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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治理向机动车辆乱收费和整顿道路站点有关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10-25 生效日期: 2002-10-25
发布部门: 山东省
发布文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近年来,我市公路“三乱”治理工作取得良好效果,但对机动车辆乱收费、乱集资、乱罚款,以及在道路上乱设站点等问题仍不同程度地存在。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办发〔2002〕31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做好治理向机动车辆乱收费和整顿道路站点工作的通知》(鲁政办发〔2002〕37号)精神,市政府确定,集中开展一次整治向机动车辆乱收费和在道路上乱设站点等问题的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面清理整顿对机动车辆的各种收费和罚款项目 
  2002年11月底前,凡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国务院及财政部、国家计委和省政府及所属财政、物价部门明文规定的涉及机动车辆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国务院和财政部明文规定的涉及机动车辆的政府性基金、集资、罚款及各种摊派项目均一律取消。各县(市)区、市有关部门要严格按规定的范围、标准和期限执行机动车辆的收费和罚款。坚决制止超范围、超标准、超期限收费和乱罚款行为,对符合规定但重复交叉的项目要予以合并,征收标准过高的要降低标准。 
  要严格对涉及机动车辆收费的审批和管理。今后,除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明文规定外,各县(市)区、市政府各部门均不得出台涉及机动车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集资和政府性基金项目。向机动车辆实施罚款必须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的规定执行,严禁变相收费和违规收费。2002年11月底以前,由市财政局、物价局向社会公布保留的涉及机动车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集资和罚款项目目录。 
  二、全面清理整顿公路和城市道路收费站点 
  各县(市)区、市有关部门要全面清理整顿目前在公路和城市道路、桥梁、隧道上设置的收费站点。凡不符合国务院及省政府规定的,一律在2002年12月底前取消,并拆除收费设施。对于清理整顿后符合条件需保留的道路收费站,要在2002年10月底前按规定逐级上报省有关部门重新核定收费期限及标准。要进一步加强对收费还贷公路和城市道路的统一管理,对于还完贷款的公路,到期后坚决停止收费。申请延长收费期限的,须由省有关部门委托的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对其收支和还贷情况进行审计后,按原审批程序报批。 
  三、进一步加强对道路收费站、检查站的审批和管理 
  在公路、城市道路、桥梁、隧道上设置的收费站,必须严格按规定报批。高速公路以及其他具备封闭条件的连续通行的收费公路,除两端出入口外,一律不得在主线上设置收费站。对转让公路收费权的,应严格执行原批准的收费年限和收费标准,收费年限应连续计算,不得以经营权转让或上市融资为由,延长收费年限或提高收费标准。 
  要加强对公路和城市道路收费站、检查站的监督管理,除公安、交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设置检查站,交通、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国内外经济组织经省政府批准设置收费站,以及经省政府批准设立的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外,严禁其他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在公路和城市道路上设置任何形式的检查站、收费站,也不得在道路上拦截过往车辆进行检查、收费和罚款。 
  各收费站均应公布设站的政府审批文件、站点位置、收费单位、收费标准、收费起止年限和收费监督电话,接受社会监督。收费站、检查站工作人员上岗时,必须持有国务院行政主管部门、省政府或省政府授权部门核发的执法检查证和收费员证。持证人员只限于在规定的范围内工作,无证人员不得执行检查、收费和罚款任务。 
  四、进一步加强对各项罚款和收费资金的管理 
  要加强对机动车辆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集资和各类罚款、车辆通行费的收支管理。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政府性集资要按照财政部门规定分别上缴财政专户或国库,不得截留、挤占和挪作他用。各类罚款要全部上缴同级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取各项费用时必须按规定使用合法、规范的凭证。 
  各县(市)区及市有关部门转让收费还贷公路和城市道路收费权取得的收入,必须全部上缴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并严格按规定使用,保证收费还贷公路建设贷款本息的偿还。 
  五、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对机动车辆乱收费、乱集资、乱罚款,以及在道路上乱设站点等问题,不仅影响了交通运输秩序,加重了企业和群众负担,而且助长了不正之风,损害了政府机关的形象。因此,各县(市)区、市有关部门一定要高度重视集中整治工作,集中时间、集中力量解决好存在的突出问题。为加强对集中整治工作的领导,市政府确定由市减轻企业负担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治理整顿工作的指导监督与组织协调,并增补市建委、公安局、交通局为市减轻企业负担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互相支持,共同做好集中整治工作。市经委负责牵头组织,会同财政、物价、建委、交通、公安、农业等部门负责车辆收费及道路收费站点的清理工作;市物价局会同财政、交通等部门负责道路收费期限及收费标准的审核工作;公安、建委、交通、林业、农业等部门负责规范上路执法和检查站管理。市减轻企业负担工作领导小组要切实负起责任,加强指导与监督。对行动迟缓、措施不力、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要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二○○二年十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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