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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荆门市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方案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10-10 生效日期: 2006-10-10
发布部门: 湖北省荆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 荆政办发[2006]4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屈家岭管理区,市政府各部门:
  《荆门市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六年十月十日

荆门市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方案

  为切实保障我市农村贫困人口的基本生活权益,建立和完善农村社会救助体系,根据国家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有关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荆门市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指导思想: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大、十六届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为指导,以保障农村特困群众基本生活为目标,逐步建立科学、规范、有效的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促进农村稳定和发展。
  基本原则:低水平起步,逐步完善;分类施保,特困重保;属地保障,动态管理;公开、公平、公正;保障资金实行分级负责,分级负担。
  二、保障标准与范围
  (一)保障标准。结合各县(市、区)财政承受能力,目前我市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在农村特困救助每人每月10元的基础上增加10元,每人每月不低于20元,并实行分类救助。各地从实际出发,针对低保对象家庭困难程度合理确定救助标准,不能平均发放。
  (二)保障范围。常年居住在农村、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我市农村居民,可享受农村低保救助。主要包括下列三类对象:一类对象(重点对象),主要指未享受五保待遇、无劳动能力且生活特别困难的鳏寡孤独家庭;二类对象(特困对象),主要指家庭主要成员痴呆傻残、无劳动能力且子女未成年、生活特别困难的家庭;三类对象(一般对象),主要指因灾、因病及其他原因致家庭主要成员死亡或丧失劳动能力、生活特别困难的家庭,以及县级人民政府确定需要救助的其他对象。
  三、资金筹措
  按照保障资金分级负责、分级负担原则,农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由省、市、县(市、区)三级财政共同负担,现在用于农村特困救助的资金全部用于农村低保。 其比例为:省按核定我市的特困救助人数每人每年给予100元的补助资金;市财政按照特困救助总人数每人每年给予20元的补助资金,缺口资金由县(市、区)财政足额纳入财政预算。
  四、实施步骤
  我市实施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本着高标准操作、低水平起步、先行试点,取得经验逐步推广完善的原则,分四个阶段进行:
  (一)调查摸底阶段。在今年上半年农村特困户核查的基础上再次进行调查,核准人员基数,并登记造册。
  (二)前期准备阶段。一是制定工作方案;二是成立"荆门市实施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领导小组",落实成员单位职责分工;三是以市政府名义下发《荆门市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意见》。
  (三)试点阶段。拟在今年第四季度进行试点。试点单位:东宝区。
  (四)全面实施阶段。2007年第一季度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在全市推行,6月底前全面实施。
  五、保障措施
  建立和实施农村低保制度,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关系到广大农村困难群众的切身利益,必须强化各项措施,积极稳妥地推进。
  (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各级人民政府要把建立和实施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建立健全领导小组和工作机制。市政府成立由分管民政工作的副市长任组长,分管副秘书长、市民政局局长任副组长,财政、审计、民政等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人为成员的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领导小组,负责主持协调工作。各地要切实加强对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领导,积极做好实施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各项工作。
  (二)通力协作,密切配合。实施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是一项社会性的工作,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协调,密切配合,完善有关配套政策,积极支持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民政部门作为实施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的主管部门,负责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试点单位的选择、实施方案的制定、以及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综合管理、监督检查工作;财政部门要研究制定实施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的财政政策,安排落实好资金预算;审计部门负责对农村低保资金的使用监督;其他相关部门都要根据自身职责,通力协作,密切配合,确保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顺利实施。
  (三)切实保障农村低保的工作经费。开展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所需工作经费由同级财政纳入预算。市级要按全市农村低保资金支出总额的3%安排工作经费,各县(市、区)比照市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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