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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商务厅等9部门《关于促进加工贸易发展及转型升级的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11-02 生效日期: 2007-11-02
发布部门: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川办发[2007]71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直有关部门:
  省商务厅、成都海关、省发展改革委、省经委、省财政厅、省国税局、四川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四川省分局、省政府口岸办《关于促进加工贸易发展及转型升级的意见》已经省政府领导同意,现予转发,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零零七年十一月二日

关于促进加工贸易发展及转型升级的意见

   加工贸易是承接国际资本、产业转移和吸纳劳动力的有效载体。大力发展加工贸易,有效地促进了我省产业结构的调整优化,制造业技术和管理水平的提高。目前新一轮国际产业转移加速和国家实施促进加工贸易向中西部地区转移的政策为我省加工贸易发展和转型升级提供了新一轮机遇。抓住新的机遇,加快发展加工贸易,促进加工贸易转型升级,有利于我省在更大范围、更深层次、更广领域参与国际分工,推进我省新型工业化进程和扩大对外开放。对此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工作目标和发展重点
  (一)指导思想。树立和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充分发挥加工贸易在开放带动战略中的突出作用,按照“推进工业大省向工业强省跨越”以及“一年新进展、三年新突破、五年新台阶”的总体要求,根据国家产业政策,依托科技、产业和资源优势扬长避短,突出重点,错位发展。通过改善环境,承接转移,壮大队伍,打造龙头,使我省加工贸易实现转型升级,再上新的台阶。
  (二)工作目标。力争实现“双30”目标,即:2010年加工贸易出口占比提高到30% ,加工贸易出口40亿美元;2007-2011年加工贸易出口年均增长30%,达到50亿美元(出口加工区出口35亿美元)。高新技术及机电产品占加工贸易出口的75%以上。出口上亿美元的企业8家以上。
  (三)发展重点。重点发展电子元器件及家电、机械装备、生物医药、特色化工、轻纺等5大类产品。
  依托成都、乐山、宜宾、德阳,发挥外资企业集聚优势,扩大集成电路、计算机处理器、半导体元件、计算机内存、电子连接器等电子元器件产品,精密机械类产品,生物医药类产品出口。
  发挥重装产业优势,进口关键零部件,扩大发电设备、冶金设备、石油钻采设备、铁路车辆、航空零部件、工程机械等装备类产品出口。
  发挥绵阳家电整机产品研发制造优势,采用省内经营,沿海生产基地加工的模式发展整机家电产品加工贸易。
  利用成都制药产业和自贡、资阳、宜宾、绵阳、沪州等化工产业基础,国际化采购中间体,扩大医药以及聚脂切片、轮胎、化工新材料等特色化工产品加工贸易出口。
  充分利用劳动力资源在省内二级城市和相关产业园区发展鞋类、纺织、服装、家具等劳动密集型轻工产品加工贸易。
  积极争取机电高科技产品维修、测试的加工贸易试点,探索加工贸易与服务贸易的结合途经。
  二、工作思路
  (一)宣传指导,提高企业积极性。加工贸易是鼓励企业利用国际资源、国际市场,降低出口企业运营成本的优惠贸易方式。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工贸易在我省开放带动战略中的重要作用,积极宣传国家促进加工贸易向中西部转移的产业政策,指导企业有效利用加工贸易优惠政策,提高企业开展加工贸易的积极性。
  (二)内外结合,加强队伍建设。扩大加工贸易主体队伍。以“三个结合’为切入点,培育加工贸易新的增长点。一是加工贸易与利用外资结合,积极承接加工贸易企业转移,吸引“有技术、有品牌、有市场”的国际知名公司到川兴办外向型企业。二是加工贸易与优势产业结合,积极承接沿海加工贸易产品转移,引导出口企业开阔视野,利用国际市场配置生产要素,采用加工贸易方式扩大出口。三是加工贸易与工贸联合结合,充分利用外贸企业的国际购销渠道,工贸联合,开展加工贸易。
  做大做强现有加工贸易企业。支持引导国营、民营加工贸易企业按照国家产业政策调整结构,针对国际市场需求研发产品,增加产品品种,实施技术改造,提高加工制造能分和企业的外向度;推动加工贸易“三资”企业增资、扩股,扩充产能,扩大加工贸易出口规模,延长产品加工链。
  (三)发展园区,打造加工贸易龙头。成都、绵阳出口加工区要积极引进电子信息、生物医药、精密机械等高端产品的加工贸易大项目,发挥主力军作用。
  对出口加工区的优惠政策进行政策叠加,形成区内区外的政策落差,创造区内比区外更优的加工贸易环境,吸引更多企业入区开展加工贸易,对土地占用少、投入产出大、附加值高的项目予以优先。
