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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司法工作条例》的决定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09-21 生效日期: 2007-09-21
发布部门: 山东省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布文号: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司法工作条例>的决定》,业经青岛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通过,并报经山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批准,现公布施行。
2007年9月21日
附: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司法工作条例>的决定》的决定

    2007年9月21日山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山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经过审查,决定批准《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司法工作条例>的决定》,由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废止《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司法工作条例》的决定

    2007年8月29日青岛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通过
  青岛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决定,废止《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司法工作条例》。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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