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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工作的决定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09-17 生效日期: 2007-09-17
发布部门: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宁政发[2007]127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工作,推动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确保社会保险基金安全与完整,维护参保单位和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保持社会稳定,结合我区实际,现就有关问题决定如下:
  一、进一步加强社会保障监督委员会的领导作用,完善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机制
  (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依据国务院《关于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的试点方案》(国发2000年第42号)的要求,建立健全社会保障监督委员会。社会保障监督委员会由政府分管劳动保障工作的领导及劳动保障、财政、审计、人民银行、银监、行政监察等有关部门和工会组织、参保单位、参保人员代表及有关专家组成。社会保障监督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承担。社会保障监督委员会要加强对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工作的领导和督查,充分发挥劳动保障部门的行政监督,财政、审计、人民银行、银监部门的专门监督,工会组织、用人单位、职工以及新闻媒体等方面的社会监督作用,各负其责,密切配合,逐步形成在社会保障监督委员会领导下的分工负责的监督体系和工作机制。
  (二)各级社会保障监督委员会的职责:在本级政府的领导下,负责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体系的建设,研究部署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工作;审议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政策制度,建立监督管理网络,制定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总体规划和年度监督计划;开展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财政专户管理机构、社会保险基金存储发放机构和社会保险基金运营机构的监督;听取劳动保障、财政、审计、人民银行、银监、监察等部门关于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收支、管理、存储、运营、结余情况和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工作的报告;研究确定社会保险基金管理重大事项;依法组织对社会保险政策执行情况和社会保险基金管理运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定期公布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和监督情况;指导并监督下级社会保障监督委员会开展监督工作;承办上级社会保障监督委员会和本级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社会保障监督委员会主要成员单位的工作职责
  各级劳动保障、财政、审计、人民银行支行、银监、行政监察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能,加强对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和运营机构贯彻执行基金管理法规和政策情况的监督检查,实施对社会保险费征缴、社会保险金发放、基金管理和运营各个环节的全过程监督。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职责:承担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工作,依法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财政专户管理机构、社会保险基金存储发放机构和社会保险基金运营机构的征缴、支付、管理、存储、运营、保值增值和信息披露等情况进行监督。负责组织落实社会保障监督委员会确定的各项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任务和措施,协调各成员单位间的监督工作关系,组织实施基金监督并听取社会公众对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的监督意见,承办社会保障监督委员会会议及各项日常工作。
  财政部门的职责:依法对社会保险基金财务、会计制度执行情况和基金收入户、支出户及财政专户管理情况实施监督,与劳动保障部门共同做好社会保险基金的存储和保值增值工作。
  审计部门的职责:依法对各项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及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对基金收入户、支出户及财政专户基金管理情况进行审计,根据审计结果提出审计报告和建议,作出审计决定。
  人民银行支行的职责:依法对社会保险基金账户开立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规范社会保险基金账户的开设。
  银监部门的职责:依法监督社会保险基金存储机构执行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社会保险基金存储优惠利率的情况。
  行政监察部门的职责:建立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监督责任追究制度,依法查处社会保险基金违法违纪行为,追究有关部门和人员的行政责任,对涉嫌犯罪的及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四)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机构队伍建设。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人员由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从具有财务、金融、审计、法律专业知识的人员中考试录用或选调,经过专业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要加强对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人员和社会保险经办管理人员的培训,制定培训工作计划,采取定期轮训考核等方式,加强其对职业道德规范、财务会计知识、审计稽核知识、财会法规政策的学习掌握,进一步提高全区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人员和基金经办管理人员的政治业务素质,确保其依法履行职责。
  二、建立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监督工作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提高社会保险基金运行管理的透明度,进一步强化事前监督
