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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邢台市县(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调整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04-21 生效日期: 2007-04-21
发布部门: 邢台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邢政办[2007]9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邢台市县(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调整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七年四月二十一日
邢台市县(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调整工作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通知》(国发〔2002〕12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调整工作的通知》(办字〔2006〕84号)精神,尽快完成县(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调整工作,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围绕实现邢台更好更快发展、构建和谐邢台两大任务和“富民、强县、兴市”目标,改善广大干部职工住房条件,确保我市住房公积金事业稳步、快速、健康发展。
    (二)统一管理和精简、效能原则。通过机构调整,建立全市住房公积金“统一决策、统一管理、统一制度、统一核算”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和各县(市)管理部更好地履行住房公积金管理、服务、保障、运营的职能。
    (三)积极稳妥原则。既要保证按时完成机构调整工作,又要保证队伍不散、思想不乱、工作不断。
    (四)资产安全原则。资产的清理和移交必须做到账账相符、账实相符、债权债务清楚、还款责任明确,确保住房公积金的资产安全,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人的合法权益。
    (五)坚持公开、公正、公平原则。
    二、组织领导
    根据上级有关文件要求,成立邢台市县(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调整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领导小组),负责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调整工作的领导、协调和监督。市政府常务副市长任组长,市组织、监察、人事、编办、财政、审计、市政府督查室、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公积金中心)等部门领导任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机构调整的具体工作,市公积金中心主任兼任办公室主任。工作人员从市相关部门抽调,办公地点设在市公积金中心。
    各县(市)政府要成立县(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调整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县(市)领导小组),常务副县(市)长任组长,相关部门领导为成员,负责组织落实本方案的相关要求,协调解决机构调整工作中的有关问题。
    各县(市)领导小组对市领导小组负责。
    三、机构设置和职责
    县(市)管理部机构设置及职责
    1、县(市)管理部机构设置。根据建设部、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中编办、国家经贸委、监察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审计署、中华全国总工会九部委《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调整工作的实施意见》(建房改〔2002〕150号)文件精神,按照统一决策、统一管理、统一制度、统一核算的原则,撤消各县(市)原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组建隶属于邢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各县(市)住房公积金经办机构,名称统一确定为“邢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XX县(市)管理部”。桥东区、桥西区、大曹庄管理区和高新技术开发区不设经办机构,由市公积金中心直接管理。
    2、县(市)管理部职责。县(市)管理部为市公积金中心驻县(市)经办机构。各县(市)管理部根据市公积金中心法人内部授权,负责所在地住房公积金的归集建制、提取、使用等具体管理业务。
    四、人员编制、招录与安置
    (一)人员编制
    县(市)管理部人员编制,根据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邢机编办字〔2007〕14号文件规定及各县(市)在职职工规模和住房公积金管理业务的需要,邢台县、沙河市、南宫市、宁晋县、隆尧县、威县六个县(市)管理部各定编4人,其他各县(市)定编3人。各县(市)管理部分别设科级领导职数一名。
    (二)人员选用与安置
    1、管理部负责人的选用
    县(市)管理部负责人一般由当地党委组织部门在符合条件的人选中推荐1名候选人,为保持住房公积金工作的连续性,可优先从原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符合任职条件的负责人中产生。市公积金中心会同市组织部门进行考核考察合格后,由市公积金中心按干部管理权限报批任用。
    2、一般工作人员的招录
    县(市)住房公积金管理部所需工作人员根据各县原管理机构设置情况区别对待,已经县编制部门批准设置管理机构的,由县(市)领导小组从原管理机构管理此项工作并符合条件的人员中进行推荐,市领导小组考核后择优选用。其余缺编人员由市公积金中心会同市人事部门向社会公开招录,同等条件下,原从事住房公积金工作的人员可优先选用。
    3、未选用人员的安置
    各县(市)原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或委托管理部门未被录用人员、已退休或提前离岗人员,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通知》(国发〔2002〕12号)及建设部等九部委《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调整工作的实施意见》(建房改[2002]15号)的有关精神和规定,由原主管部门或委托管理单位负责妥善安置。
    (三)管理体制、运行机制和经费来源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实行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运作、银行专户存储、财政监督的原则,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以及其他设区市只能设立一个住房公积金决策机构(住房公积金管委会)和一个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县(市)管理部作为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经办机构,与市管理中心实行统一决策、统一人员编制管理、统一规章制度,进行统一核算。根据邢台实际,各县(市)管理部归集的住房公积金全部用于本县(市)住房公积金缴存人的住房需要,县与县之间一般不作调剂。机构人员经费由市公积金中心统一管理,接受财政部门监督。
    五、资产冻结、清理、审计和移交
    (一)资产冻结
    根据建设部等九部委《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调整工作的实施意见》(建房改〔2002〕150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通知》(冀政〔2002〕33号)文件规定,对原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资产的处置按“冻结、清理、审计、移交”四个环节进行。自发文之日起,在保证住房公积金正常归集的前提下,各县(市)原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的资产(含委托部门管理的住房公积金资产,下同)一律冻结。
    (二)资产清理
    各县(市、区)领导小组负责组织本地原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的资产清理工作。
