  (一)编制全市水域保护规划。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尽快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的水域现状调查,摸清底数,在此基础上抓紧编制当地的水域保护规划。水域保护规划应当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环境保护规划、风景名胜区规划等相衔接,以不减少本行政区域内的水域为基础,确定本行政区域和区域内不同区块的基本水面率,明确水域总体布局、水域功能以及水域保护的范围、等级和措施。
  (二)编制或者修改城乡建设、交通设施、土地利用等规划,涉及水域调整的,应当符合有关水域保护规划的要求;其水域调整方案应当经过科学论证,并征得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
  (三)城市新区建设、城市建成区改造和经济技术开发区、旅游度假区等区域性建设,涉及水域的,应当符合水域保护规划的要求;需要调整水域的,应当事先编制水域调整方案,并经过科学论证,征得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三、严格建设项目占用水域管理
  在全市范围内,禁止擅自占用、填埋或围垦河道、水塘、湿地,禁止在水库设计洪水位以下进行危害防洪、供水、水资源保护、灌溉等建设活动,禁止在河道干支流汇合处及河势变化频繁的河段修建对防洪有影响的建筑物、构筑物。所有建设项目凡涉及占用水域的,都必须按照严格控制、保护生态、分类管理、占补平衡的原则进行审批。
  (一)建设项目占用水域,要按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和非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实行分类管理。从严控制房地产开发、商业旅游开发等非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占用水域。
  (二)加强重要水域的保护工作。结合舟山实际,现明确下列水域为重要水域,实行特别保护:
  1.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水域;
  2.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内的水域;
  3.城市规划区内维护生态功能的主要水域;
  4.行洪排涝骨干河道;
  5.10万立方米以上的水库;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重要水域。
  (三)非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一律不得占用重要水域。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一般不得占用重要水域;确需占用的,应当依照《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四)建设项目临时占用水域的,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临时占用水域承诺书,并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临时占用水域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期限届满确需继续占用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水行政主管部门重新办理延期手续。临时占用水域只允许延期一次,延期时间不得超过一年。临时占用水域期满后,建设单位或个人必须恢复水域原状。
    四、规范建设项目占用水域审批程序
  建设项目涉及水工程或者建设项目需要占用水域的,必须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在总体符合水域保护规划,且水域调整或占用方案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每一项具体工程建设项目涉及水域或者水工程管理、保护范围的,建设单位需将具体占用水域或水工程管理、保护范围的建设项目报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1.政府投资项目在按照基本建设程序报请批准时,其项目建议书或者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附具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评审意见;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进行初步设计时,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占用水域的申请。
  2.实行核准制的企业投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向投资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告时,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占用水域的申请。
  3.实行备案制的企业投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申请用地前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占用水域的申请。
  (二)建设项目占用水域申请被批准后,建设单位应根据水域调整方案,按照被占用的水域的面积、水量和功能,兴建替代工程。建设单位确实无法兴建的,应当依法向水行政主管部门缴纳占用水域补偿费,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水域保护规划或水域调整方案组织建设。
  (三)替代工程建设完成并经验收合格或依法缴纳了占用水域补偿费后,占用水域的建设项目方可动工实施。
    五、强化对建设项目占用水域的监管
  水域保护和管理是一项长期任务,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建设项目占用水域管理的重要性和艰巨性。发改、城建、水利、国土资源等部门要相互配合,加强监督,共同做好建设项目占用水域审批管理工作。发改、建设部门要把好规划、立项审批关;国土资源部门在审核审批土地时,将涉及水域的建设用地按照水利部门的相关要求处置;水利部门要加强执法检查,对发现的未批先建、少批多建、未按规定兴建替代水域工程或未经批准擅自占用的违规项目,都要按照《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严厉处罚。对于有关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失职渎职、滥用职权、违法审批的,要追究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六年十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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