  (五)各级社会保障监督委员会要建立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监督工作报告会议制度。定期组织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和监督部门向社会保障监督委员会报告社会保险基金管理运行情况,适时向社会通报,使社会保险基金管理运行和监督情况更加透明、公开。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监督工作报告会议一年召开两次,每年9月中旬报告上半年的社会保险基金管理运行和监督情况,下一年的3月中旬报告上年度全年的社会保险基金管理运行和监督情况。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监督工作报告会议由社会保障监督委员会主任召集,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具体承办,社会保障监督委员会各成员单位、工会组织、用人单位、职工代表以及有关专家参加会议,必要时邀请新闻媒体列席。
  (六)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监督工作报告会议由各成员单位根据职责分工分别进行书面汇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总体情况、社会保险基金征缴扩面情况、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结余发放情况、社会保险待遇核定情况、社会保险基金收入户、支出户基金保值增值情况;财政部门报告社会保险财政专户基金存储管理情况、支出情况和财政专户基金保值增值情况;审计部门报告社会保险基金全面审计或者专项审计情况;人民银行支行报告社会保险基金银行账户开设和运行情况;银监部门报告社会保险基金存储优惠利率执行情况;行政监察部门报告社会保险基金违法违纪案件查处情况。其他需要在会议上报告的事项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与各有关成员单位协商确定。社会保障监督委员会对报告的内容进行评议并提出评议意见,报告内容不符合实际或者需要补充情况的,应在评议意见确定的时间内重新进行书面报告或提供补充报告。
  (七)建立社会保险基金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强化事前监督。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财政专户管理机构、社会保险基金存储发放机构和社会保险基金运营机构拟实施涉及社会保险基金的重大事项的,应按照规定程序书面报同级社会保障监督委员会研究决定,社会保障监督委员会接到重大事项报告后应在10日内就所报告事项作出是否同意实施的书面答复。需要向社会保障监督委员会报告的社会保险基金重大事项范围是:重大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经办和监督政策的制定和发布;社会保险基金年度预决算方案;社会保险基金的存储开户;社会保障监督委员会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重大事项。
  三、建立健全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检查制度,全面实施基金监督
  (八)各级社会保障监督委员会根据基金监督计划,组织各有关部门对社会保险基金管理运行情况实施监督。社会保险基金监督采取现场监督和非现场监督的方式,以同级监督为主、上级抽查为辅。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的范围是: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财政专户管理机构、存储发放机构和运营机构及其经办管理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医疗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基金、生育保险基金、农村养老保险基金和企业年金。社会保障监督委员会应当将实施监督的情况在监督结束后的15日内向上一级社会保障监督委员会书面报告,上一级社会保障监督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直接对下级社会保险基金管理运行情况实施监督。
  各级社会保障监督委员会根据年度基金监督工作计划,每年组织各成员单位对各项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情况开展一次现场监督。在实施现场监督时,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机构有权要求被监督对象提供或复制涉及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收支、管理、存储、运营、结余情况等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的各项资料、报表并作出解释,有权委托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进行审计等。同时还可以采取非现场监督的方式,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财政专户管理机构、存储发放机构和运营机构定期报送的各项资料进行审查。需要书面报送的资料的范围,由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确定。
  各级社会保障监督委员会在组织对社会保险基金进行现场监督或者非现场监督时发现问题的,由社会保障监督委员会对监督对象提出监督处理意见。其中属于违规情况的,由社会保障监督委员会下达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意见书,责令监督对象限期改正;属于违法违纪情况的,移交行政监察部门或者司法机关处理。对社会保险基金现场监督或者非现场监督的情况,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形成书面报告提交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监督工作报告会议审议。
  各级劳动保障、财政、审计、银监、监察部门要依据各自的监督职责和程序,依法独立对社会保险监督对象实施监督,监督情况应在监督活动结束后15日内向同级社会保障监督委员会作出书面报告。
  (九)对拒不接受监督、不提供有关资料或者不如实反映问题的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对象,由社会保障监督委员会建议有关部门视情节轻重,依法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十)各级社会保障监督委员会要建立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制度,开设社会保险基金违法违纪行为举报电话或利用其他形式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社会保险基金管理违法违纪行为的检举和控告,对受理的案件要认真查证落实,处理结果要及时报同级社会保障监督委员会并向投诉举报人及时反馈。重大案件联合行政监察部门共同办理。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人员依法执行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公务的行为受法律保护,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二00七年九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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