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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鲁政办发〔2007〕42号文件切实做好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审查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10-12 生效日期: 2007-10-12
发布部门: 山东省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 威政办发[2007]83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为切实做好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审查工作,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和综合利用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审查工作的通知》(鲁政办发〔2007〕42号)的有关规定和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威海市行政区域内钢铁、电解铝、铜冶炼、铁合金、电石、焦碳、水泥、煤炭、电力等行业的新、改、扩建项目和年综合能耗2000吨标准煤以上的项目,必须进行节能评估审查。
  二、项目节能评估必须由具备一定资质的咨询评估机构或能源监察监测部门承担。承担评估任务的单位应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申报材料节能篇进行评估,并出具节能评估报告。
  三、节能评估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建设单位基本情况;
  (二)项目概况;
  (三)项目能源消耗品种、数量及对所在地区能耗负荷的影响分析;
  (四)项目工艺、技术、设备的能效指标;
  (五)项目节能措施、节能效果、经济效益分析;
  (六)项目节能评估结论。
  四、市投资主管部门在进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时,要依据法律法规、产业政策和合理用能标准、节能设计规范对项目进行审查。 审查的主要内容包括:项目是否符合节能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项目能耗指标是否符合行业准入条件;项目是否符合合理用能标准和节能设计规范;项目能源消耗品种、数量、对所在地区能耗负荷的影响等。
  五、对经审查不符合规定要求或未按规定进行节能评估的项目,项目审批部门一律不得批准、核准、备案。
  六、市节能办负责全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审查的监督管理工作。
  七、经批准的工程项目,其合理用能方案发生变更时,项目建设单位要向投资主管部门重新报批变更修改后的节能评估文件。
  八、要加强项目建设和运行过程中的监督检查,确保节能措施与能效指标的落实。对违反已批复节能措施的建设内容和生产行为,要责令有关建设主体停止施工并限期改正,同时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及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九、项目建成后,由节能评估审查部门进行验收。未通过验收的,不予进行项目综合验收。
  十、各市区、开发区要根据各自实际研究制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审查的具体办法。
二○○七年十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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