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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宁波市卫生局转发浙江省卫生厅、浙江省政府纠风办关于对全省县及县以上医疗机构行风建设进行检查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10-18 生效日期: 2007-10-18
发布部门: 浙江省宁波市卫生局
发布文号: 甬卫发[2007]147号

各县(市)、区卫生局(文卫局、社管局),市级医疗单位:
  现将浙江省卫生厅、浙江省政府纠风办《关于对全省县及县以上医疗机构行风建设进行检查的通知》(浙卫发〔2007〕305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望一并贯彻落实。
  一、各县及县以上医疗机构要认真学习文件精神,对照五项检查内容开展一次自查活动,通过查漏补缺,抓紧建立健全行风建设的组织、制度及台帐资料,做好接受抽查的各项准备工作。
  二、各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要切实指导所属县级医疗机构落实《通知》精神,有重点地进行督促检查,全面掌握本地区行风建设情况。
  三、市卫生局将结合全市20家主要医院行风问卷调查和民主评议基层卫生单位活动,对各地各单位贯彻落实情况及行风建设现状进行抽查。

二○○七年十月十八日

附:关于对全省县及县以上医疗机构行风建设进行检查的通知

各市卫生局、纠风办,省级医疗单位:
  根据国务院纠风办等部门《2007年纠正医药购销和医疗服务中不正之风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意见》要求,为进一步加强卫生系统行业作风建设,坚决纠正医药购销和医疗服务中的不正之风,维护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定于11月中下旬对全省县及县以上医疗机构行风建设进行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内容
  (一)行风建设的组织领导。行风建设组织、医德医风教育、医院院长“一岗双责”制度的落实,行风建设与业务工作同布置、同检查、同考核的情况。
  (二)行风建设长效机制的建立。制定医务人员行为规范、考核激励办法及执行情况,医德医风考评机制及投诉处理机制运行情况。
  (三)纠正医药购销和医疗服务中的不正之风。优化流程、规范服务,方便患者就诊,合理收费、合理检查、合理用药,拒收红包、回扣,切实维护患者利益的情况。
  (四)落实院务公开制度。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患者、职工公开相关信息,执行住院患者费用一日清制度,方便患者查询医疗服务等相关价格的情况。
  (五)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药品、设备、耗材试剂等采购政策及相关规定的情况。
  二、督查范围
  全省县及县以上医疗机构,每个市随机抽取2所,其中1所市级医院、1所县级医院;省级医院抽取4所。
  三、检查方式
  本次检查由省卫生厅和省纠风办共同组织。实行交叉检查,同时请被抽查医院所在市的纠风办参与。采取听取汇报、个别访谈、查阅资料、实地暗访和问卷调查等形式。
  四、检查时间
  11月20日至12月10日,各地具体检查时间另行通知。请各市卫生局确定1名联络员,并于2007年10月25日前将联络员名单、职务和联系电话报省卫生厅监察室。
  (联系人:郑公寿,电话:0571-87709033)

浙江省卫生厅
浙江省人民政府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
二OO七年十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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