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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省科技厅等部门关于全面推进科技特派员基层创业行动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09-26 生效日期: 2007-09-26
发布部门: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甘政办发[2007]133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人事厅、省农牧厅《关于全面推进科技特派员基层创业行动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予批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七年九月二十六日

关于全面推进科技特派员基层创业行动的意见

  科技特派员制度是新时期科技有效服务“三农”的重大机制创新。2002年,科技部率先选择在我省武威市、天水市进行科技特派员制度试点。5年来,科技特派员制度试点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产生了较大带动效应。目前,我省已有12个市州出台了关于推行科技特派员制度的政策和文件,56个县区的数千名科技特派员活跃在农村生产第一线。为了认真贯彻落实科技部、人事部《关于开展科技特派员基层创业行动试点工作的若干意见》(国科发政字〔2004〕542号)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实施“新农村建设人才保障工程”的意见》(省委发〔2007〕16号)精神,进一步推动科技特派员制度试点工作,在农村全面推进科技特派员基层创业行动,为新农村建设提供服务,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机制创新为动力,以为新农村建设提供科技支撑、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增加农民收入为着力点,狠抓产业结构调整和特色优势资源开发,通过建立长效激励机制引导科技人员和机关干部深入农村基层开展创业行动,激活人才资源,普及科技知识,加速涉农科技成果转化,推动农村产业化、城镇化、信息化和农民知识化进程,促进科技体制改革,逐步建立起科、农、工、贸长效合作共赢的新机制,有效提高科技服务新农村建设的能力,促进农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二、基本原则
  (一)政府推动与市场机制相结合的原则。科技特派员选派工作在坚持政府推动、制定有关配套政策的同时,充分依靠市场机制吸引整合更多社会科技力量参与,实现按需选派、双向选择、利益共享。
  (二)示范带动与全面推进相结合的原则。通过建立示范点、实施示范项目、扶持示范企业和示范户、树立示范典型等方式,坚持示范带动,分类指导,经验推广,全面推进农村经济社会发展。
  (三)确保数量与注重质量相结合的原则。各市州在确保选派数量、逐步满足农村对科技人才需求的同时,要坚持高标准、严要求,选派更多优秀科技人才到农村第一线,解决农民急需的技术和管理问题。
  三、目标任务
  (一)工作目标。按照实施一个项目、推广一项技术、转化一批科技成果、培养一批能人、培育提升一批产业(企业)、富裕一方百姓的目标,围绕主导产业、区域优势产业和地方特色产业的技术需求,增强科技综合服务能力。从2008年起在全省有需求的县市区全面开展科技特派员基层创业行动,“十一五”末全省科技特派员骨干队伍稳定在5000人左右。
  (二)主要任务。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解决“三农”问题的一系列方针、政策、措施,立足机制创新,开展科技创业,深化科技服务,培育新型农民,建设富裕文明的新农村。
  1、以生产发展和农民增收为核心,发展壮大区域特色优势产业,推广一批先进的农业适用技术,转化一批科技成果,提升农村的产业技术水平。
  2、拓展科技服务领域,做深做细产前、产中、产后服务,努力适应市场、把握市场、开拓市场。
  3、积极培育懂技术、会管理、善经营的新型农民,提高农民的自我发展能力。
  4、大力引进推广清洁生产技术、节约能源技术,保护环境,为新农村建设中的村容整洁提供系统的工程技术支撑。
  5、大力开展科学知识普及,积极倡导和推广先进的积极向上的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传播社会主义精神文明。
  四、管理办法
  (一)选派条件。选派的科技特派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热心“三农”工作,志愿到农村第一线从事科技服务和创业。
  2、具备一定政治素质,工作责任心强,有一定专业特长和专业技能,具有一定的工作经验,讲诚信服务,有创业积极性。
  3、省、市州派遣的科技特派员一般要求具有中级(含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有相关科技成果的人员可优先选派;县市区派遣的科技特派员一般要求具有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4、有一定的科技服务经验和实际工作能力。
  5、身体健康,作风踏实。
  (二)选派对象。以个人、法人科技特派员为主要选派形式。个人科技特派员主要从县市区、乡镇中选派,鼓励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等相关单位的科技人员从事科技特派员工作,采取个人申请和组织推荐相结合的方式。法人科技特派员为农业科研推广单位、高等院校、企业等。
  (三)服务期限。服务期限一般为2年,鼓励科技特派员连选连派,延长服务期限。科技特派员可根据农时季节、实施项目需要和当地实际,灵活掌握在基层的服务时间,但1年内应有1/3以上时间在服务单位工作。
  五、政策待遇
  (一)科技特派员在下派期间,仍属本单位职工,单位对其在本单位承担的工作和科技特派员工作进行综合考核,考核称职,享受本单位职工工资待遇。对取得突出成绩的科技特派员,优先聘任专业技术职务,符合干部任用条件的,优先提拔任用。对连续从事科技特派员工作两个周期以上的人员,专业技术评定中对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的要求可适当放宽。
  (二)鼓励科技特派员以资金、技术、管理等生产要素投入创业服务,通过建立利益共同体,发展科技产业,取得合理报酬和收益。鼓励科技特派员介入农产品流通领域,以提供信息、中介服务、直接参与农产品销售等形式,取得合法收益。
  (三)科技特派员申报的以入驻乡镇为实施基地的科研项目,政府各部门要优先予以支持。科技特派员在下派期间,投资创业,享受相关产业扶持政策和招商引资优惠政策;金融部门根据相关政策优先提供创业资金贷款服务。
  (四)科技特派员下派期间,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公务员工资制度政策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等实施意见的通知》(甘政办发〔2006〕147号)的有关规定,可根据实际情况,执行所在县市区的艰苦边远地区津贴标准。科技特派员的意外伤害保险由用人单位办理。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对科技特派员基层创业行动的领导。省科技厅、省人事厅、省农牧厅、省财政厅共同建立科技特派员基层创业行动联合推进协调小组,负责全省科技特派员的宏观管理和重要政策的研究制定与组织协调。协调小组办公室设在省科技厅,负责全省科技特派员基层创业行动的具体事宜。各市州、县市区要建立科技特派员基层创业行动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各级相关部门要加强配合和协调,共同推进科技特派员基层创业行动的深入实施。
  (二)市州、县市区科技特派员基层创业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建立科技特派员定期培训制度、工作联系制度、量化考核制度、表彰奖励制度、项目管理制度,对科技特派员的工作进行长期管理、指导和日常考核,协调、解决好科技特派员在工作、学习和生活中存在的实际问题,做好推进工作模式的总结。
  (三)切实保障科技特派员工作的经费投入。设立甘肃省科技特派员基层创业引导资金,各市州、县市区也要创造条件安排相应的专项资金,主要用于示范、推广和重点项目的引导及科技特派员的学习、技术培训、能力提升、基层创业奖励等。农业科技推广基金、农业成果转化资金、农村劳动力培训经费的使用都要向科技特派员基层创业行动倾斜。
  (四)目标责任制考核与奖励。各级科技特派员基层创业领导小组办公室要研究制定科技特派员目标责任制考核奖励办法,对做出突出贡献的科技特派员进行表彰和奖励,符合条件的按组织程序推荐列入后备干部考察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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