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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责任保险促进公共安全体系建设的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10-31 生效日期: 2007-10-31
发布部门: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晋政办发[2007]126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23号)及《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保险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晋政发〔2006〕43号),发挥保险的经济补偿和社会管理功能,进一步健全安全生产保障和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机制,促进公共安全服务体系建设,现就发展责任保险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发展责任保险的重要意义
  责任保险是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失,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发展责任保险,利用保险事前防范与事后补偿相统一的机制,运用保险费率这一经济杠杆,可以促进作为被保险人的各有关企事业单位强化事前风险防范,主动采取措施、加强安全管理,健全安全生产保障和突发事件应急机制,减少灾害事故发生;可以在各类安全事故发生之后,由保险机构提供经济补偿、帮助恢复正常的生产经营和生活秩序,减轻政府的经济和事务负担,维护社会和谐稳定。近年来,我省全面推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积极推进煤矿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试点,责任保险得到了一定发展,在化解民事纠纷、缓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与推进全省科学发展、建设和谐山西的要求相比,我省责任保险产品少、覆盖面窄、功能和作用发挥不充分,特别是在一些重大责任事故处置过程中,保险赔偿所占比例不高,不仅加重了事故责任人和受害人的经济负担,而且加重了政府的经济和事务负担。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以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战略思想为指导,充分认识发展责任保险的重要作用,切实增强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调动各方面积极因素,大力发展责任保险,建立市场化的风险转移机制,进一步促进公共安全服务体系建设,努力维护社会稳定和谐,积极服务新基地、新山西建设。
  二、发展责任保险的总体要求
  以促进公共安全服务体系建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为目的,采取市场运作、政策引导、政府推动、立法强制等方式,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矿山开采业强制责任保险试点和公众聚集场所火灾公众责任保险试点为重点,大力发展安全生产责任、建筑工程责任、产品责任、公众责任、校方责任、执业责任、医疗责任、环境污染责任等保险业务,不断扩大责任保险覆盖面,促进全省科学发展、和谐山西的建设。
  三、突出重点,扎实推进责任保险工作
  针对我省责任保险尚处起步阶段的实际,下一步要以高危生产行业和事故频发领域为重点,大力发展责任保险。
  (一)全面推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要认真贯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所有符合规定的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人,应当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各经办保险机构要完善相关服务措施,依法依约及时做好承保和理赔工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要加大执法检查力度,在机动车登记、检验和行驶等环节严格把关,依法对其参加交强险情况实施监督检查。未参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机动车,不得予以登记、检验或允许上路行驶。要加快建立有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道路交通事故的信息共享机制,促进道路交通安全。要加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道路交通安全宣传,防范道路交通事故风险。
  (二)大力推进高危行业安全生产责任强制保险
  要选择有条件的地区,积极开展矿山开采业安全生产责任强制保险试点。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煤炭工业部门会同保险监管部门组织开展矿山开采业安全生产责任强制保险试点工作,加快探索建立保险与高危行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相结合的风险管理制度,推动矿山开采企业足额投保责任保险,提高员工保障水平。要督促各矿山企业,做好安全生产事故的排查、防范和化解工作,降低事故风险。要在试点工作取得经验后,逐步将试点范围扩大到烟花爆竹和危险化学品等所有高危行业,尽快在全省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强制保险制度。
  (三)大力推进公众聚集场所和易燃易爆化学危险品场所火灾公众责任保险
  根据公安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下发的《关于积极推进火灾公众责任保险切实加强火灾防范和风险管理工作的通知》(公通字〔2006〕34号)精神,按照“政府领导、多方参与、齐抓共管、商业运作”的原则,积极稳妥地推动开展火灾公众责任保险。要选择有条件的地方,以易燃易爆化学危险品场所和大型商场、宾馆、饭店、影剧院等公共聚集场所为重点,先行开展火灾公众责任保险试点。公安消防部门要加强与保险机构的联系,研究确定火灾公众责任保险试点的行业和地区,制订试点方案,组织开展试点工作。要加强与保险业在风险评估、消防安全检查和防灾防损等方面的密切配合,推动建立消防与保险的良性互动机制,提高火灾风险防范能力。保险监管部门要引导保险机构积极开发适合市场需求的火灾公众责任保险产品,制订切实有效的防灾防损方案,提高风险管理水平。要逐步扩大试点范围,引导相关行业增强火灾防范意识,提高火灾风险防范能力。
  (四)积极推进其他责任保险发展
  交通主管部门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认真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按照创建“平安畅通县区”的要求,扎实推进客运和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者投保承运人责任强制保险,确保交通运输秩序稳定。旅游业行政部门要认真落实国家旅游总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做好旅游保险工作的意见》(保监发〔2006〕69号)精神,着力推进旅行社责任保险,促进宾馆、餐馆、景点、车船、索道和游乐场所等旅游经营主体投保相关责任险,建立健全旅游保险制度,最大限度地保障广大游客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建设行政部门要认真落实建设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下发的《关于推进建设工程质量保险工作的意见》(建质〔2005〕133号)文件精神,加快建立工程技术风险评级体系,扎实推进建设工程质量保险制度的实施。质监、卫生、司法、教育、环保等行政部门要根据有关行业发展现状和存在风险特点,大力推进产品责任、执业责任、校(院)方责任、环境污染责任等责任保险发展,运用保险机制,化解行业风险,促进行业发展。
  四、加强组织领导,加快推进全省责任保险发展
  发展责任保险是一项系统工程。各级政府要加强组织领导,按照履行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的需要,坚持“政府推动、市场运作”的原则,将责任保险纳入公共安全体系建设范围,积极引导和督促企事业单位参加责任保险,充分发挥责任保险在促进安全生产、维护公共安全方面的重要作用。要以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战略思想为指导,结合各地经济社会和保险业发展实际,制定和完善推动责任保险发展的相关政策和措施。各有关部门特别是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公安消防、教育、交通、建设等部门,要加强与保险行业的沟通和协调配合,建立联动协作机制,形成推动责任保险发展的强大合力。保险监管部门要充分发挥规划、协调、监管等职能,加强对责任保险发展的研究和指导,提高监管水平和效率。各保险机构要把企业的经济效益和社会责任有机结合起来,在对市场进行全面、充分调研的基础上,开发符合市场需要的责任险产品,不断改进服务手段和质量,努力满足经济社会发展日益增加的责任保险需求。
二○○七年十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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