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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认真贯彻《山东省超标准耗能加价管理办法(试行)》进一步做好超标准耗能加价管理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10-12 生效日期: 2007-10-12
发布部门: 山东省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 威政办发[2007]84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为认真贯彻《山东省超标准耗能加价管理办法(试行)》(鲁政办发〔2007〕10号),制约能源浪费行为,促进节能降耗,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超标准耗能加价范围和加价费征收标准
  (一)加价范围。国家和省已经确定能源消耗标准的行业中,超过国家、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节能行政主管部门颁布的各项能源效率、能源消耗限额标准使用能源的单位;目前实行差别电价政策的高耗能企业,其用电部分暂不征收加价费。
  (二)加价费征收标准。以能源基准价格为基础,区别不同超标幅度,按照下列标准征收:
  1.超标准10%以内,超耗部分加价1倍;
  2.超标准10―20%(含10%),超耗部分加价2倍;
  3.超标准20%以上(含20%),超耗部分加价3倍。
  能源基准价格为:电每千瓦时0.6元,标准煤每吨500元(原煤和其他能源按国家规定折算为标准煤)。今后国家和省有关部门对能源基准价格作出调整时,按照调整后的价格执行。
  (三)加价费计算办法。按照单位产品实际消耗能源量与限额标准的差额,分别乘以核算期内合格产品产量、能源基准价格和相应的加价倍数计算。其中,产品消耗能源为电能的,直接按电能计算加价费;所消耗能源是电能以外其他能源的,按照国家标准规定的折算系数,折算成标准煤计算加价费。
  二、超标准耗能加价费的征收程序
  超标准耗能加价费由市能源监察监测站统一负责征收。市能源监察监测站要按照有关规定,核实用能单位相关数据,确认超耗能源品种、数量和应缴纳的超标准耗能加价费,并下达《征收超标准消耗能源加价费告知书》。相关用能单位应当在接到告知书20日内,通过非税收入代收银行将加价费上缴市级财政专户。对逾期未缴纳加价费的用能单位,每日按应缴总额3‰的比例交纳滞纳金,市能源监察监测站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市能源监察监测站征收超标准耗能加价费时要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山东省非税收入缴款书。
  相关用能单位收到《征收超标准消耗能源加价费告知书》后,可以向市节能行政主管部门陈述意见或申请听证。对市节能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的征收超标准耗能加价费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市政府或省节能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三、超标准耗能加价费的管理使用
  超标准耗能加价费全额上缴市财政,作为市政府节能专项资金组成部分,由市财政局、经贸委、物价局共同监督使用,主要用于支持节能技术产品研发、节能技术改造和节能产业发展。对节能工作突出的市区、开发区,市里将给予重点支持。重大资金使用事项要经市政府批准同意后组织实施。
  四、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大力推进节能降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是缓解能源约束,减轻环境压力,保障经济安全,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必然选择,体现了科学发展观的本质要求。各级各有关部门、单位要将节能工作列入重要工作日程,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密切配合,确保超标准耗能加价工作的顺利开展。市节能行政主管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严格依法征收超标准耗能加价费;各市区、开发区要积极配合市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本辖区超标准耗能加价政策的贯彻落实工作。

二○○七年十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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