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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浙江省多氯联苯清查处置与管理国家示范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09-03 生效日期: 2007-09-03
发布部门: 浙江省政府
发布文号: 浙财外金字[2007]35号

浙江省多氯联苯清查处置与管理国家示范项目办公室:
  为了防治我省多氯联苯污染,全球环境基金提供赠款在我省实施浙江省多氯联苯清查处置与管理国家示范项目。全球环境基金为示范项目提供用于浙江省项目的赠款总额为1100万美元,其中由浙江省负责管理的赠款额为560万美元;浙江省政府为示范项目提供配套资金总额为3300万元,其中由浙江省财政厅和浙江省电力公司分别承担2000万元和1300万元。
  为做好该项目的资金和财务管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并商省电力公司同意,制订《浙江省多氯联苯清查处置与管理国家示范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九月三日
浙江省多氯联苯清查处置与管理国家示范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浙江省多氯联苯清查处置与管理国家示范项目(以下简称示范项目)的资金管理,规范财务行为,提高资金使用绩效,根据《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赠款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38号)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结合示范项目特点,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示范项目中全球环境基金提供的由浙江省负责管理的赠款资金和浙江省政府提供的配套资金的管理。

    关联法规    

    第二条   示范项目由浙江省多氯联苯清查处置与管理国家示范项目办公室(设在浙江省固体废物监督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省项目办)组织实施,资金必须按照《中国多氯联苯管理与处置示范项目赠款协议》和《世行项目评估文件》(PROJECTAPPRAISALDOCUMENT,REPORTNo.31548-CN)规定的范围专款专用。
第二章 财务管理职责


    第三条   浙江省环境保护局负责对省项目办提交的配套资金年度使用计划和财务监督报告进行初步审核;负责对省项目办财务管理工作的监督和指导;配合浙江省财政厅制定示范项目财务管理相关政策。

    第四条   浙江省财政厅负责示范项目财务管理相关政策的制定;负责审核配套资金年度使用计划和财务监督报告;负责向财政部提出赠款资金的提款报账申请;负责赠款资金周转金的财政专户管理;负责落实财政配套资金;负责对项目单位财务管理工作的监督和指导。

    第五条   浙江省电力公司参与示范项目财务管理相关政策的制定;参与审核配套资金年度使用计划;负责落实电力部门配套资金。

    第六条   省项目办参与示范项目财务管理相关政策的制定;负责制定内部财务会计和内部控制管理制度;负责编写配套资金年度使用计划和财务监督报告;负责填写赠款资金的提款报账申请表;承担示范项目具体的财务管理工作。
第三章 资金管理和使用


    第七条   省项目办应当设置示范项目账户(设在浙江省固体废物监督管理中心),核算浙江省负责管理的赠款资金和配套资金。

    第八条   赠款资金根据财务监督报告按季度预拨至示范项目账户。对于地方配套资金,省财政厅根据配套资金年度使用计划,安排预算并下达预算指标,对用款计划进行批复,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省电力公司根据配套资金年度使用计划和示范项目实施进度,按季拨付配套资金至示范项目账户。

    第九条   财务监督报告主要内容包括:过去一个季度浙江省项目的实际支出;过去一个季度的剩余资金;未来两个季度的预计支出和下一季度所需资金净额。
  财务监督报告的时间要求:省项目办应在每个季度终了后15个工作日内编制反映浙江省项目实施情况的财务监督报告及赠款提款申请书,经省环保局初审后,加盖省项目办的公章,递交省财政厅审核,抄送省电力公司;省财政厅应在5个工作日内审核省项目办提交的财务监督报告及赠款提款申请书,加盖省财政厅公章,递交财政部,同时抄送国家履约办。待财政部将下一个季度赠款资金预拨至省财政厅的财政专户后,由省财政厅在15个工作日内转拨到示范项目账户中。

    第十条   省项目办向省财政厅报送的财务监督报告应按中、英文格式分别填制。

    第十一条   省项目办编制的配套资金年度使用计划,经省环保局初审后,递交省财政厅审核,并抄送省电力公司

    第十二条   省财政厅和省电力公司应按照20:13的比例同步拨付配套资金。

    第十三条   省项目办应按照经批准的示范项目配套资金年度使用计划和财务监督报告开展活动,不得随意调整项目活动及预算。若确需调整的,应分别报省财政厅和世界银行(以下简称世行)批准后方可实施,并将调整结果告知项目办成员单位。

    第十四条   实施示范项目时,若出现赠款资金不足的情况,可先由配套资金垫付,再经回补申请核准提款报账后,回补到配套资金中。

    第十五条   配套资金在保证项目主要活动的实施后,可适当用于因示范项目清运、监测过程中造成的居民财产损失的补偿及示范项目相关的其它必要支出。

    第十六条   有世行代表参加或世行有具体要求的项目活动,费用支出按照世行的标准执行;其他活动的费用支出原则上参照国内相关标准执行。
  项目管理活动费用实行预决算制度,省项目办应于每年度开始前两个月向省财政厅上报下一年度预算,每年度结束后两个月内向省财政厅上报决算,并抄送省电力公司
第四章 财务会计管理


    第十七条   省项目办应结合浙江省固体废物监督管理中心的相关财务管理制度,加强内部控制,建立健全会计人员岗位责任制度、财务收支审批制度、资产管理制度等内部会计和控制管理制度。

    第十八条   省项目办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行政事业单位的财务会计制度及有关赠款资金法规制度的规定,结合示范项目特点组织会计核算工作。

    关联法规    

    第十九条   省项目办应独立建立会计账册,独立组织会计核算;不能独立建账核算时,应在其相应会计系统中对示范项目实行分账核算,独立提供完整的示范项目会计信息。

    第二十一条   会计核算应按类别反映示范项目预算和示范项目预算的执行进度。

    第二十二条   省项目办应加强对示范项目财务会计档案的管理,建立和健全档案的立卷、归档、保管、调阅和销毁等制度。

    第二十三条   示范项目会计档案包括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报告等会计基础资料和示范项目合同、协议等示范项目文件资料,应当分年度、按类别进行归档。

    第二十四条   示范项目会计档案可由单位财务部门保管一年后,随其他档案移交给单位档案管理部门管理。
第五章 监督和检查


    第二十五条   示范项目资金的使用应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与检查,省项目办应予以积极配合,及时提供所需资料和必要的工作条件,并将检查结果告知项目办成员单位。

    第二十六条   监督检查的重点为示范项目管理机构设置情况、内部财务会计、内部控制管理制度的制订和执行情况、资金到位与资金使用情况和示范项目执行情况等。

    第二十七条   对财政、审计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省项目办应及时整改,并将整改结果告知项目办成员单位。示范项目财政检查报告和审计意见,应作为示范项目执行质量评判和后续资金支付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八条   在示范项目实施过程中和示范项目完成后,省项目办应按有关规定及时开展绩效评价工作,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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