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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县级财政供养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10-19 生效日期: 2007-10-19
发布部门: 河北省石家庄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石政函[2007]74号

各县(市)和矿区人民政府,石家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为进一步完善住房公积金管理制度,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在住房保障工作中的重要作用,不断改善城镇居民的居住条件,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和落实城市住房保障制度切实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问题的若干意见》(冀政〔2007〕95号)精神,现就做好县级财政供养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住房公积金制度是我国社会化、多层次住房供应体系和住房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职工使用个人公积金存储余额,利用住房公积金低存低贷政策优势解决住房问题的重要途径,也是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赋予各用人单位的职责和义务。各县(市)和矿区要高度重视,从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深刻认识新形势下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面的重要性,认真做好本辖区财政供养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工作,为职工改善居住条件提供保障。
  二、2007年年底前,所有县(市)和矿区要全部建立财政供养人员公积金制度。辛集、晋州、深泽、无极、赵县、新乐、灵寿、行唐、赞皇、高邑等10个尚未为财政供养人员建立公积金制度县(市),要抓紧安排部署,尽快摸清财政供养人员底数,加快拟定缴存比例,合理计算职工缴存基数,认真估算缴存金额,尽快列入县级财政预算。已经为财政供养人员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县(市),要认真做好巩固和完善工作,进一步加大公积金归集力度,扩大公积金覆盖面,使更多职工享受到住房公积金的便利。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要积极做好缴存单位和缴存职工的缴存登记、开户审核、账户设立和缴存工作。
  三、要规范缴存比例和基数。单位和个人缴存比例不得低于职工工资的5%,初始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县(市)可适当低于缴存比例(具体缴存比例由各县、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随着财政状况的改变,要逐步提高缴存比例。单位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计算月缴存额的职工本人工资基数,不得超过职工工作所在地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
  四、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要加强调研,及时掌握本地房地产市场发展状况和职工住房的需求,在做好风险防范的基础上,抓住机遇,积极稳妥地开展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业务,不断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同时,要进一步简化贷款手续,优化工作流程,为贷款职工提供便捷服务。
  五、年底前,市政府将组织有关部门对各县(市)财政供养人员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对工作进展缓慢,不能按时完成缴存任务的县(市)给予通报批评,并追究有关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
二○○七年十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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