  积极争取成都、绵阳出口加工区在现有单一保税加工制造功能上增加保税物流功能和研发、检测、维修功能,放宽对出口加工区加工贸易企业的准入限制。积极支持条件成熟的市(州)申办新的出口加工区。
  (四)政策导向,积极、有序承接加工贸易转移。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以国家级园区、省级重点园区和产业集中区为承接平台,积极与东部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园区建立产业转移合作和对接机制,以高新技术产品和在沿海限制发展的加工贸易商品为切入点,开展有针对性、实效性的投资促进活动,大力引进加工贸易企业。同时要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和加工贸易政策在招商引资、承接加工贸易转移中做到“三个防止”,即:防止高污染、高耗能产品和产业向我省转移,防止乱占耕地,防止乱建开发区。
  (五)联合协作,培训管理人才。加工贸易政策性强,涉及面广,管理严格,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对加工贸易各级管理部门、中介机构和企业人员的培训,使其掌握加工贸易知识,清楚管理政策,熟悉办理程序,为扩大加工贸易主体队伍奠定基础。
  三、保障措施
  (一)加大承接加工贸易转移的促进力度。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对加工贸易承接工作统筹规划,督促指导,把引进加工贸易企业作为加快工业园区发展、提高工业园区开放度的重要措施,充分利用国际国内各类投资促进平台,通过产业招商、以商招商、中介招商等方式引进加工贸易企业。建立引进加工贸易企业的激励机制,将引入的加工贸易企业数量、出口总额纳入工业园区综合考核评价体系。对以商业化形式引入的加工贸易项目,根据固定资产投资额和出口额,当地政府作为委托方可支付招商引资代理人一定数额的佣金。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要积极争取当地政府对承接转移给予专项资金支持。
  (二)加强环境建设,创造加工贸易转移承接条件。有条件的省级以上园区要加强与国家开发银行合作,积极争取将园区基础设施建设、环境保护、节能降耗等项目纳入国家政策性贷款支持计划,完善加工贸易转移承接基础条件。各地要通过加工贸易转移企业投资审批时的一条龙服务体系、企业建设过程中的全方位服务体系、企业开工投产后的经常性服务体系等“三大体系”和加工贸易企业合法权益保护中心、侵犯加工贸易企业合法权益举报中心等“两个中心”的建立改善投资软环境。凡进入已经省、市(州)批准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工业园区,且符合国家、省产业政策和工业园区产业导向的加工贸易项目,除国家和省规定必须前置审批、核准外,均可直接办理备案手续。要形成加工贸易企业愿意来、留得住、能发展的氛围和环境,以吸引更多转移企业入川。
  省商务主管部门要积极向商务部争取更多的市(州)和产业园区进入国家50个加工贸易转移承接点。
  (三)完善服务体系,降低加工贸易营运成本。优化口岸环境。发挥运贸协作机制,定时发、抵蓉深、蓉沪5定班列,降低运输费用;增开成都至境外直航航班;加快省内物流中心、物流园区、保税物流等物流体系建设,切实降低加工贸易综合物流费用。
  推进大通关工程。通过运用现代管理、信息化和高科技手段搭建信息平台,对加工贸易进出口货物推广采用属地报关、报检,口岸放行等便捷通关模式。
  完善加工贸易电子审批管理系统和海关联网监管系统。逐步建立完善外贸、海关、税务、外汇、商检等部门间的电子口岸服务系统;推进加工贸易企业与商务主管部门、海关的联网备案、审批、监管、核销,提高管理水平和服务效能。
  (四)整合各部门加工贸易支持措施。成都海关对取得便捷通关资格的加工贸易企业要给予提前通关、加急通关、担保验放等优惠便利。四川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要对加工贸易企业进料加工、来料加工入境原料价值占50%以上的出境货物品质检验费按收费标准的70%计收。国家外汇管理局四力!省分局要对加工贸易企业实行网上核销,根据加工贸易企业需要发放核销单。省国税局要优先办理重点加工贸易企业出口退税。省经委要确定省级制造业产业基地,对加工贸易集中区域给予优先。省财政厅、省商务厅要支持加工贸易企业申报、实施各项外贸促进资金支持项目。省商务厅要逐步对加工贸易出口、规模大、经营企业多、推进工作得力的市(州)商务主管部门给予加工贸易业务审批授权。
  (五)建立加工贸易部门协调机制。省发展改革委、省经委、省财政厅、省商务厅、成都海关、四川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省国税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四川省分局、省政府口岸办、成都铁路局等相关部门要互通情况,加强沟通,优质服务,及时协调处理企业在加工贸易中的具体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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