    1、清理主要内容:(1)住房公积金缴存余额是否真实准确,住房公积金的总账、单位账、个人明细账是否相符;(2)住房公积金存款和委托贷款是否在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商业银行开立账户并办理业务;(3)住房公积金存款余额是否真实、准确,与开户银行的账目是否相符,未达账项是否真实等;(4)是否有委托贷款或项目贷款,贷款是否合规,数额是否真实、准确,贷款手续是否齐全,逾期贷款是否如实反映,呆坏账贷款的核销是否符合规定等;(5)购买国债的品种、数额是否真实、合规,入账价值是否准确等;(6)往来款项、计提项目列账是否合规、真实、准确,有关手续是否齐全,对账是否相符;(7)增值收益分配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贷款风险准备金、待分配增值收益的数额是否真实、准确;(8)原管理机构的财产、债权和债务按《事业单位财务规则》的有关规定进行清理;(9)原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的资产有无全部入账,账实是否相符,实物资产有无建立台账,产权是否明晰等;(10)市领导小组认为有必要清理的其他资产项目。
    2、资产清理具体要求:各县(市)领导小组要组织有关部门重点清理核实原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各项债权、债务和净资产,保证账账相符、账实相符,没有遗漏。在清理的基础上,编制“原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资产及债权债务清理工作报告”,并附相关资料。
    报告的主要内容:原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资产及债权债务清理的时间、地点和各项工作的组织情况;资产负债的总体情况和分类情况;各类问题产生的主要原因;资产及债权债务清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需要反映的情况、建议。
    附件的主要内容:资产负债表,增值收益表,增值收益分配表;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表,公积金贷款情况表,未归还的项目贷款、单位贷款情况表,购买国债情况表;银行开户情况及余额明细表;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余额表;实物资产明细表;各项资金挂账情况及说明证明材料;财务收支真实合规性情况自查表;年初审计部门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其他有关重大事项的专题说明。
    资产清理过程中要如实反映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明确的处理意见。对发现已被挤占挪用的住房公积金和违规使用增值收益、违规运用资金的,要按照“谁决策,谁负责收回”的原则确认责任单位和责任人,限期回收。对清理阶段暂时不能回收的资金由原管理机构上级部门先期垫付,对确实不能收回的资金,由原管理机构的上级部门负责弥补。对挤占挪用住房公积金、违规使用增值收益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和有关领导的责任。
    (三)资产审计
    县级审计机关要对“原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资产及债权债务清理工作报告”进行全面审计核实,并出具审计报告。
    审计时要重点核查各县(市)原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资产、债权债务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及业务管理的规范性,并对资产清理是否完成情况做出明确界定。对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按要求完成资产清理,没有追回挤占挪用住房公积金和没有纠正违规运用资金和违规使用增值收益的,提出处理意见或建议。
    (四)资产移交
    1、市领导小组根据资产审计报告和有关建议,作出是否“同意移交”的批复。各县(市)根据批复办理资产移交手续,由各县(市)负责公积金管理的经办机构或委托管理单位移交到市公积金中心,各县(市)审计机关对移交工作进行监督。
    2、各县(市)原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在清理日与交接日期间发生业务应详细记载,作为资料移交。
    3、各县(市)原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要列出移交清单,移交会计档案、归集档案、信贷业务档案、印章、实物明细等,双方签字认可。
    4、原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有独立办公用房的,随同资产一同移交,没有独立办公用房或委托部门管理的,由县(市)政府协调为新设立的住房公积金管理部安排适当的办公用房。
    5、在当地就原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撤消、新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成立向社会进行公告。
    六、时间安排
    根据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监察部《关于贯彻落实〈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加强整改工作的通知》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调整工作的通知》(办字〔2006〕84号)要求,为确保我市县级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按时调整到位,严格按以下规定时间完成各个阶段工作。
    第一阶段:2007年4月下旬,各县(市)完成本地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调整工作领导小组组建工作并开始履行职能,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名单、职务及联系电话上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调整领导小组办公室。推荐各县(市)住房公积金管理部主任或副主任,各县(市)开始对原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的资产进行清理。
    第二阶段:2007年5月上旬,各县(市)领导小组完成原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的资产清理工作,并以书面形式报告市领导小组。
    第三阶段:2007年5月中旬,县(市)审计机关对清理结果进行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提交市领导小组。
    第四阶段:2007年5月下旬,办理资产移交手续,并将资产移交资料抄送财政部门一份,同时市公积金中心会同有关部门,完成对各县(市)住房公积金管理部主任或副主任的选拔任命工作。
    第五阶段:2007年6月上旬,市政府对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调整工作进行全面验收。
    七、工作纪律
    (一)在机构调整工作中,各县(市)政府和市直有关部门要从讲政治和维护稳定的高度,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明确责任,顾全大局,积极稳妥地落实机构调整工作。
    (二)机构调整工作要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主动接受新闻媒体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三)按照市政府的统一部署,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各项调整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拒绝提供与资产清理、移交工作有关的资料和情况说明,不得妨碍调整工作的进行,对故意拖延、阻挠机构调整正常进行的,纪检监察部门要严肃查处。
    (四)严格执行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监察部、审计署、中编办六部委《关于严禁在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调整工作中发生违法违纪行为的通知》等文件规定和要求。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借机私分财物、滥发现金和实物,不得隐匿、转移、篡改、毁灭有关账目、凭证和报表,不得通过内部调账、补签、修改合同等方式掩盖违规使用资金及违规开支的行为。
    附:邢台市县(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调整工作领导小组名单

    组 长:宋 文 市委常委、市政府常务副市长
    副组长:胡永海 市委组织部常务副部长
    焦朝君 市政府办公室调研员、市城市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
    成 员:郭运兴 市监察局局长
    郭文学 市人事局局长
    张丙雪 市编办主任
    崔尽忠 市财政局局长
    毕世杰 市审计局局长
    张会英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主任
    姚炬烽 市政府督查室副主任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主任张会英同志兼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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