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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关于复印《商标注册证》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7-03-04 生效日期: 1987-03-04
发布部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发布文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我局下发《<商标注册证>使用须知》[(87)工商标字第1号]后,一些地区来函询问《商标注册证》能否复印。现将我局意见通知如下: 
  一、有下列情形者,可以复印《商标注册证》: 
  1.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为建立商标档案,需将《商标注册证》复印留存的; 
  2.商标注册人按照《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注意事项》规定,将《商标注册证》复印件连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报商标局备案的; 
  3.商标注册人在经济活动中确需使用《商标注册证》复印件的。 
  二、属前项第三种情形使用《商标注册证》复印件的,商标注册人须将复印件送请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加盖公章。 
  三、复印《商标注册证》,要严格控制份数。 
  四、严格禁止违反上述规定的行为。 
  请执行,并做好宣传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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