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京发改[2007]2069号
各区(县)发展改革委,中石化北京石油公司,中石油华北销售北京分公司,北京龙禹石油化工有限公司: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成品油价格的通知》(发改电[2007]290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本市汽、柴油批发基准价格和零售基准价格从11月1日零时起调整(具体价格见附件1)。各成品油经营单位可以零售基准价格为基础,在上下8%的浮动幅度内,制定具体零售价格。
二、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规定,成品油批发价继续实行差率管理。执行配送制的成品油批零差率不得小于4.5%,执行非配送制的成品油批零差率不得小于5.5%。
三、各成品油经营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成品油价格规定,实行明码标价,在明显位置公布油品价格。
四、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组织力量,加强对本地区各成品油经营单位的价格检查。对突破国家规定的价格和变相涨价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的有关规定,坚决查处,切实维护成品油市场的稳定。
二○○七年十月三十一日
附件:北京市汽(柴)油批发、零售价格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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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品 名 │批发基准价格(配│零售基准价格(│零售基准价格(│最高零售价格(│
│ │送制)(元/吨) │ 元/吨) │ 元/升) │ 元/升)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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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0号汽油(Ⅲ) │ 5873 │ 6150 │ 4.62 │ 4.9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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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3号汽油(Ⅲ) │ 6226 │ 6519 │ 4.94 │ 5.3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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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7号汽油(Ⅲ) │ 6578 │ 6888 │ 5.26 │ 5.6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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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8号汽油(Ⅲ) │ │ │ 5.81 │ 6.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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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号柴油 │ 5410 │ 5665 │ 4.90 │ 5.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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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号柴油 │ 5735 │ 6005 │ 5.20 │ 5.6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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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号柴油 │ 6005 │ 6288 │ 5.44 │ 5.8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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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5号柴油 │ 6222 │ 6515 │ 5.64 │ 6.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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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
1.汽油质量按新标准执行。
2.尾零取舍:以吨为单位的保留到元,元以下四舍五入;以升、公斤为单位的保留到分,分以下四舍五入。
3.在基准价格基础上,具体批发、零售价格可上下浮动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